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生育管理制度

  女员工生育管理制度

 女员工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 系各单位各项工作顺畅有序进行, 保障生育女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系所有育龄女员工。

 第二章计划生育

 第三条准育条件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 系正式员工;

 3、 在孕期内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可以胜任或服从公司为孕期女员工权益进行的人事调整;

 4、 提报生育计划条件

 岗位 头胎生育计划提报时间 二胎生育计划提报时间

 入职前尚未生育的女员工 司龄2年以上 司龄5年以上

 入职前已生育一胎的女员工 一一 司龄4年以上

 第四条 计划生育申请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前提下,有怀孕计划时需提前向所在公

 司(学院)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家庭作出怀孕计划时报备;

 职能经理在晋升高管前;

 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任期之

 家庭作出怀孕计划时报备;

 职能经理在晋升高管前;

 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任期之

 刖;

 高级管理人控股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 员 政中心

 职能经理

 所在公司(学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一般员工

 说明:高级管理人员”计划生育审批,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本部人员在控股公司人力资源及 行政部即董事局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审批手续, 其他人员在所属产业集团人力资源

 及行政中心执行审批手续并向控股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报备。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女员工提

 报计划生育申请材料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结合公司(学院)女员工生育状况进行认真

 批,并向员工反馈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半年, 半年后如未孕但仍有怀孕计划需重新 申请。

 第五条生育备案

 女员工怀孕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对怀孕及生育情况报备, 内容为怀孕时间、预产期等相关内

 容,填写《员工生育备案表》 (具体备案情形同本制度第四条)。备案时间为医疗机构首诊

 出具证明后一周内。以便于公司(学院)工作的整体安排。

 第六条计划生育员工管理

 1、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女员工计划生育备案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并判定该员工生育对 工作的影响,在女员工孕周 28周时开始拟定岗位继任计划,安排内部培养或外部招聘继任 人员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女员工生育备案后,应适时安排继任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熟悉工作, 保证女员工进入产前休息期后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 女员工孕期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原岗位要求的,人力资源部门要切实保证孕期女员工的权益,在公司(学院)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

 第三章劳动待遇

 第七条女员工孕期

 1、 怀孕4个月内终止妊娠,产假 20天;

 2、 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 42天;

 3、 孕期中的产假执行病假规定。

 第八条女员工产期

 1、 头胎生育产假

 (1) 正常生育的,产假 135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45天;

 (2) 难产/剖腹产的,产假15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45天;

 (3) 多胞胎生育的,产假 16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45天。

 2、 二胎生育产假

 (1) 正常生育的,产假 98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15天;

 (2) 难产/剖腹产的,产假113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15天;

 (3) 多胞胎生育的,产假 123天,其中分娩前休假 15天。

 3、 产假起止时间禁止随意调整。若孕妇提前生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经员工与公司沟通协商一致,可以将产后假期调至产前使用; 不同生育形式同时出现,则以

 休假时间较长的为准。

 第九条员工休假超过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假期天数视为事假,按事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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