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民主论文:关于指导中学生民主自治问题的思考

关于指导中学生民主自治问题的思考
                ——对“问题学生”之死的反思 
 
  龚正,2
  (1.大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云南大理671003;2.西南大学教育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问题学生”之死案例呈现出中学生民主自治中的两个问题:教师误导了民主的价值取向和教师误用了民主的手段。中学生民主自治是一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共同治理”,有其特殊的适用范畴和主体特殊性限制。因此,指导中学生民主自治,要从观念上明确中学生民主自治的适用范畴,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中学生的自主和自治的能力。
  关键词:中学;问题学生;民主自治;自治范畴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12-0085-02
  2010年4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某中学初一某班“问题学生”雷某因违纪被全班同学投票决定去留,结果全班38名学生中有26名学生同意“家长把她带回家”。三天后,人们在学校后面的水渠中找到她的尸体,属于自杀身亡。该案例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中学生实行民主自治却引发了悲剧?中学生民主自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哪些特性?我们应该怎样指导中学生实行民主自治?
  一、“问题学生”之死呈现出的问题
  这场悲剧呈现出的主要问题是:教师在理念上,对民主和学生民主自治的本意没有真正理解;在实践上,又进行了简单化处理。
  1.教师误导了民主的价值取向
  民主应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哲学层面的含义。与对权力的管理和“公共善”的实现途径相关。权力为多数人管理并能够促进“公共善”的实现则是民主的,否则则为非民主的。二是政治学层面的含义。一般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它与专制制度相对应;另一个是指一种政治方法,“是为达到立法或行政方面的政治决策而实行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三是理念和生活方式方面的含义。指一种以民主理念指导的生活方式。正如杜威所说,“民主主义不仅是一种政府的形式,它首先是一种联合生活的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i3}。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人们以自愿的倾向和共同的兴趣来取代外部权威,而这种自愿的倾向和共同的兴趣要用教育来养成。
  民主的目的在于“公共善”和民主生活方式的实现,如果不能够实现这个目的,民主就可能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在古希腊,臭名昭著的“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先例。中学生民主自治同样要以“公共善”和民主生活方式的实现为归宿。中学生民主自治的“公共善表现为每个学生的全面充分自由的发展,中学生的民主生活方式表现为学生在民主的生活氛围下,具有民主意识和思想,能够在各个方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全部由教师独裁。本案例中,教师偏离了“公共善”和民主生活方式实现的民主目的,误导了民主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1)违背了民主的“公共善”实现之目的,客观上造成了以多数人意见剥夺少数人权利的现实;2)在全班进行投票表决前剥夺了“问题学生”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误导了民主生活方式。
  2.教师误用了民主的手段
  投票的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民主实践中常用的手段,但这些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投票的主要功能是主体政治态度的表达,主要用于权利主张和义务规范的公共政策和领导人选择方面。而为了避免“苏格拉底之死”悲剧的重演,几乎不用于权利剥夺方面。少数服从多数是在实践层面上,将多数人的意愿与全体人民的意愿等同起来。少数服从多数在实践中将使那些愿意被多数意见否定的少数主体陷入卢梭的“被强迫的自由”的困境。“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因此,将这些有缺陷的实践方法和原则运用于学生自治是需要持谨慎态度的。
  本案例中,教师误用民主手段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民主的手段用于学生权利的剥夺,是一种明显的错误,容易误导学生对民主的理解。第二,教师运用民主手段的时机不对。学生犯了错误,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交给全班去公决她的去留,这实际上是教师假借全班公共意愿之名推卸自己的责任。中学生民主自治是一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共同治理”,需要自治主体之间的协商和成年人的理性指导。中学生是有限责任主体,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限的经验很容易做出不成熟的判断,把决定他人权利的大事交给这些有限责任主体去做是很不理性的,也是教师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中学生民主自治的特殊性分析
  1.中学生民主自治的特殊适用范畴
  民主自治,在理念上表现为对“善”的弘扬和对“恶”的规避。在国家制度和政治方法的层面上,一般适用于权利主张,而不适用于权利的剥夺。权利的剥夺需要借助法律来做出决断。为了避免希特勒式的纳粹暴政和其他平民暴政,现代民主国家一般不把诸如生命权、财产权等人的基本权利交由民主投票来处理,而是采用依法治理的方式来进行。具体到非政府事务的公共事务领域,这一条原则同样适用。在社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中,其成员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对组织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不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他人的权利进行剥夺,尤其是超越组织自身管理范畴的那些权利。
  在班级管理中也是如此。中学生可以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对自己在班级中的权利提出主张,参与班级公共事务的管理,但不能剥夺其他学生的权利,特别是剥夺超越班级管理范畴的权利。学生在班级组织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法律法规赋予并给予保护的权利。如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作为特殊公民(未成年人)的权利。二是在班级组织中的权利。包括学生干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班级公共事务中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对涉己事务进行辩解和申述的权利,对班级公共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对于法律法规所赋予并给予保护的权利,班级组织无权决断,因为这属于法律决断的范畴。
  2.中学生民主自治的主体特殊性
  中学生是处于成长中的人,其主体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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