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党建工作制度展板

  党员的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期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研究和确定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四)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党员开展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党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纪,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具体的评议过程中,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可调整和增加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安排在年终(12月份)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进行,整个评议工作要在镇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习教育。主要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等。

 (二)个人总结。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党员,对照党员标准,逐一对党支部党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考察。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党员评议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综合,形成初步的评议意见,上报镇党委审批。镇党委根据各党支部上报的初评意见,按照上级审定的比例,审批各党支部的初评意见,并发文通报。

 (五)表彰处理。民主评议党员要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对评出的优秀党员,由镇党委进行表彰;对经评议是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对评议中揭露出有问题的党员,要认真查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总结验收。评议结束后,各党支部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镇党委备案。

 四、评议等次

 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全体党员必须自觉、认真地参加政治学习。学习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达到提高思想觉悟的目的,推动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等。

  (三)党支部要认真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保证,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对因事因病未能参加学习者,要挤时间补课。对迟到、早退、旷学的除要补课外,还要提出严肃批评。

  (四)学习时要专心致志,刻苦钻研,记好学习笔记。讨论时要积极踊跃发言,各抒己见,相互尊重,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五)及时备齐阶段学习资料,建立学习专用笔记本。学习记录要有时间、内容、体会,发言要有提纲。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

 各党支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之上,结合平时掌握党员的现实表现及对照不合格党员的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并建立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台账。各党支部要在原来开展“组织找党员”活动的基础上,主要从“五清理”(“五清理”:即清理未按规定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清理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清理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初步认定。(召开支委会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

 各党支部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的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及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由支委会对照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并报基层党委备案。各党支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不严格进行的,存在虚报、乱报民主评议结果问题的,各基层党要责令各党支部重开民主评议党员大会,重新评定表现为“差”的党员。

 (二)调查取证。(镇党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取证核实)

 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由镇党委派人,联合支委会成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组要与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面谈或电话谈话,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镇党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镇党委应重新调查认定。

 (三)处置预审。(召开支委会提出处置意见并报上级预审)

 调查核实后,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党委预审;镇党委在审查确认事实的基础上,拟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并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四)表决评定。(召开支部大会通报情况,并投票表决)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支部大会由上级党委派人主持或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拟被处置党员获得同意处置的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党支部即可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批公示。(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公示)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复议申请。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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