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三个至上”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日期:2008-8-14 15:24: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本文】 海南高院法学所所长?王康寒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人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机关要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既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我们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本质上就是坚持人民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宪法、法律由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已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必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这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好本职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法院工作游离于大局之外。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增强群众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贯彻专群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群众参与司法并不矛盾。要增强司法为民、亲民和便民、利民的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深度和广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追求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已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的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与“三个至上”的核心内容是相一致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决定着司法行为与效果。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实践的灵魂

 ?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损害司法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法官首先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

 法治从信仰法律开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对法律的敬仰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基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的关注,都会向社会传递出法律至上或法律虚无的信息。所以只有坚持“三个至上”能坚持法治信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西方法律制度被大量移植,西方的法治理念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法官,特别是在年轻的法官思想中产生了一种盲目尊祟,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出现诸如坐堂问案,不善调解,过分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审判官僚倾向。而对西方的法治理念是否能适合中国的国情缺乏理性的反思。比如法律职业追求精英化,使法律人沉溺于自我封闭的体系,对真正的社会追求和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视而不见。这将会导致法律家阶层越来越脱离基层社会,并直接影响到审判观念、法律解释、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等审判活动。面对这一现实,党中央在深刻反思历史经验教训、批判地吸收西方法治的文明成果、科学分析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立足于现实国情和民众法律意识水平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以“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使得我们明确了法官职业的价值追求和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必将深刻地影响我们法官的审判理念、审判方法和审判效果。

 3?、法官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定实践者

 理念的价值在于实践。一种理念不论它有多正确,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才能产生实际效果。任何一种理论在建立之后都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最终检验。依法治国进入根本大法并不意味着社会事务的处理过程都会在朝夕之间纳入法治的轨道。治国方略的变化需要相关观念的渐次转换,同时也凸显了利用怎样的法治观念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法官应该身先士卒,应该自觉坚定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去,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准确地适用各种法律条文,正确地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中立的裁决、公正的审判、有效的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法治的道路应该是一个漫长而不断求索的过程,我们有理由对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社会充满信心。

 4、法官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传播者

 法官通过审理案件,真切地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诚然,单靠法官自身努力是有限的,要向社会宣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深入人心。法官除了提高司法效能之外,还要通过办案将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贯彻到执法过程中去。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使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得到通畅的、通俗的交流,增加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接受度。这样,法院审判工作、社会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也会逐步缩小。

 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但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要想建成法治国家,没有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化将面临着动力不足的缺失。因为法治的决定力量来自于人,来自于公民的从法意识,所以,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实行法治化道路的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理解和接受,在社会中凝聚成一股全社会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持久的精神力量,我们的法治建设才不会成为空谈。

 ?为什么要求法官担负起宣传法律的重任,成为先进法治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呢??是因为审判工作除了与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密切相关外,还与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银行、新闻等机构密切相关,可以说法院的工作与社会的各行各业随时都可能发生联系。法官审理的各类案件始终是媒体关注的对象,所以法官不仅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灌输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和公正高效的工作成果,向社会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利用各种案件资源、各种渠道、各种机会去宣传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此促进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信念。

 ?四、法院文化建设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核心,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法院文化建设不但营造法院精神家园,而且是营造法官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权力观的思想武器,是提升法院品味的重要抓手。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它包括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法院特有的思想观点、精神面貌、行为准则、人文风格和工作作风,以适应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需要的文化场所的建设。它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官高尚的精神境界与良好的精神状态,是法官对党的事业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是法官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努力追求,是法官的文明司法和对当事人的平等关爱,是法官捍卫正义与公平的不懈精神,法院文化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个资深的法院应当有丰富的知识很高的学问,博学而多才,靠‘拍脑袋’是不能够审判好案件的。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利益格局变化,社会法律关系始终处在一种新旧交替、复杂多变的多元的动态之中。一方面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导致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也由于不断变化的社会法律关系,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这种状况,就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是要有丰富的综合文化素养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功底的养成,保证法官们及时了解各种新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准确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不仅要从法官的裁判之中看到司法的公正,还要从法官的行为上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审判活动,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高尚的道德品格,还要有优秀的人格魅力,举手投足、言谈举止之间能够体现法官个人修养,彰显司法权威;法院审判案件,不仅要求法律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也还要求法官的庭审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充分体现法官的庄严和司法神圣。这些内在的本质的涵养,是一名合格法官靠深厚的文化积淀培养出来的综合素养。文化对于人是一种精神支柱和精神依托。法官作为特殊群体,应当生活在一种健康高雅的法院文化氛围之中。坚持“三个至上,”与时俱进地推法院文化建设。

推荐访问: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 牢固 法治 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