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杨文军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摘 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一个很重要的传统,经常被用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和个人自由的合法性。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有社会契约理论,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建立,他们都做了不同的前提预设,即自然状态。通过三者不同的自然状态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契约理论。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比较
  
  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43-02
  
  一、社会契约论与自然状态的关系
  
  作为论证社会和国家成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必然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达成契约之前人们的生活情景是怎样的,不同的思想家为了自己的理论目的预设了不同的背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自然权利和法律下的权利这样一些相互对应并且通过人类的自觉行为可以进化联系的概念一直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关注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们虽然都认为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但是几乎没有人坚定地认为作者笔下的这种自然状态和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认为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是一回事。无论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他们都有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和描述,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这和史实是完全吻合的,至多是某个人的假设更靠近史实,另一个人的假设离史实远一点。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只是为了不同的论证目的而服务,若深究其真实性在这里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要给予重点考虑的应该是作者为什么要这么假设,他想在这个基础上说明什么,在这个假设基础与论证目的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依然和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面对一切假设问题时的逻辑出发点是一样的,首要考虑的是人性的善恶问题。人性善,人性恶,抑或人性不分善恶,不同理念的秉持就会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构想和制度设计。熟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著作的人都会惊奇地发现,他们理论形式和内容的不同都源出于对人性的不同的假设。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作为近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的,没有法律约束,每个人都充分自由,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自由人的行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因为没有公共权威,自由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没有一位独立于当事人的超越裁判者,所以每个人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冲突,保护自己,任何人又都没有能力做到百分之百地保护自己,这样,“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94
  
  霍布斯描写了自然状态下这种战争状态的可怕后果:一方面,“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农作物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需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1]95另一方面,“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人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1]96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从根本上来说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是没有限制的自由,每个人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会无所不用其极,当然这里面既有主动的进攻也有被动的防卫进攻,正如霍布斯所言即使强者也会有畏死的恐惧,因为你不知道弱者会不会在你不注意的时候偷袭或报复,在这样一个私力救济的状态里每个人都是没有安全感的。恐怖暴力死亡使人们渴望秩序的首要原因,秩序带给人们的最大好处就是你不用时刻担心你会因为失去生命,也只有在不用日夜为保护生命安全而忧愁的情况下其他的生活目标才是可欲的。鉴于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霍布斯构想了一个可以保证秩序的强大机器——利维坦。虽然利维坦可能为了实现秩序而表现得过于专制,但是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即便是专制也是一种进步,起码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人感觉到自己是安全的。
  
  三、洛克的自然状态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了论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采取的逻辑起点假设和分析与霍布斯有所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无须得到任何人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明确地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2]3。洛克强调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决定和平等地位,即没有人能够享有比他人所享有的更多的权力。既然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2]5。
  
  如果自然状态是完好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通过契约来建立国家呢?(哲学理论论文 www.fwsir.com)建立国家对订约人有什么好处?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一些缺陷:一是没有法律——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共同尺度以评定是非,裁判纠纷;二是没有裁判者——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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