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工作汇报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风险转移策略

(1)对于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些专业技术较强,项目部及所在企业都无法胜任的工程,可通过合理合法的专业分包,寻找有实力信誉好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把这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选择、管理、利用好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全面发挥自身的强势,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这样既可以提高专业施工的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不仅能使企业的风险得到有效的分解和控制,而且还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得以实现。

(2)通过工程索赔将风险转化为利润。工程索赔是一种权利要求,其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条件的变化和外界的干扰,这正是影响项目实施的众多变化因素的动态反映。没有索赔,合同就不能体现其公正性,因为索赔是合同主体对工程风险的重新界定。工程索赔贯穿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在施工阶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比如工程量变化、设计有误、加速施工、施工图变化、不利自然条件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期延误等,这些都属于可计量风险的范畴。FIDIC红皮书关于工程索赔的条款已由第三版的1个分条款增加为5个分条款,形成独立的主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索赔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尽管工程索赔的解释不是唯一的,但却是可以计量的。利用合同条款或推断条款成功地进行索赔不仅是减少工程风险的基本手段,也同时反映一个单位的项目合同管理水平。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管理班子只有增强风险意识,及时找出影响施工项目的风险因素,收集相关数据,进一步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后果的价值大小,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才能降低项目管理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投资风险转移是将投资风险转移至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又叫合伙分担风险。其目的不是降低投资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轻不利后果,而是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转移到有能力承受或控制投资风险的个人或组织。实行这种投资风险应对策略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必须让承担投资风险者得到相应的回报;
二是对于具体风险,谁最有能力管理就让谁分担。

采用这种策略所付出的代价大小取决于投资风险的大小。当资源有限,不能实行减轻和预防策略,或投资风险发生频率不高,但潜在的损失或损害很大时可采用此策略。投资风险转移策略可以分为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和非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

1.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和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两种。

(1)财务性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财务性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是转移风险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指投资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通过签订保险合约来对冲风险,以投保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其他人身上。根据保险合约,投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投保人由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2)财务性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财务性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不同中介,以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将投资风险转移至商业上的合作伙伴。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可以通过转移风险源或者签订转移风险的合同来实现,同时,担保也是一种常用的财务性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方式。

2.非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非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是指将投资有关的物业或项目转移到第三方,或者以合同的形式把投资风险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同时也能够保留会产生风险的物业或项目。这里的第一种情况,实际上和回避投资风险策略有一定的关系。两者都是试图减轻投资风险及其可能的损失,但回避投资风险是不需要任何人承担风险后果,而投资风险转移是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第三方。外包是一种很好的非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策略。

随机读管理故事:《晏子论罪》

齐景公酷爱打猎,非常喜欢喂养捉野兔的老鹰。

有一次,景公出外打猎,叫大夫烛邹把鹰放出去抓猎物,结果烛邹不当心,逃走了一只老鹰。景公知道了大发雷霆,命令将烛邹推出去斩首。

晏子走上堂,对景公说:烛邹有三大罪状,哪能这么轻易就杀了?待我公布他的罪状再处死吧!景公点头同意了。

晏子指着烛邹的鼻子,数说道:烛邹,你为大王养鸟,却让鸟逃走,这是第一条罪状;
你使得大王为了鸟的缘故而要杀人,这是第二条罪状;
把你杀了,让天下诸侯都知道大王重鸟轻士,这是你的第三条罪状。

然后晏子回头对景公说:主公,臣已经将烛邹的三条罪过说完了,大王现在可以将他处死了! 景公脸红了半天,才说:不用杀了,我听懂你的话了。

小故事大道理:在进行批评教育的时候,既要观点正确,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有时间接的批评比直接的批评要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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