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习谈心谈话制度细则

5篇领导干部学习谈心谈话制度细则 【篇一】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定期谈心谈话活动,使之转化为经常性、长期性党组织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及时了解领导干部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又明确方向,鞭策鼓励;

既虚心听取意见,又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二、范围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村负责人之间。

3.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

4.党员与党员之间。

三、方式方法 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既可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内部和支部内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原则上至少每月谈心一人次。领导班子成员与各自分管的部门、联系村负责人至少每月谈一人次。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谈。

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离退休时必谈。

四、主要内容 1.了解和掌握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发现谈心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3.征询谈心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6.其他认为必须谈心的事项。

五、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谈心对象对自己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批评者。

2.诚恳原则。谈心者彼此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求实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实话实说,不得无中生有、任意夸大事实。开展自我批评,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勇于正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讲实情、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存在误解的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4.党性原则。要有坚持真理的勇气,切实掌握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思想武器。要摒弃私心杂念,打消思想顾虑,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不文过饰非、敷衍塞责。开展批评要敢于打破情面,展开健康、积极的思想交锋。在原则问题上必须亮明态度,不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奉行明哲保身、患得患失的处世哲学,不搞姑息迁就、一团和气那一套。

5.与人为善原则。开展批评必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与人为善、以理服人,不得言过其词、恶语中伤,不得借机攻击和诬陷他人。

6.实效原则。开展谈心活动,必须注重实效。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7.尊重信任原则。谈心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理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六、具体要求 1.区别不同对象谈。谈心对象有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存在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状况的差别,谈心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2.带着问题谈。跟谁谈、怎么谈、谈什么、解决什么问题,需谈心前要有精心准备,做到胸中有数。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方式,引导谈心对象说出真话、实话,提出过去不愿提、不便提的意见。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千篇一律、不着边际、不解决任何问题的空谈。

3.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自觉放下架子,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奋进、求真务实的干事创业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日常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要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街直各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当面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帮助改正;

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同步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条 谈心谈话的时间安排。符合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约谈。其他谈心谈话的,也可结合***或组织生活会进行。

各社区党委参照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辅导员工作记载,提升辅导员谈心谈话的职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思政[**]2 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是辅导员收集学生基本信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辅导员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具体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学生个体、学生群体或与学生个体、群体相关的其他人(群)进行谈心谈话,并做好谈话备案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应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提高谈心谈话技巧和水平,从而提升谈心谈话效果。

第五条 谈心谈话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预警)、工作能力提升、优秀(进步)典型激励、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危机干预)、实际困难帮扶、违纪批评教育等。

第六条 谈心谈话根据形式的不同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单独面谈、分组谈话、集体谈话、班级会议讲话、年级会议讲话、活动现场演讲、电话(短信)沟通、图文传真沟通、邮件沟通、新媒体沟通等。

第七条 谈心谈话的备案方式一般包括:谈话现场的图文记录、谈话(电话)录音、视频拍摄以及谈话对象撰写提交心得体会、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如需照相、录音、录像均须以适当方式告知谈话对象。

第八条   谈心谈话后应填写《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表》(见附件),根据需要请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条    辅导员应妥善保管《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表》

和其他备案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谈心谈话内容的保密 工作。

第十条 备案资料将作为学生奖惩、危机干预、研究决策、事件处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的备案和统计情况将作为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佐证材料和开展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宿城区水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支部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局党委班子成员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各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局党委班子成员,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党员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 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局各支部班子成员和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

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与分管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另外,在召开***之前、组织生活会前,要广泛进行谈心谈话。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

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党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各支部要做好谈心谈话的台账记录,局党委每半年对各支部谈心谈话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篇五】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上级机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对象为全局在编在职民警。以家访慰问等形式进行的谈心谈话对象扩大至民警家属。

第三条 谈心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可个别面谈,也可以***、座谈会、集体谈心、随机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心谈话原则上分级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与本单位民警谈心谈话;

局班子成员负责与所分管、挂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并视情况需要与所分管、挂钩单位的民警谈心谈话;

局主要领导负责与局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各单位负责人及民警谈心谈话。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本单位民警谈心谈话1次;

局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与所分管、挂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1次;

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与局班子成员谈心谈话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一)民警新录用、调入时;

(二)民警岗位、职位、职级变动时;

(三)民警受到表彰、奖励时;

(四)发现民警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苗头时;

(五)民警受到举报、投诉、问责、处分时;

(六)民警工作、生活遇到挫折或家庭不和、家中遇到特殊情形时;

(七)民警遇到意外事故或执法执勤受到侵害时;

(八)单位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产生重大意见分歧或工作不协调时;

(九)民警退二线或者退休时;

(十)遇有其他需要及时谈心谈话的情形时。

第六条 谈心谈话由谈话人自行组织。局班子成员开展的谈心谈话活动,视情由分管部门或纪检、督察、政工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七条 谈心谈话内容包括思想交流、工作沟通、听取意见、提醒诫勉、慰问安抚等方面。

第八条 谈心谈话要形成记录,建立档案,为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和队伍状况提供可靠信息,为加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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