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教师工资发放实行省辖市市长负责制

日前,河南省政府做出决定,自2004年1月起,河南全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将实行省辖市市长负责制,全面纳入省政府对各省辖市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将对发生新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情况按省辖市、分县进行通报。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各地要制定规划,逐步清理补发,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现行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这项规定要求,省财政厅要逐县核实财力水平,在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主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的县。省辖市政府要完善市对县财政体制,保障县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财力需要,对本辖区内财力不足、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现行的工资标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准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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