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就读理由 [申请民办学校手续]

  民办非学历学校审批程序流程图

 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办学申请。

 一、申请 2、起算《学校章程》及填写有关材料

  3、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材料。

  1、由受理机关审核上报材料。

 二、审查办学条件

 2、由受理机关的相关处(科)室实地考察。

 

 三、由审批机关做出同意办学审核意见

 递

 交

  验

  资

 报

 告

 四、颁 发 办 学 许 可 证 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递交办学保障金。

 30

 日

 内

 ⑴到物价局办 (2)到民政局办理民 (3)到税务局 (4)到技术监督部门 (5)到银行开设 理收费许可证。

 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办登记。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账户。

 五、学校正式设立

 文字解释:

 一、申请

 1、提交申请报告 :办学申请者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审批机关应根据办学申请者递交的办学申请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之当事人决定的理由。对同意受理申请的举办者,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无偿提供相应文本:

 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有关材料:

 (1)学校章程;

 (2)《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表》及附件;

 (3)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个人办学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5)拟任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以具有资职的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中的举办资金数额为准;

  (7)办学场所证明 :

  自有校舍的须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租借校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办的租错契约或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租期不得少于3年;有食堂的学校(含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8)举办体育、卫生、保安等培训内容的民办学校,须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学的证明;

  (9)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10)实行理(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董)事会章程和拟任理(董)事长及理(董)事人员资历证明及组成人员名单;实行校委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校委会拟任校长及校委会人员资格证明及组成人员名单。

 3、 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材料。

 二、审查办学条件

 1、由受理机关审核上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填写《材料审核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当事人。

 2、由受理机关的相关处(科)室实地考察。《材料审核意见书》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受理机关的相关处(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拟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审察,并填写《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实地考核记录单》。

 三、由审批机关做出是否同意办学审核意见

 由审批机关做出是否批准成立拟办学校的意见并告之当事人理由。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向审批机关提供有效的举办民办学校资金证明,并按办学资金的10%-30%向审批机关交纳办学保证金。

 四、由审批机关对当事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当事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于一个月内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非企业法人登记)、税务(税务登记)、发改委(物价收费许可)、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证)、银行(正式帐户)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及章程进行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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