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建工程所需资料:亮化工程利润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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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向闵行区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14、项目开发

二、在建工程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

1.房地局将拟转让部分的土地证单独分割出来?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个部门办理?)

1)闵行区房地局在原土地证的基础上,针对我们要转让的部分,单独出一个类似土地证的一份证明,明确剥离部分的主体(新买家的名字)

结果:我们原有一张土地证+新买家剥离部分的类土地证;

3.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更名(提前单独办理)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2)凭剥离后的类土地证及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规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3)凭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至“市建交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4)变更后2个项目单独办理2个主体的验收及大产证等;

5.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6.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在建工程和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

3.在建工程和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4.在建工程和房地产项目转让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 、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

5.在建工程和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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