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优化董事会结构,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加强关键性、战略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设立专职部门或者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和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业指导等职能,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人员。

  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将业绩考核结果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就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

  (六)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七)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的薪酬;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应当自该事项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督促纠正。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履行决策程序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重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收入以及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

  (四)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取得的净收入;

  (五)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分户统计数据一同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价体系、标准和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未经评价的经营绩效和未经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不得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确定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登记、转让、考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强化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处置。

  第四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权属关系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实反映本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国家出资企业提交的符合产权登记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在10日内作出核准产权登记或者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后,对符合核准或者备案要求的,应当在20日内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国家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管理权限内的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薪金(奖金)或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视情节依法给予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限制;对管理权限以外的责任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在其他企业兼职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出台《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友凡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认真总结了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经验,较好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和社会公众意愿,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改革的法规、发展的法规、服务的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湖北国有资产监管,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出台《条例》,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湖北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居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推进湖北跨越式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部《条例》突出了“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这个立法宗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资本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出台《条例》,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湖北省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上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目前,省和绝大部分市(州)设立了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基本实现了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大部分县(市、区)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了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于一体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部《条例》既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又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通过将湖北省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出台《条例》,有利于理顺关系,提高国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核心竞争力。《条例》明确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了“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和与国家相关文件的衔接,维持现有国有文化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不变,又纳入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整合的平台,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进行调整重组,实行“大资源、大配置”,促进文化企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同时《条例》还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是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培育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我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不少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条例》从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尊重和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要求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在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这些规定,从体制上保障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将国有家出资企业培育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五是出台《条例》,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过改革攻坚,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有少数国有企业运行质量不高、效益低下。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专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到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难以落实。《条例》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是出台《条例》,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资监管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与时俱进,从法规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因此,《条例》根据国家上位法有关加强监管规定,结合湖北的实际,对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监管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加强境外国有资产、涉诉国有资产监管,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副省长 段轮一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由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有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上下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凝聚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合力。

  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营造湖北国有经济发展良好氛围。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要层层传达贯彻,通过召开会议、专家解读、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等;要将《条例》列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通过学习宣传,使《条例》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湖北国有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深刻领会《条例》的创新精神,增创湖北国有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富有远见的创新。一是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范围,规定各市(州)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直属特设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了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覆盖。二是突出了改革开放。《条例》要求政府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制定企业家培育和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等具体办法,增创体制机制优势。三是强化了科学发展。《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发展。四是注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效地构筑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

  积极推进改革再攻坚,促进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十二五”时期仍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期,全省上下要抢抓《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切实将《条例》的法律效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推进企业脱钩改制为突破口,加快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积极探索全方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责任主体,切实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对全省所有国有独资企业一律实行公司制改造,对所有国有独资公司一律实行股权多元化,大力推进资产资本化和资本证券化;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落实董事会选聘和考核经营者的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强企业家培育,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择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股权激励,严格责任追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是进一步推进调整重组。以“十二五”规划为引导,以产业板块建设为载体,以国有投融资平台为支撑,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传统优势产业、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确保在2-3年内将省出资企业由现有的40余家重组为20家左右。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要抓好与中央企业的对接合作,盘活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切实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增强湖北国有经济发展整体合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寓管理于发展之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促进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出台,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国有出资企业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调整,加强管理,加速发展,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洪波

  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是省政府法制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推进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为《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能作用,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要建立《条例》配套制度,完善国资监管法制体系。要深入推进与《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制体系。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如企业境外及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要严格依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现行的与之不相适应的制度;三是要认真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四是做好《条例》的释疑解惑工作,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领会其精神。

  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力,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高标准的法律服务。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二是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制氛围;三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法律纠纷的协调,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为实现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是要坚决推进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二是要坚决推进政企分开,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 滕鑫曜

  2011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使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法制化轨道又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为了帮助理解《条例》的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滕鑫曜。

  一、《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思想和立法意图。《条例》针对我省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的特点,结合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首先明确“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立法宗旨。在《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和体现了立法宗旨,使整个《条例》主线清晰,结构严密,内容合理。

  二、企业国有资产内涵、范围以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并对其范围进行了列举。即在强调上位法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同时,结合我省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这有利于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条例》坚持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提出了构建我省国资监管体制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如何设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哪些具体职责?

  《条例》从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现实出发,按照“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作了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将从机构上保证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

  《条例》在强调上位法规定的“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三项基本权利的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和我省国资监管的实践探索,并结合“三定”方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明确了履行出资人机构在指导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创新能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

  四、如何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有文化企业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国有文化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又具有经营性的普遍性,也应当依法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从一些发达地区看,深圳和上海已经率先采取了“统一管理,高度授权”的方式,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结合湖北实际,并经省委研究同意,《条例》明确了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明确这种体制,一方面保持了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一致性,即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求做好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这样有利于全面摸清全省国有资产“家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条例》又明确了委托管理方式,维持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基本不变,体现了与国家文化企业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相衔接,坚持了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以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五、如何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市场主体?

  《条例》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创新:一是突出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明确细化国家出资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经营自主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优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二是突出了国家出资企业体制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确立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依法设立监事会;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

  六、如何选择、聘用和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条例》除强调上位法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重点从三个方面加以创新规范:一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管理者,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三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制度以及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条例》已授权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七、如何确保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

  《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将“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薪酬”等关系企业发展方向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也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同时重点从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民主协商机制、纠错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八、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探索的成果,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拓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其中;二是对预算支出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将费用性支出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将资本性支出明确为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九、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条例》针对当前国资监管工作的新形势,在强调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重点从四个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督进行了细化:一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登记、转让、考核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三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争端协调处理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

  加强资本运营打造全国一流的能源集团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肖宏江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营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的省属最大的能源企业。2005年以来,公司着力加强资本运营,实施了资产重组、战略引资、改制上市“三步走”战略,完成了从“国有独资”到“有限公司”再到“股份公司”、从普通公司到上市公司、从单一发电企业到综合能源集团的三大转变,做到了装机规模、净资产和利税总额三个翻番。“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以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打造全国一流能源集团”为目标,大力发展水电、核电、天然气和煤炭业务,稳健发展火电、新能源、金融业务,实施煤电、水电、天然气、新能源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总资产过600亿元,销售收入过200亿元,利税过30亿元,电力装机规模达1000万千瓦,天然气全省一张网,煤炭开采能力达1000万吨。

  加快改革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环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舒健

  三环集团公司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主要从事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数控锻压机床的生产和经营。

  近年来,三环集团公司按照“做强主业、剥离辅业、集中集成、创新管理、全面改制”思路,探索“国有控股、经营层和业务骨干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模式,全面加快对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实施调整重组,企业发展不断提速。2010年末,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1亿元,利税7.5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2倍和2.6倍。

  “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以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技术管理创新,推进“低成本竞争战略”向“差异化竞争战略”转型、“规模扩张战略”向“质量提升战略”转型、“跳跃式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力争在“十二五”末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以上,努力把三环打造成为湖北工业的“航空母舰”。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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