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准则党课讲话稿

坚持“四个必须” 严守“六大纪律”

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前言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势:

总体情况依然是形势严峻复杂,任务艰巨繁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家属式腐败。2013年全国查处省部级违法违纪官员15人、处级官员6400余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

2014年全国查处副国级以上官员4人(周永康、徐才厚、苏荣、令计划),查处省部级官员38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52572个、处理7087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573人。

2015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3.7万个、处理4.9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4万人。

一、新《准则》和《条例》的修改背景

1、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历史标注。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历时近一年,汇总数千条意见,数十易其稿……从“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到“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世界最大执政党站在“实践”巨人的坚实臂膀上,以焕然一新的党内法规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一天,在岁月长河中不过匆匆一瞬,在中国共产党人全面从严治党的征途上,却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

2、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3、新形势下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凸显的要求。“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4、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

“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5、原有《准则》和《条例》问题突出亟待修改。原有《准则》和《条例》内容过繁,凝炼正面倡导不足,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对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等问题。

二、新《准则》和《条例》重点解读

1、准则、条例的新变化

变化一:覆盖全党,不留死角。

扩大适用范围,将普通党员纳入准则管理。

变化二:纪法分开,纪律姓纪。

将原先十类违纪行为调整归纳为违反六大纪律行为。

变化三:划定红线,强化追责。

明确六类负面清单及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变化四:把握要求,固化成果。

将十八大以来发腐败成果制度化。

2、准则、条例的新亮点 亮点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

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亮点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

修订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引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亮点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

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的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亮点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

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而是“带电高压线”,要一个按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的心上。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主要内容 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意义要点 制定目的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工作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5、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6、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7、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以权谋私行为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7、权色交易等行为

(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3、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党组织失职行为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3、失泄密行为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生活奢靡行为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三、新《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 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
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在党的建设中,要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
同时,“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

《准则》: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一)体现宣示性

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二)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

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

(三)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

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

《条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四个意义

一、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二、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四、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四、扎实践行贯彻新《准则》和《条例》

《准则》和《条例》是中央的最新文件精神,必须得到公司全体党员干部的重视,如何让制度落到实处,王岐山在“党员”、“党委”、“纪委”三个层面上提出了要求。而我们在“党员”这个层面上一定要挖深吃透。

对全体党员的要求

一、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自身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把《准则》和《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对党委(党组织)的要求:

一、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二、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

三、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各级纪委和纪检干部的要求:

一、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

二、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结束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让我们每个党员都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讲纪律,守规矩,知荣辱,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辜负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的称号,努力为我们的党旗添光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深入学习

贯彻落实“两学一做”讲话稿

同志们: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首先,我们来浅谈一下,什么是“两学一做”?

“两学一做”,就是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

1、何时开始开展? 2016年。

2、面向谁们开展?

通知指出,“两学一做”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面向全体党员”,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是“两学一做”开展的对象。它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
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

3、学习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

1 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两学一做”的总体要求

1、这是一个“重大任务”: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

2、一个基本要求&一项根本任务:

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

3、四个进一步:

■ 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

■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 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 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由于会议时间的限制,今天我简要的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解读,为各位领导同志们深入系统全面的学习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是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和

2 《条例》;
二是《准则》《条例》修订纪实(过程);
三是《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
四是选择一些条规来解读《准则》《条例》新内容和新精神;
五是就如何学习贯彻好《准则》《条例》提几点建议。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

原因

1、现行的《准则》和《条例》出台时间久,有些新的腐败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①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②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③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同样的,原《党纪处分条

3 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①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②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③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4 此外,《处分条例》出台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出现的新的作风问题、腐败行为,在条例中甚至找不到处罚依据。“比如对公车私用行为,条例中就有没有相应的具体处理规定,处罚时往往是套用‘挥霍公共资源’行为处理。”

原因

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存在嫁接不畅、水土不服等问题。

原《处分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而刑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在制度定位、制度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处分条例》很多方面“嫁接不畅、水土不服”,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原因

3、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 例如原《处分条例》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原《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如何适用《处分条例》,又通过一个实施办法加以细化,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总之,《准则》《条例》的修订,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的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二、《准则》《条例》修订纪实(过程)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就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在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到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新《准则》和《条例》。

最终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准则》有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核心为“四个坚持”,“四个自觉”,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则有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也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我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因为条文比较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6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相信大家看了新的《准则》内容后,发现十分简洁、简练、简单。下面,我再

三、从“改、增、删”读懂《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

1、变化一:对象增加。《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

7 “廉洁齐家”等方面。

变化

二、纪法分开: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
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
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

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变化

三、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新《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

8 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改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 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

变化

四、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看点

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

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看点

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

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针对全体党

9 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看点

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

《条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看点

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

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从《条例》具体规定来解读新《准则》、《条例》的精神和内容

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下面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

10 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第二、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相关条款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第三、‚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1、‚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

11 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供了尚方宝剑。我们要用好这些尚方宝剑,为塘下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2、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

12 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在全国到今年10月已经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7328件,处理36699人,给予党纪处分23951人。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5、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五、如何贯彻好《准则》和《条例》

法规的执行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准则》作为党内法规,没有罚则,都是正面倡导,正面要求,全体同

13 志要努力身体力行,自觉做到。《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好《准则》和《条例》,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做到知行合

一、自觉践行;
镇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和贯彻作为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列入今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里我想就此提几点具体建议:

14 一是以办事处的层面召开由村两委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学习党规和中共瑞安市委市府《关于推行村级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以及市纪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单位如有需要请镇纪委金碧同志过去辅导,各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学习条规全文内容。

二是镇办事处全体同志结合党规的学习,也需要了解一下最近中共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印发的《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通知内容(OA系统已经上传大家要看一下),以促进我们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

三是在党章、党纪学习的基础上为了深化和巩固学习效果,组织全体同志进行一次关于新《准则》和《条例》知识内容简单的开卷考试,试卷将统一下

15 发,会后统一收取。

希望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更好地引导同志们深入自觉地组织学习和贯彻,真正做到入心入脑,把《准则》和《条例》谢谢大家!

成为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的规定

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

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

各位领导:

所以,我们下面要学习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条例》的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一项,即”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第二十条增加第二项,”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我们常常讲,纪法分离,它明显的表现就是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是总则乃至整部条例的亮点,旧《条例》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全部整合到总则中,实现纪法分离,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这些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第二部分,分则。分则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先是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然后,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六大纪律”里,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新《条例》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请看大屏幕,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是组织纪律。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我们重点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很多人会误解,认为从此不能再参加同学朋友聚会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必须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三是廉洁纪律。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都要受到处分。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于廉洁纪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这里也容易使人误解,那就是党员不能炒股。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炒股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哪四类人,由于表述比较繁杂,我就不讲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概括地说就是在特定机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不能买卖股票。所以,只要不是上述人员,是可以买卖股票的。

四是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五是工作纪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情形,分别是插手”工程项目、国有企业、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以及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处分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六是生活纪律。原来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最后一部分,附则。”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我讲一讲。新《条例》生效前立案,生效后尚未结案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新《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彰显了一种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
树立了一条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道德高线;
厘清了一份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负面清单;
传递了一个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的明确信号。以上就是我们要加强学习的全部内容,传达完毕。

学习《条例》《准则》党课讲稿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党政治 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门作出重 要批示:
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努力在 学、思、践、悟 上下功夫、见实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相继 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 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治区党委召开常 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准则》和《条例》,研究审定学习贯彻《实 施意见》,明确提出 五个把 的要求:把《准则》和《条例》刻印在心,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把作风建设落细落小,把权力 关进制度的 笼子 ,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起来。全区各级党组织、纪 检监察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 战略高度,坚持 把党中央的要求作为我们的任务、把自治区党委的部署 作为我们的行动 ,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加强党的纪律建 设、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学习贯彻,为协调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

(一)《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全面

— 1 — 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的团结统一靠 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 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 持正面倡导,鲜明提出廉洁自律规范,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 理想信念宗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条例》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 负面清单 ,强化党的纪律 刚性约束,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准 则》和《条例》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实现监督制约对象和 范围的 全覆盖 无例外 ,体现了 全面 和 从严 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 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 度利器。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准 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 败的新期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 高尚道德情操、严明纪律戒尺。《准则》把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 律己 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自律、自觉 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条例》细化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 一步明晰党章党规党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任, 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准则》和《条例》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 笼

— 2 — 子 ,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 治本的双重功效,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抓 手。

(三)《准则》和《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当前 xq 面对 三期叠加 的特殊形势,反恐、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 团结、宗教和谐、党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繁重。做好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 关键少数 ,重申党的理想信 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尊崇党章,细 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 六大纪律 ,突出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 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只要一起抓、一体执行, 自觉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每一名党员就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党的组织就能始终成为坚 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 xq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准则》和《条例》的原则。《准则》和《条例》修订 过程中,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了习近 平总书记提出的 修订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问题、针对时弊 修订党纪 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 的重要 讲话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 遵循,把党章要求具体化,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

— 348 — 是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 作风,严明党纪戒尺、开具 负面清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 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 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 四风 等 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文。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原《廉政准则》共 4 部分、18 条、3600 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 8 条、281 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 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 3 部分。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 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 四个必须 的原则要求,强 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 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如 何正确处理 公与私 廉与腐 俭与奢 苦与乐 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了 四 个坚持 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 廉洁 二字,从 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 出了 四个自觉 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 向全体党员,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 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原《党纪处分条例》共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 3 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分为 总则 分则 和 附则 3 个部分。

总则 部分,对《条例》的

— 349 —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党纪与国法如何衔 接作出明确规定。

分则 部分把原《条例》规定的 10 类违纪行为整合修 订为 6 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 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

附则 部分明确规定了制定补充规定等权限,条 例的解释机关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从 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 要求细化,使《条例》内容回归党的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

(一)组织好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统筹安排,把《准则》 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党校教育课程、党员学习规划 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学习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学习 《准则》和《条例》作为今明两年重要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 进行培训。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 党的纪律底线。突出学习重点对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 深一步,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 于行,做尊纪学纪守纪用纪的模范;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正人先正 己、执纪先学纪,对照学、深入学,系统学、反复学,学深悟透、融会 贯通,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各类媒体 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牢牢把握 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转发中央权威解读和宣传文章,及时推出一批学

— 350 — 习体会文章,及时采集学习贯彻的动态情况与做法经验,提高全社会对

《准则》和《条例》的知晓率,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二)树立纪律思维。以纪律为尺子,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 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用纪律的方式开展工作,将纪律要求贯穿于对党 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坚持 纪严于法 理念,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把握好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用党的 纪律去处分、违反法律的行为用国家法律去处理,决不能退到法律的底 线。坚持 管住大多数 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 度抓好纪律执行,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党员,决不能只盯着少数腐 败分子。坚持 标本兼治 理念,统筹做好纪律教育、纪律执行、纪律审 查、纪律监督等工作,以严明的纪律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用 不 敢腐 倒逼 不能腐 ,最终实现 不想腐 。

(三)创新执纪方式。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党内关 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 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 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 极少数。强化 治未病 ,教育督促全体党员既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 监督,又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 底线 ,防范于未然;
强 化 正歪树 ,对自律不严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 大错;
强化 治病树 ,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 阶下囚 的党员,出重

— 351 — 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
强化 拔烂树 ,对那些纪律处分已 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 党的肌体健康。

(四)严格纪律审查。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规则和权限开展 纪律审查工作,坚持冲着纪律去,既要 盯违法 ,更要 盯违纪 ,做到 严字当头。认真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 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开展以后、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开展过程中的顶风违纪行为;
查处违反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突 出问题,震慑极少数、警醒大多数。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案件通报的 关注点,都要用纪律语言体现、描述违反党纪的问题,让纪律发力、让 禁令生威。

(五)落实两个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 责任,紧跟中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要求,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 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十 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 问责,坚决维护和执行《准则》和《条例》,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 例》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内容,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

— 352 — 单位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准则》和《条例》。严格责任追究,依 据《条例》第 114 条和第 125 条之规定,对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 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准则》和《条例》落实到位。

— 353 —

准则和条例党课讲稿

同志们:

去年的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月23日,中央和省委市委召开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校党委要求,利用今天政治学习时间,我与大家一起对《廉政准则》进行学习,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下面,我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及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到1997年1月,中央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前,中央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从至,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并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1月18日印发了《廉政准则》。

从以上我们知道,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廉政准则(试行)》在试行13年后终于“转正” 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一)修订《廉政准则》是全面吸收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修订《廉政准则》是推动反腐败工作,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需要。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着力解决了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了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得了明显成效。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人。据媒体报道,17位省部级高官这一数字已经刷新改革开放以来高级官员落马的年度纪录——据公开资料统计,至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而一年就有17位省部级高官落马。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必须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针对当前腐败现象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廉政准则》除了对常见的权钱交易方式重申禁令之外,还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涉及了一些新型腐败形式,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反腐的经验,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党规的形式出台规定,一旦成熟了就会提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更为刚性的约束。《廉政准则》的出台正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一次有益探索,将来也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三)修订《廉政准则》是关注民心民意,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的需要。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法制日报就广大网友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反腐倡廉位列第一。在人民网调查的众多热点选项中,“反腐倡廉”名列贫富差距、调控房价、依法拆迁、医疗改革、养老保险和教育公平等众多网友关注热点问题的榜首,这也是以来,“反腐”连续3年成为最受关注的热词。这说明,广大群众对腐败现象非常不满、非常痛恨,对反腐倡廉建设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廉政准则》的修订出台,无疑是对民意、民愿、民声的最好“回应”,可谓正当其时,正合时事,正顺民意。我们有理由相信,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附则部分对准则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准则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要求,也有禁止性规定。既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明确了教育、监督、预防、惩治方面的制度,是目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最全面、最系统的规范结合,体现了它的综合性、系统性和基础性。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政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
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
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
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
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有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是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是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五是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总则部分是我们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到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廉政准则》的第一章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规定了“8条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是“实施与监督”,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准则的贯彻实施,纪检机构协助抓好落实,并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是“附则”,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下面,我重点谈一谈对第一章的学习和理解。

第一章共有8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规定,也就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了8条“禁止”,这些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条的核心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牢牢记住: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仅仅是为党的事业工作的条件,必须始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秉公用权、为民用权、阳光用权,真正把权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上,坚决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决不能把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具体来讲,有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命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本条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而重申和提出的禁止性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我们党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奉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但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绝不能把它纳入思想政治领域、党的政治生活和机关的政务活动之中。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具体来讲,有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本条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而重申和提出的具体规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原则是高于一切的,其言行举止都应以党的原则来衡量。符合党的原则和人民的利益,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既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又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就应当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任何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都是不相符的。本条有8个不准:

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是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规定。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于选准用好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得等到有效落实,《廉政准则》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说,有8个不准:

一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是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是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近期的一些案件,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等案都表明,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人也是造成他们腐败的原因之一。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做好表率,不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也要教育他们不谋私利,不为他们谋取私利。准则对此规定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是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是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等级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淡忘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现象在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盛行起来,奢侈浪费成风,严重违背了党的宗旨,脱离了中国国情,脱离了人民群众,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藏身的温床。准则对此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有5个不准:

一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是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是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及违反法律法规插手干预、谋取利益的规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转轨的过程中,经济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有的党员干部钻制度空子,为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的现象。准则对此明确规定了5个不准:

一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是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是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规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努力在工作中增强民生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准则对此规定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是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三是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是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是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通过以上学习,我相信大家对《廉政准则》规定的“8条禁止52个不准”已经有了一个概略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具体再讲几个问题。在民政工作中,具体要把好“七关”:

(一)要把好严格执行各项民政政策的关;
(二)要把好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关;

(三)要把好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的关;

(四)要把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关;

(五)要把好严禁违章违纪,徇私情、办私事的关;

(六)要把好防止思想退坡、不思进取的关;

(七)要把好选人用人的关。

四、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坚定不移推进我系反腐倡廉建设 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执行力这个关键,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工夫,在狠抓落实上做文章,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知行统一。所谓知行统一,就是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领会精神与严格执行有机结合起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也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不仅要熟“知”,而且要力“行”。要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学习计划,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同时,要努力克服学习和执行脱节、学归学做归做的现象,坚持知行统一、立行并重,强化落实措施,切实提高执行力,真正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落到实处,转化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二)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上下联动。所谓上下联动,就是把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与抓班子、带队伍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表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班子能否做到廉洁从政,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风气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系班子成员和各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双重职责,切实发挥好双重作用:一方面要管好自己、当好表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另一方面要管好下属,带好队伍。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
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
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必须首先不做。领导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触及矛盾,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要敢抓敢管,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抓好本单位《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工作。

(三)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内外结合。所谓内外结合,就是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统一起来,内靠自我约束,外靠监督制约。当前,我们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在严格自律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两个意识”、做到“四个敬畏”。一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常给自己念念“紧箍咒”,守住道德底线,不越法纪红线,筑牢思想防线,始终做到用权为民、清廉自守。二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和财务“联签会审”等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班子内部、单位职工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所谓做到“四个敬畏”,就是要敬畏权力,认识到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造福人民,用不好则会害人害己,绝不可以权谋私、恃权乱为;
要敬畏法纪,严格以法纪规范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触犯党纪国法这条“高压线”;
要敬畏群众,明白“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真心实意为民干事创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对不起人民群众的事;
要敬畏历史,忠实履行职责,始终把干好党和人民的事业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努力创造无愧于人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

在发挥自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他律的外在约束力。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要强化内外监督。要开好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影响廉洁从政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立体式监督。三要严肃执行纪律,强化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标本兼治。在这个问题上,关键要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共同构成反腐倡廉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抓惩治不抓预防,或者只抓预防不抓惩治,都是不全面的,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既是一条“高压线”,又是一道“安全网”。二是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既要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更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完善治本之策。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廉政准则》的配套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讲课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对照《廉政准则》“8条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认真查找问题,积极克服缺点。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系的反腐倡廉建设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和《条例》修订工作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准则》纳入普通党员 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2010年《准则》出台,此次修订是根据中央的精神,认为原来的廉政准则涉及到8个禁令和52个不准,内容过多。这次修订从积极倡导的角度来修改,名称上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则分成了两个层面,分别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而旧版《准则》只针对领导干部。

另外,原来《准则》中的很多内容都纳入到了《条例》中的“廉洁纪律”中,增加了执行力。

同学、老乡、战友会纳入“政治纪律”

《条例》在体例和内容的编排上进行了修订。庄德水分析指出,体例的改变最大,在分则里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进行了编排。

《条例》将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会”纳入了“政治纪律”方面,要求不得以违规或者非法的名义组织“三会”。“《条例》相当于党内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以非常重要”,庄德水表示,这次修订完会要求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学习《条例》,明确执纪的标准。

首次提出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2014年10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时间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之后,王岐山在历次调研过程中,主持召开“关于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的相关会议,也多次提到修改党纪党规,并提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足见对纪律建设的重视。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指出,相较于2004年出台的《条例》,新版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归类为六项纪律,其中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是首次提出。

2004年版的《条例》中,在分则部分,第六章、第八章提到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在第八章提到廉洁自律规定,新版的《条例》调整为廉洁纪律。

“贪污”和“受贿”不再出现在党纪中

《条例》修订后分为“六大纪律”,比过去少了两个大项,贪污、受贿等与刑法罪名重复的词汇将不再出现在党纪中。而《准则》中的很多内容都纳入了《条例》,避免了过去违反《准则》却没有依据追究问责的情况。

庄德水介绍,总体上一个新的变化是,把原来与国家刑法相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比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因为违法肯定是破纪、违纪在先。”

他表示,这样修改的原因是党内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执纪而不是执法,体现了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的精神和要求。今后遇到这些相关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而不再由纪检机关去查处。

负面清单亮明党员活动的底线

负面清单,又称“否定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民众对于“负面清单”一词的印象,通常是来自上海自贸区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中央纪委在修改《条例》时“开列负面清单”,是否是参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形式,列出“党纪无禁止皆可为”,为官员划定底线思维?对此,李永忠表示,开列负面清单能把禁止党员做得事情一五一十地罗列出来,清楚地亮明底线,提醒党员不得触线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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