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创造有意义的教学经历
——法理学探究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宁波大学 李学兰
 
人们对意义的追求是绝对的。如果没有更高的目的,或使命感,或理想,我们就无法发挥全部的潜能去追求幸福。
——泰勒·本-沙哈尔:《幸福的方法》p39
 
生活中没有“来不及”这个词,他(指书中的主人公莫里先生)直到说再见的那一天还在改变着自己。
——《相约星期二》p193
   
“一切教育都可以归结为自我教育。学历和课堂知识均是暂时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却是一笔终身财富。”
——周国平:《周国平论教育》p17
 
“出色的教学是种旅程而非目的地。它不同于地铁的停靠站,到了停靠站你可以不走……惰性是教学中一种潜伏的强大消极力量——一种使用多年的老办法做事的强烈欲望。”
——弗拉什曼:《21世纪的教学》
 
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高校教学改革如何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良好教育的期待?现代社会发展急需大量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才竞争更加激烈,人力资源将构成一国软实力的核心;同时,大众化教育要求“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要求,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创造一种有意义的教学经历,“激励进步,见证成长”成为笔者法理学教学实践的不断追求。
一、教学设计: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
教学理念在教学设计中具有指引性作用,要改变传统课堂中单向教授式的教学模式,作为课程改革的主导者,教师心中必须确立起一个坚定的教育目标。“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是宁波大学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对大学教育理念的一个根本概括,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大学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理念。落实“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理念,不仅意味着学校要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教学资源,更意味着教师通过教学过程帮助学生不断提升选择能力,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而后者正是当代大学生应对现代社会和未来自身发展的一项基本心理素质和重要生存技能,也成为检验教学设计成效的终极目标。
具体课程目标设定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帮助学生在部门法学习基础上完成对于法律的整体性认识和把握,对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进行多维度观察,形成基本的法律人思维模式。二是帮助学生提高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理性批判能力,通过判断、论证、说服提升法律思维能力,促进学生阅读理解、人际沟通、批判反思等学习能力的全面发展。三是以“法治改变生活”为课程主题,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正义,激发学生的法律人责任意识,增进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情感。在充分比较国内现有法理学教科书基础上选择《法理学进阶》作为基础教材,并合理整合课程内容,以权利、责任、程序、正义、法治为核心概念,构建起整体性法律认知的四个基本知识框架:1.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2.法律方法论——如何适用法律?3.法律价值论——法律应当是什么?4.法律社会论——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围绕知识框架设计出包括“法理学与中国社会:什么是你的贡献?”、“法律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法律技术:判决何以令人信服?”、“法治,改变生活”等在内的15个主题报告,并适时组织和安排读书交流会、社会调查报告会、法律热点时评、课堂观察报告等课堂活动。
法理学教学中学生常常感到理论学习的枯燥、晦涩、抽象,产生强烈的畏难情绪。因此,如何培养学生自主思考的习惯,发现思想的力量,体验思想的快乐;如何提升理解能力,阅读经典,认识大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制度运行,践行法律理念,成为引导课程教学改革的指针。在教学设计环节中充分尊重和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学期伊始不仅提供一份合理而详尽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课堂活动指南》,并发出诚挚邀请,师生携手共同建设一门思想的法理学、理性的法理学、生活的法理学。总之,以“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为导向,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和提升为目标,帮助每个学生获得一个自我负责、自我主导、不断进步的学习经历。
二、教学实施:问题导向、互动参与的探究式教学
对于侧重知识传授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最大的批评,不简单针对教师讲授本身,更是来自于学习观念的根本性变革。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联结—认知主义学习理论,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学习认知的教育理论发生重大变化。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超越了客观主义认识论,把学习者的认知作用提升到核心地位,提出“学习是建构内在的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相互作用来建构新的理解”。其主要观点包括:(1)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中心、主动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2)学习者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是双向的;(3)学习者对事物意义的建构是多元化的;(4)学习应处于真实情境中。[1]在现代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法理学课堂教学中紧紧抓住了两个关键核心:问题导向和互动参与。
第一,问题导向。在探究式课堂教学中大力提倡问题导向,“没有问题的学生不是好学生;没有问题的课堂不是优秀课堂”,进而将专业知识视作一种载体,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疑问中主动求识,让问题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的始终,并延伸到课外。问题导向首先要求教师在把握整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设计出引领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引导性问题,课堂上教师通过对引导性问题的分析讲解,让学生领略问题从提出到解决的基本学科思路和专业思维模式,并进一步激发学生提出自主性问题。通过设计课堂教学的基本问题激励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促进专业性思维的形成,因此,如何针对学习对象和课程目标设计出合理而有效的问题是教学实施环节中的关键,也是对教师教学能力的重大挑战。在探究式教学中,问题远比答案更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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