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人员工作总结

2015路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题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

、和 。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

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 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 ,出示全国统一的 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 ,文头应与 一致。

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准确、。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

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多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包括

A、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B、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C、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D、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E、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F、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

A、书证;B、物证; 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H、证据保存清单。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E、超越或滥用职权的;F、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 。

A、基本情况、B、违法事实、C、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D、案件性质、E、自由裁量理由、F、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A、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B、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C、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D、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E、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戴围巾、耳套; B、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C、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D、佩戴有色眼镜。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A、双手抱胸;B、翘二郎腿;C、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D、打哈欠、伸懒腰等;E、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F、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8.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A事实、B理由、C依据、D处罚内容,D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E、诉讼的权利。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B、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C、身体同时向左或右转体45度;D、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E、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10.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A、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机关管辖;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D、定性是否准确;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F、行政处罚是否适当;G、办案程序是否合法;H、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

1、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阳光耀眼的路面执法时可以佩戴墨镜。( )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路政人员治超工作中,发现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的是整车鲜活农副产品,应当放行。( )

5.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

6.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宝依据,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路政管理大队的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

10.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后放行。( )

四、简答题(20分,每题5分)

1.升国旗和奏国歌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样做?

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反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的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时,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有哪几种?

五、简述题(20分每题10分)

1.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

2.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路政执法人员题库

来源:市公路局 日期:2010-03-04 阅读: 2658

一、填空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后三日内提出。

8、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2008年是全省公路系统作风建设年。

10、路政管理工作坚持“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原则。

11、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12、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着装规范、仪容整洁、用语文明、敬礼执法,禁止使用文明忌语。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

14、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___(2004.7.1)____起施行。

1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__(_二十)______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___(_本行政机关负责人)_____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16、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十日___)____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__(受理__)_____。

18、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_(_即时___)____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9、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_(__两__) ___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__(公共利益 )______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2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_(_三十___)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2.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_(_准予延续)_______。

2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__(注销手册_)____。

24.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_(_有效监督)______。

25.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_( 便民__)_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6.法律、法规授权的___(具有公共事务职能_)____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7.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_(没有直接关系_)______的内容。

28.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_(先后顺序)_______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单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_(_二十)______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30.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__( 三十 _)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_(_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_______和_(注明日期_)_____的书面凭证。

3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_(说明理由)______,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_告知__)_____该利害关系人。

3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_(__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_)____收费。

35.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节严重的,对_(_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_)__依法给予处分。

36.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_(公众__)______有权查阅。

3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_说明理由_)____________,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_(_提起行政诉讼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反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机关(_赔偿___)__________。

3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__(_予以撤销__)_____,但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39.《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_(七__)___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___(_听证笔录)_______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设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_(该地域内__)______有效。

41.按照许可的内容,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___(资格许可__)____。

4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___(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____(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_)_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__(办公场所)_________公示。

4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__(说明理由)_____,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基础上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_监察机关__)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行政处分)________。

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_(_涉及公共利益_____)_______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7.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_(_先后顺序___)______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8.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_依法予以撤销)。

49.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__(一个机构)_______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0.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_(设定_)______和(__实施)______,适用本法。

5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_(陈述)权、_(_申辩)______权。

5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采用_(事后监督_)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5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___

(一)_____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4.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可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_(决定___)_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55.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_(经济事务)__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56.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_(_说明_,解释)______,提供(准确,可靠)______信息。

57.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__(公开)_______。

58、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59、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60、(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61、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62、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63、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64、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65、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66、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6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8、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69、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70、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71、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 7

2、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73、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7

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

(一)级复议管辖体制。

75、《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76、新录用路政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得上岗执法。

77、公路路政大队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坚持日常业务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78、对执法人员的考核由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按(月)考评,填报(《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月考评表》)。

79、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80、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执法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公示(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

81、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 A)第七条明确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A、《公路法》 B、《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C、《行政处罚法》 D、《行政复议法》

2.( A )《公路法》第85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何种责任?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国家责任

3.《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 A )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A、上一级 B、下一级 C、同级 D、人民法院 4.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最后一日( B )在期间之内,向后顺延。

A、计算 B、不计算 C、法定期间计算 D、指定期间不计算

5.《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A )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A、15 B、30 C、45 D、60 6.( A)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是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7.证据的( A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A、客观真实性 B、内在关联性 C、合法性 D、想象推测性

8.( D)是指行政案件经一个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原复议机关要求复议。

A、全面审查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 C、书面复议原则 D、一级复议原则

9.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方认为路政行政机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可提起( D)。

A、路政行政管制 B、路政行政处罚 C、路政行政复议 D、路政行政诉讼

1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C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1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

A 应当撤销;

B 可以撤销;

C 不予撤销

1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C )日。

A 10日;

B 30日;

C 45日;

D 90日。

13、没有( )依据或者不遵守 ( )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 A )A法定 法定 B法定 法律 C法律 司法 D法律 法定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或者提起 。( C )

A陈述权 知情权 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B人身权 名誉权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C陈述权 申辩权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D人身权 沉默权 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15、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 D )

1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B )

1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B )

A3天 B7天 C15天 D30天

1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A )A3日 7日 B3日 15日 C7日 15日 D15日 30日

19、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A )A2日 2日 B3日 3日 C2日 5日 D3日 5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 起实施。( C )

A1997 1997年10月1日 B1998 1998年10月1日

C1997 1998年1月1日 D1998 1999年1月1日

2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 。( D )

A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五级公路 B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和乡道

C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D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22、《公路法》第7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 B )

A公路及公路边沟 B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C公路、公路用地 D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

23、《公路法》第47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D )

A100米 100米 B200米 200米 C100米 200米 D200米 100米

24、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5、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6、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7、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B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8、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9、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 以下的罚款。( A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0元 D5000元

30、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31、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已经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应 。( C )

A立即拆除 B无条件拆除 C依法给予补偿 D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2、所谓公路路产,就是 的总称。( C )

A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B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附属设施

C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D公路路面、路基及边沟

33、路政执法的首要任务是依法 ,其次是依法 。( A )

A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B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C保护路产 维护路权

D维护路权 保护路产

34、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 ,当场交付当事人。

( C )

A违法行为通知书;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当场处罚决定书。

35、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制作 ,并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B )

A、现场笔录;
B、询问笔录;
C、勘验检查笔录。

36、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 。( A )

A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B可再次通知当事人 C取消上述权利。

37、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B)

A部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38、《公路法》第49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 C )要求。”

A.《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B.《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C.《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39、根据JTJ0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当多孔跨径总长为100m≤L

A.大桥 B.中桥 C.小桥 D.涵洞

40、当货车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C )米以上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A.3 B.3.75 C.4 D.5

41、路政行为的( B )是指有效的路政行为,对路政管理相对人、路政管理机构都具有约束的能力。

A.确定力 B.约束力 C.执行力 D.措施力

42、《行政处罚法》第5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C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43、证据的( B )是指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A.客观真实性 B.内在关联性 C.合法性 D.想象推测性

44、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C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15日 B.10日 C.20日 D.5日

4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 )、( )等不正当要求。( C ) A.违法行政收费、购买指定商品 B.索取财物、提供赞助 C.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D.接受有偿服务、超越范围检查

46、行政机关提供( )文本,不得收费。( C )

A.行政许可决定书 B.行政许可证书 C.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D.行政许可申请书

47、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8、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错误处理的是:( C )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逾期之日起即为受理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C.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D.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撤销

5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 )

A.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一律予以撤销

B.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 )年7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起实施。[ C ] A:1997 1997年10月1日 B1998 1998年10月1日

C:1997 1998年1月1日 D1998 1999年1月1日

52、《公路法》第7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 )。

A公路及公路边沟 B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C公路、公路用地 D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

5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 A 的公路用地。

A:1米 B:2米 C:3米

54、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 [ C ]

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A:县

B:市

C:省、自治区、直辖市

55、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区域包括[ ABCD ]。

A:公路 B:建筑控制区 C:车辆停放场所 D:车辆所属单位

56、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7、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8、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9、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B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60、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61、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 以下的罚款。( A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0元 D5000元

62、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63、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64、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 ( C )正确的?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65、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该制作( A )

A、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B、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C、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D、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公路法》第7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ABC) A、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B、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C、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D、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2.下列哪几项属于公路行政许可事项( ABCD )

A、占用、挖掘公路

B、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

C、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D、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

3.下列哪几项是路政管理职责( ABC )

A、宣传、贯彻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保护路产 C、实施路政巡查 D、调解民事纠纷

4、《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申请书的内容包括:(ABCD) A、主要事由 B、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C、施工期限 D、安全保障措施

5.下列哪些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 BD )

A、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罚款100元 B、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罚款4万元 C、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罚款2万元 D、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罚款8000元

6.行政许可的程序有( ABD )

A、受理申请 B、审查 C、勘查 D、作出决定

7.下列哪些是行政处罚的原则( ABCD )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C、公开、公正原则 D、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8.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BC )

A、责令停产停业 B、较大数额罚款 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D、行政拘留

9.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AB )

A、路政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对其罚款500元

B、路政人员对某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当场收缴罚款

C、路政人员听取当事人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D、某当事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路政人员对其罚款20元

1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书:(ABCD) A、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B、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C、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D、车辆行驶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A、C、D)。

A、直接送达;
B、电话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2、下列行政处罚(a、b、d )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a、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而没有告知的;
b、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的处罚;
c、没有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
d、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1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BCD )。

A 实施机关;

B 条件;

C 程序;

D 期限

1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A )、( BC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A罚款 B没收非法财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记过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 C )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B 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的

C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D当事人情愿的

16、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A B D )。

A一般程序 B简易程序 C复议程序 D听证程序

17、在《赔偿收费标准》中,里程牌每块( ),百米桩每根( ),轮廓桩每根( ),示警桩每根( )。

A40元 B50元 C80元 D90元

18、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C )

A没收非法所得 B较大数额罚 C不承担 D应承担

19、公路赔(补)偿案件的程序为㈠立案、㈡ B、㈢听取当事人陈述或听证、㈣ A、㈤ D (补)偿费、㈥ C、㈦结案。

A制作并送达《公路赔偿通知书》 B调查取证

C出具收费凭证 D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20、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做到 ACD 。

A: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B:须征得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

C: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D: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物,建设方应履行的义务是 ABC 。

A: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B: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C: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2、在下列 ABC 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A: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B: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C: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23、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 ABC 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B: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C: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
( A、B、C、D )

A 直接送达 B 委托送达 C 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25、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ACD )

A、责令停产停业 B、警告

C、吊销证照 D、较大数额罚款

26、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B )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D: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27、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遵循(B C D )的原则。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纠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在正确的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公路路产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 )

2、路政执法的首要任务是依法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其次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 )

3、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4、《公路法》第47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

5、《公路法》第49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

6、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 √ )

7、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两个罚款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

8、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

9、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 × )

10、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 )

12、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

13、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X )

14.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 错 ) 15.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对 )

1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内

有效。

( 对 )

17.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错 )

18.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便民原则以及公众参与等.( 对 )

19.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 错 )

20.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对 )

2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错 )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错 )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 错 )

24.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 )

25.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话记录方式提出。

( 错 )

26.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设一个内设机构统一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错 )

27.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错 )

28.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错 )

2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 对 ) 30.行政许可就是行政审批。

( 错 ) 3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 ) 32.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错 ) 3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对 ) 34.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对 ) 3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 对 ) 36.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错 ) 37.《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错 ) 38.为了行政的精简和效能,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数个相关的行政许可。

( 对 )

39.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 错 )

40.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尽量要当场作出决定,并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 错 )

41.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5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 错 )

4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 错 )

4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如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

的,就是贪污犯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错 )

44.出于公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

( 错 ) 4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错 )

46.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

况紧急的除外。

( 错 )

47.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的延续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拒绝延续。

( 错 )

48.行政机关可以适当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 错 )

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 错 )

50.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错 )

51、公路赔补偿费属于自由裁量性收费项目。(×)

52、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53、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

1、公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2、公路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3、什么是公路?

答:公路是指经交通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4、公路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
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
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5、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时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6、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8、什么是公路附属设施?

答: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9、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1)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2)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0、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2)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1、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什么?

答: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2、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
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1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答: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14、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15、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答: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路产;

(三) 实施路政巡查;

(四)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17、《公路法》规定的普通公路行政许可项目有哪些?

答: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四)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八)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五、论述题

1、论述《公路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的合理性。

答:(1)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该项原则也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主要目的之一。之所以划定建筑控制区就是要控制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2)节约用地的原则。这一点是我国国情的要求,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两项原则相辅相成。实践中,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公路运行安全,无节制地将大片土地划为建筑控制区;
也不能单纯为了节约用地,无根据地紧缩建筑控制区。

总之,对于上述两项基本原则要齐头并举,结合公路的等级、公路的地形及当地的实际状况,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划定建筑控制区。

2、试论述《公路法》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的合理性。

答:因为公路的路政管理涉及的是行政执法问题,为了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公路法》中对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承担作了上述规定。

3、试述《公路法》的颁布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路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公路法》的颁布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顺利发展。

(2)拓宽了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了公路建设融资渠道的畅通,拓宽了公路资金的筹集渠道。

(3)有利于加强公路管理。《公路法》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监督检查三个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4)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公路法》将治理公路“三乱”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为治理公路“三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5)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填补了公路立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使得依法治路成为可能。

(6)有利于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公路法》既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治路的依据,也是实施行业管理的依据,对于加强交通行业的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

1、2007年2月28日,慈利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张

三、李四在S306巡查时发现在451K+500M路段北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有人正在修建房屋。

据调查:该建筑物为当事人王五所建,王五因家庭住房困难经当地乡政府同意后于2007年2月15日开始建房,目前已建起一层。该房屋东侧滴水距公路水沟外沿距离为5.2米,西侧滴水距离公路水沟外沿6.5米;
王五的房屋西面为旱地,东边相距15米为赵六已建成的房屋(距公路水沟外沿15米),王五与赵六房屋之间为水田。王五修建房屋的过程中,建筑材料堆码占据水沟8米,有效路面宽1.5米、长8米。(本事实仅作案例分析用,无任何针对性)

(1)、针对此案应当如何查处?请说明执法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种类。

答案要点:按一般程序查处,涉及违法建房、公路占用的处罚、处理程序

(2)、此案的执法主体是谁?如果经公路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后王五可向哪家法院起诉?被告是谁?第三人是谁?

答案要点:执法主题:慈利县公路管理局 向慈利县人民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为慈利公路管理局 第三人为当地乡政府

(3)、请按照现场情况绘制现场勘察图(要求按照现场勘察图制作国际符号绘制,包括在建房屋、已建成的建筑物、水沟、水田、旱地、堆积物等) 现场勘察图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道 K+ 米至 道 K+ 米

天气 勘察人 记录人 当事人 被邀请人

勘察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答案略)

(4)、下面是路政执法人员就王五违法建房问题制作的询问笔录和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①请指出存在的错误②制作一份完整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使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格式正确。

询问笔录

时间:2007 年 2 月15 日12 时 00分至 12 时 30 分 地点:
慈利县XX乡XX村XX组违法建筑现场

询问人:
张三 单位 慈利县公路管理局 执法证号 430802XX 记录人:
李四 单位 慈利县公路管理局 执法证号 430802XY 被询问人 王五 性别 男 年龄 36 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

工作单位 无 电话 无

家庭住址:慈利县XX乡XX村XX组 邮编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慈利公路局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现就S306线451KM+500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一案,向你了解有关情况,望你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在省道S306线451KM+500米公路北面正在修建的房屋是谁修的,你知道吗?

答:是我修建的。

问:你是什么时间开始动工修建的?

答:我是2月15号开始动工的。

问:你为什么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下脚建房?

答:因为家里弟兄多,住不下了,经过乡政府同意我才在这里修的。

问:你修建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你有什么打算?

答:家里困难实在住不下,乡里面也同意我修的,希望你们能理解,让我把房子建起来。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①请列出上面的询问笔录中错误的地方及理由:

(1)询问时间错误

(2)执法人员未亮证执法

(3)事实未问清楚。

(4)房屋没有违法,违法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5)涂改地方应按手印。

(6)未告之拟处理意见。

(7)当事人未确认记录内容、未签字按印。

(8)日期

张家界市慈利县公路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五

地址:慈利县XX乡XX组

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2007年2月28日在省道S306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修建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当事人立即拆除其违法建筑;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建设银行慈利支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交通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2月28日(章)

②请指出上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和理由

(1)处罚决定书无编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明。

(3)违法事实不清。

(4)法律依据错误。

(5)处罚决定第一款应为限期拆除。

(6)期限错误,应为15日。

(7)5%应为3%。

(8)复议机关应为慈利县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

(9)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三个月。

(10)强制执行加“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③请制作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略

A20元 1000元 B50元 1000元 C50元 5000元 D20元件 5000元

A陈述权 知情权 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B人身权 名誉权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C陈述权 申辩权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D人身权 沉默权 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A事实 理由 必须接受处罚 B事实 证据 必须接受处罚

C机关 人员 依法享有的权力 D事实 理由 依法享有的权力

1、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的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A车辆没有履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要求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2、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的树木砍伐。事后被起诉违法,但是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1)该行为是否合法?(2)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2)依据《公路法》规定,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仅要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而且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在XX公路上XX货车超车时因处置不当,撞上中间隔离护栏,造成两块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该车驾驶员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后经途经此处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前方截获。

请问: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县电信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某省道一侧实施定向钻施工,穿越公路埋设光缆。

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在事先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2)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一,依据《公路法》第79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该公司需要穿越公路埋设光缆,应该按照《公路法》第45条的要求,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如果符合许可条件,依法准予许可。如不符合许可条件,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5、2005年4月12日,张某驾驶自有的货车在途经我省一省道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给公路造成了严重损害。驾驶员将车辆修好后,迅速逃离现场,后经当地群众举报,路政人员将肇事车辆查获。

问:(1)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答:

1、张某应当承担赔偿公路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偿费。

(2)依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张某车辆给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张某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才能驶离现场。

(3)在张某履行处理决定前,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答: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6、祥述公路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答:

(一)立案。

(二)收集证据开展初步调查。应首先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再按全面、客观、公正原则,收集证据。

(三)审查。主管领导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的实施情况,分别作出补充调查或结束调查的决定。需要补充调查的,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应重新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领导审查。

(四)结束调查的,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有事实和依据,能够成立的,应予采纳。

(七)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读交付当事人。交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代收、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八)执行。

(九)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装订案卷。

【个人路政执法工作总结】路政执法

部门工作总结

个人路政执法工作总结 20XX年已经过去,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认真学习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踏实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法行政和热情服务,使我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又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20XX年度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意识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了马克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意识,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我还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学习、、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加了我路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谨性,较好地配合站领导、中队长,做好公路治超依法行政工作。

二、确保路产、路权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 提高路政管理水平。认真做好每一班次的交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队长汇报。严格按照 公路治超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去把握好处罚的尺度,掌握正确指挥车辆的方法,及时截停高速预检报警疑似超限车辆,查处违章冲卡车辆。

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遵守治超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主动请假。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平时,勤俭节约、任劳任怨、对人真诚、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从不闹无原则的纠纷,处处以一名优秀路政员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毫不松懈地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积极实践“微笑服务 温馨交通”的理念,推行一车一礼、微笑服务,用实际行动追求文明、创造文明、享受文明、传播文明。在工作中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为司乘人员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尤其是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主动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在查处超载、超限执法过程中,严格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对待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的执法对象,更是理智、冷静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理解超载、超限的危险性和路政执法工作的难处,积极配合,变被动为主动。使我们超载、超限执法工作达到法制化、规范化、效能化。

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及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多作一点贡献,坚决服从领导的指示和安排,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能力。做为一名治超执法人员最基本的首先是必须熟练掌握治超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治超的相关政策,掌握第一手资料;

其次不断的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为自己注入新的血液,不断的了解治超工作新动态,发现新问题;

要不断总结经验,自我反省,交流工作经验,弥补自己的业务知识,在薄弱环节和掌握不够透彻的方面加强学习。

二、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治超执法人员不但是一名执法者,更是一名服务者,所以我们要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态度,认真践行“微笑服务的理念,把自己的行为举止、仪表风纪、工作作风化为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细节,用我们的一言一行去辐射现代交通之文明。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司乘人员,不断的从自身发现问题,寻找问题,总结经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工作中服从领导统一安排,无论站长、中队长交给的任务都要做到尽职尽责,圆满完成,遇到特殊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及时与领导沟通和学习,取长补短,不为小事斤斤计较,调整好心态,不带情绪上班,做好角色转变,学会换位思考。

总而言之,治超工作无小事,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服务意识,做好治超工作。工作中不失去信心,思想上不放松要求,站好每一班岗,服务好每一位司乘人员,克服一切困难,以一颗平常的心态做好治超检测的各项工作,争取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路执法人员。

谢 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1 本文来自https:///

路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1:路政执法工作总结

二00五年,我们***路政大队在省高管局的正确领导和热情关怀下,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全国干线公路大检查为动力,以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今年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强化功能,创新管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较好地履行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

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截止十月底,共发现路政案件 起,发现率达

%,查处并结案起,结案率达 %。

(二)收回路产赔偿款

元,索赔率达

%。

(四)恢复路产 起,路产恢复率达

%。

(五)清障 辆次,收取清障费 元,其中免费清障 辆次,累计费用 元。

(六)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发现率达100 %,查处率达100 %。

完成行政许可项。

(七)安全四项指标均为“零”。

(八)未发生有理投诉和责任暴光事件,有理投诉率为“零”。

(九)继续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和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十)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未发生刑事案件,无火灾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二、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效率。

“高效率的管理”,是高速公路“快捷、高效”的服务属性对路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一年来,围绕这一目标,我们从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入手,扎扎实实地抓了以下几个环节。

1、完善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在坚持时间范围、频率“三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整巡查时段,建立了严格的路产逃逸案件责任追究制,有效地促进了路政巡查效率的提高;
同时,严格实行了“路上路下双巡查”制度,各中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路下全面巡查,并且严格落实巡查班组包段负责制和违章建筑查处清理等工作的首办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地下采矿掘进、各种穿跨越以及护网等设施的安全控制,全年共发现制止挖掘护坡、桥台案件 起,发现并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5处。

2、完善清障制度,切实保证清障救援的快捷高效。积极建立安全高效的清障运行机制,继续采取“待命+机动”和“清障车合理布点”等措施,在全路段设立了6个清障车待命点,形成了有效的清障网络化布局,较好地保证了故障车、事故车的及时清拖,确保5分钟出发,30分钟到达现场,未发生一次延误。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今年,我们继续以开展“安全管理年”活动为主线,突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春运安全。春运期间我们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关于做好春运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在降雪多、封路多的情况下,积极与交警、养护等部门配合,队领导以身作则,两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坐阵指挥,综合协调,圆满完成了春运安全任务。二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了《施工现场安全管逐日检查制度》,对重点施工现场,实行了专人进行轮班守候,为大修施工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证。三是道路的安全控制,在中央带活动护拦处设了相应的安全标志,在全线的事故易发段增加了安全震荡带,减少了违章调头等带来的安全隐患,此外,加大了行车环境的整治力度,对沿线游商小贩和加水摊点先后 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对从而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安全的行车环境。

4、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编印了《工作标准》和《执法手册》,各项工作更加规范,特别是内业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做到了资料齐全、记录完整、数据准确、整理规范,多次受到省局的好评,被确定为全省高速公路规范化管理样板。二是认真做好文秘、信息、保密、值班、档案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在文件的制作、办理、归档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从基础抓起,逐步适应现代管理的新要求;
三是继续实行和完善以“一联合、两负责、双服务、三分离”为主要内容的“1223”工作模式,使全队各个环节的管理更加严密有序,做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应急处置程序化,协作互动网络化,在管理机制上较好地实现了从常规型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的跨越。四是进一步巩固《路政管理系统》的应用成果,完成了《路政车载移动办公系统》和《车载现场监控指挥系统》应用的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数字化网络,为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功能提供良好的科技保。

(二)以加强“三大能力”建设为基础,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层面,不断提升路政管理的服务品位。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重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是省局提出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能力建设的基本思路,也是进一步强化路政管理职能,提高路政和服务品位的重要手段和战略措施。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加强“三大能力”建设作为基础,贯穿始终。

一、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我们坚持继续落实“1123”工作模式中的“双服务”理念,努力提升路政管理的服务内涵,不断提高路政服务的针对性和效能性。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路况信息通报等对内服务的同时,坚持从与管理对象最密切的环节入手,抓好对外服务。在保持巡查车、清障车“四常备”等传统服务项目,千方百计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按照省厅的要求向社会推出了事故车免费清障的承诺,共免费清障 辆次,免收清障费 元。同时充实和完善了路政办案大厅的服务功能,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路政案件限时办结制》和《路政业务“一站式”办结制》,为群众办理业务,处理案件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此外,我们还积极与交警联系,建立全省首家“路政、交警联合办案大厅”,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功能。

2、在提高重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我们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省局路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出台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紧急求援预案》,对重大交通事故,雨雪雾恶劣天气,重大自然灾害等各类特殊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应对做了详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强化了路政管理的能动性,超前性和渗透性。

3、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方面。进一步转变观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渗透,针对普遍存在的沿线村民、中小学生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先后在沿线开展了两次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法律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同时,与沿线各村分别签订了“爱路护路”共建协议,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收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

(三)以确立“四大支柱”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路政队伍。

队伍素质是搞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加强队伍建设当作生存和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今年,我们在提高队伍素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严教育,确立思想保证支柱。路政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每个队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为此,我们在全体队员中坚持不懈地开展“四项教育”,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教育;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秉公执法、服务群众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有法必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观念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队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腐 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和影响,树立了太旧路政队伍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抓落实,确立制度保证支柱。对全队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定和完善,特别是人员考核上,制定了《内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巡查人员百分考核办法》、《清障人员任务定额浮动计酬综合考评办法》,使考核工作更具体、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靠严格的考核、严格的纪律和严格的制度保证了全队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重培训,确立业务保证支柱。我们认真开展了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了“学习+激励”的考核制度,对业务培训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和“末位淘汰”制。同时,尝试开展了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学习活动,队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

扬正气,确立文化保证支柱。坚持以先进的团队精神激发工作热情,以正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体行为,以丰富的主题活动陶冶队员情操,成立了宣传工作组,利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同时利用五·一、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举办了首届运动会,充分展现了路政队员良好的精神风貌,为建设高素质的路政队伍培育和奠定了丰厚的文化底蕴。

(四)以实施“阳光执法”战略为主线,健全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手段,精心打造太旧路政的“阳光品牌”。

推进“阳光光工程”建设,是促进路政管理队伍提高综合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路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化服务化转变的可靠保证。今年以来,我们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创建“五佳路政队和“十佳路政员”活动为导线。继续贯彻落实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的管理原则,首先,要求全体队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严格遵守省厅“六条禁令”,同时,制定了“路政人员文明执法六项纪律”和“上岗执法十不准”,建立了严格的班前检查制度和班中稽查制度,使全体队员时时刻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每一位走上太旧路的司乘人员。

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实施“阳光执法”战略,在坚持做到路赔标准、清障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审批程序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开”的基础上,设立了执法监督台,建立了社会问卷调查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聘请了“义务路风监督员”,把路政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效地杜绝了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路政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同时,在“阳光办案大厅”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齐全,不仅大大方便了广大司乘人员,而且有效地增强了路政许可、案件处理等的公开度、透明度,更好地杜绝了“暗箱操作”。

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案件勘察和结果录入程序》、《案件处理逐级备案、审批和集体讨论程序》、《路产恢复通知和检查验收程序》,较好地实现了内部权力的相互约束和制衡,使案件查处等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打造太旧路政执法“阳光”品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转变工作作风,明确创建目标,树立太旧路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我们从构建创建机制入手,成立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组”,建立完善了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保证机制,制定了详细的《创建方案》、《创建标准》、《创建规划》、《考核办法》等,并将创建工作与大队的各项管理目标紧密相连,形成了创建工作与管理工作、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的良好氛围和态势。在具体的创建工作中,我们重点开展了三项“工程”。

一是执法形象工程。要求全体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和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现象,对来队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和有关来访人员,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年、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充分展示路政队伍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执法形象。

二是优质服务工程。根据路政工作的特点,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活动,将“有

求必应、有需必办、有困必帮、有难必解”作为我们的服务宗旨,千方百计为过往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受到了广大司乘人员的称赞。为了拓展服务层面,我们在创建工作中,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共建活动,如路警共建、路医共建,为快速处置事故现场、快速救助事故伤员提供了保证。为保证“顾客满意度”、减少顾客有理投诉,我们积极实施“阳光执法”战略,实行了“青年文明号”信用卡和服务监督卡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行为的规范,保证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是窗口建设工程。在创建活动中,我们还十分重视驻地的形象建设和巡查车、清障车的车容、车貌管理。投资50余万元装修了办公楼,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为了保持环境的整洁,我们确定责任人员,建立检查制度,小事当作大事抓,坚持杜绝办公、住宿环境脏、乱、差的现象,努力营造优美、舒适、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对巡查车、清障车坚持逐日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树立路政大队良好的“窗口”形象。

(三)二00六年的主要工作思路

二OO五年,我们的工作取的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许多工作都处于逐步调整和整合阶段,有很多课题和问题还需我们认真地去面对、去研究、去解决,二00六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思路是:

一,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从思想上、作风上、业务上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采取有效措施,使路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一个质的变化。

二、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建设,强化社会监督, 健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三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增加路政执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三、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提升路政服务品位和文明形象,力争把路政大队创建成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四、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管理机制,重点在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清障工作的及时性和内业工作的规范性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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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阿盟路政支队

2011年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路政支队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以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为目标,以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保障,以规范管理迎检受阅为中心,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各项工作始终运行在健康向上的良性轨道上。现将一年来的路政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路政支队现有职工165名,其中男职工104名,女职工61名。下设7个直属路政大队和1个机动队(含1个稽查大队和5个超限运输检测站)。配备路政执法、后勤保障车23台(辆),办案取证、轴限检测设备28台(套),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16套,远程视频网络监控系统4套。支队机关设3部(党群部、业务部、财务部)2室(办公室、治超办)。

二、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11月31日,本年度共查处路政案件64起, “七率”(查处率、破案率、结案率、索赔率、七项制度落实率、法律文书规范率、油路划痕查处率)指标均达到100%,挽回路产损失64.8万余元。累计检测货运车辆52.6万辆,查处违章超限车辆6961辆,超限率控制在3%以内。

三、完成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队伍综合素质

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的前提下,

支队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以科学管理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加强执法培训和执法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用制度管人管事。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支队在以往队伍建设年活动的基础上,年内组织开展了“严肃执法纪律、强化文明服务、促进廉政建设”队伍整顿专项活动,坚持不懈地抓管理、抓纪律、抓学习、抓培训。在坚持定期举办路政人员培训的同时,认真抓好月度学习计划的安排落实和考核检查。按照重点岗位重点培训,一般岗位全面培训的原则,年内,分期分批对全员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暨军警化集训,培训内容涵盖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治超政策及管理局、支队新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采取邀请检察官进行警示教育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聘请部队教官进行军警化集训等形式,有的放矢地进行培训。通过军警化集训、路政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强化、员工文化手册专题学习等措施加强了路政人员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升,队伍建设有了长足进步。

——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支队认真贯彻落实公路管理局十二届二次职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工作实践改进内部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灵活用人机制,加大交流力度,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够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财务管理、案件审理、规费收缴等要害工作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形成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规范管理,对直属各路政大队名称进行了变更。支队

机关在原有三部一室(党群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的基础上,新增设了治超办,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在全支队推广使用指纹影像考勤机,加强人员自律意识。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职工大会修订出台了《执法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制度》、《治超站环节岗位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初步构建起了以路政人员执法工作规范为重点,各岗位人员工作考核评定标准为支撑,内容涵盖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全过程的较为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并通过集中培训、月度考核、问卷测试、撰写心得、民意测评等形式,加强对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

——筑牢防线,强素树形。为了培育和建设一支“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路政执法队伍,支队着力健全与完善预防和治理“三乱”防线,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通过推行支队领导带班稽查制度,采取集中检查、平时抽查、随机暗访、视频监控等多种形式,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路政执法和超限治理工作。同时,突出教育重点,分类要求,分层施教,对干部进行慎权教育,对党员进行勤廉教育,对职工进行敬业教育,对关键岗位进行警示教育,与全员签订“廉洁执法责任书”,查找廉政风险防范点,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将廉政工作进行分解,逐项落实到基层站点和具体岗位,全面加强路政队伍廉政建设监督管理防范体系。通过严格的管理,路政执法队伍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平稳运行。

——全力以赴,迎检受阅。今年,支队以迎接国检为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推进路政执法

综合管理水平、内业资料整理、站点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严格对照国检标准认真开展了内业资料的自查自检工作,对2005年以来的内业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内业基础台帐进一步完善与强化。支队抽调专人,出动执法车辆,圆满完成了银巴高速竣工剪彩道路安全保畅工作、国检受检路段路面翻修工程交通管制工作及国检道路安全保障工作。

——防微杜渐,确保安全。支队坚持将确保安全作为搞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保障,根据管理局“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出台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了支队、大队、治超班组三级安全生产防控体系,明确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部室、基层站点专人抓的责任网络,支队机关、一线站点、治超班组设置了安全员,层层抓安全,层层抓落实,层层追责任,使安全防范意识贯穿和体现在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全过程。同时,支队采取设置防护措施,明确安全站(停放)位点,严禁追缉闯卡车辆,严禁行车道拦查车辆,严禁巡查车超速行驶等措施,增强路政人员安全防范能力,保持和巩固了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的良好势头。

——规范票款监管,严格财务管理。支队始终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强化计划管理和内部审核制度,全面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监督作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各类款项的管理工作,对物品采购、设施更新、站点维修、车辆修理等事先做好计划,保证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发挥了事前测算、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积极作用。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收入表的认签、公开及解疑释惑工作都做的很到位,

工资收入的兑现、赔补偿费的定期收取和票据的审核都十分严格、准确、及时。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严格管理。支队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二)开展路域综合治理,创造良好道路环境

今年,支队紧紧抓住“依法保护路产路权”这个中心不放松,大力实施“阳光执法”、“和谐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公路日常管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保障了全盟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道路运输安全环境有了良好的改善。

——治超工作稳步推进。严格执行上级治超政策,加大治超力度,扩大治超成果,坚持二十四小时检测,始终保持超限治理的高压态势。严格治超标准,严禁以罚代管,严禁以罚代卸,重点治理55吨以上超限车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流动治超工作,严厉打击驳载绕卡行为,注重防范闯卡堵卡事件,超限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路产路权有效维护。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及时侦破路政案件,大力挽回路产损失,确保完成“四率”指标。严密监控公路控制区违章建筑、新增道口和非公路标志等路政案件的发生,严格履行审批许可程序,依法办理审批许可项目。对管辖?a href=\"http:///fanwendaquan/\" target=\"_blank\" cla=\"keylink\">范文谒星帕骸⒑窗踩冀辛俗ㄏ钆挪椤3闪⒅捶ò妇砥啦樾∽椋月氛猓ú梗┏グ妇怼⑿姓砜砂妇斫辛俗圆樽云馈U攵阅谝倒芾肀∪趸方冢嘤×恕赌谝底柿瞎娣痘惚唷贰K忱平涣宋诎透叩燃豆返穆氛芾砉ぷ鳎崆敖槿肓艘透咚俚墓芾恚沽恕坝⒒嵴喂坊肪场弊ㄏ钪卫砘疃<忧慷匀炻氛蠖拥囊滴裰傅迹叵哐ふ窘⑿苤贫龋讣俦ā⒐费膊榱阑疲?/p>篇3: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总结

奈曼旗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旗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奈曼旗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通过检查各项档案资料、执法卷宗文书、上路执法情况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等形式,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顿活动,通过此次整改,进一步端正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和执法动机,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现将专项整改工作做如下总结: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迅速成立了以段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传达了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将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及时公布自查情况,让每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重要职责,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充分确保整改活动取得实效。

2、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业务知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搞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规范执法。

路政执法工作总结:

二00年,我们路政大队在省高管局的正确领导和热情关怀下,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全国干线公路大检查为动力,以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今年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强化功能,创新管

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较好地履行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

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截止十月底,共发现路政案件起,发现率达%,查处并结案起,结案率达%。

(二)收回路产赔偿款元,索赔率达%。

(四)恢复路产起,路产恢复率达%。

(五)清障辆次,收取清障费元,其中免费清障辆次,累计费用元。

(六)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发现率达100%,查处率达100%。完成行政许可项。

(七)安全四项指标均为“零”。

(八)未发生有理投诉和责任暴光事件,有理投诉率为“零”。

(九)继续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和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十)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未发生刑事案件,无火灾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二、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效率。“高效率的管理”,是高速公路“快捷、高效”的服务属性对路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一年来,围绕这一目标,我们从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入手,扎扎实实地抓了以下几个环节。

1、完善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在坚持时间范围、频率“三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整巡查时段,建立了严格的路产逃逸案件责任追究制,有效地促进了路政巡查效率的提高;
同时,严格实行了“路上路下双巡查”制度,各中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路下全面巡查,并且严格落实巡查班组包段负责制和违章建筑查处清理等工作的首办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地下采矿掘进、各种穿跨越以及护网等设施的安全控制,全年共发现制止挖掘护坡、桥台案件起,发现并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5处。

2、完善清障制度,切实保证清障救援的快捷高效。积极建立安全高效的清障运行机制,继续采取“待命+机动”和“清障车合理布点”等措施,在全路段设立了6个清障车待命点,形成了有效的清障网络化布局,较好地保证了故障车、事故车的及时清拖,确保5分钟出发,30分钟到达现场,未发生一次延误。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今年,我们继续以开展“安全管理年”活动为主线,突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春运安全。春运期间我们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关于做好春运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在降雪多、封路多的情况下,积极与交警、养护等部门配合,队领导以身作则,两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坐阵指挥,综合协调,圆满完成了春运安全任务。二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了《施工现场安全管逐日检查制度》,对重点施工现场,实行了专人进行轮班守候,为大修施工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证。三是道路的安全控制,在中央带活动护拦处设了相应的安全标志,在全线的事故易发段增加了安全震荡带,减少了违章调头等带来的安全隐患,此外,加大了行车环境的整治力度,对沿线游商小贩和加水摊点先后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对从而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安全的行车环境。

4、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编印了《工作标准》和《执法手册》,各项工作更加规范,特别是内业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做到了资料齐全、记录完整、数据准确、整理规范,多次受到省局的好评,被确定为全省高速公路规范化管理样板。二是认真做好文秘、信息、保密、值班、档案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在文件的制作、办理、归档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从基础抓起,逐步适应现代管理的新要求;
三是继续实行和完善以“一联合、两负责、双服务、三分离”为主要内容的“1223”工作模式,使全队各个环节的管理更加严密有序,做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应急处置程序化,协作互动网络化,在管理机制上较好地实现了从常规型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的跨越。四是进一步巩固《路政管理系统》的应用成果,完成了《路政车载移动办公系统》和《车载现场监控指挥系统》应用的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数字化网络,为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功能提供良好的科技保。

(二)以加强“三大能力”建设为基础,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层面,不断提升路政管理的服务品位。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重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是省局提出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能力建设的基本思路,也是进一步强化路政管理职能,提高路政和服务品位的重要手段

和战略措施。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加强“三大能力”建设作为基础,贯穿始终。

1、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我们坚持继续落实“1123”工作模式中的“双服务”理念,努力提升路政管理的服务内涵,不断提高路政服务的针对性和效能性。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路况信息通报等对内服务的同时,坚持从与管理对象最密切的环节入手,

抓好对外服务。在保持巡查车、清障车“四常备”等传统服务项目,千方百计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按照省厅的要求向社会推出了事故车免费清障的承诺,共免费清障辆次,免收清障费元。同时充实和完善了路政办案大厅的服务功能,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路政案件限时办结制》和《路政业务“一站式”办结制》,为群众办理业务,处理案件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此外,我们还积极与交警联系,建立全省首家“路政、交警联合办案大厅”,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功能。

2、在提高重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我们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省局路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出台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紧急求援预案》,对重大交通事故,雨雪雾恶劣天气,重大自然灾害等各类特殊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应对做了详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强化了路政管理的能动性,超前性和渗透性。

3、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方面。进一步转变观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渗透,针对普遍存在的沿线村民、中小学生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先后在沿线开展了两次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法律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同时,与沿线各村分别签订了“爱路护路”共建协议,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收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

(三)以确立“四大支柱”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路政队伍。队伍素质是搞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加强队伍建设当作生存和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今年,我们在提高队伍素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严教育,确立思想保证支柱。路政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每个队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为此,我们在全体队员中坚持不懈地开展“四项教育”,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教育;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秉公执法、服务群众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有法必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观念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队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和影响,树立了太旧路政队伍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抓落实,确立制度保证支柱。对全队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定和完善,特别是人员考核上,制定了《内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巡查人员百分考核办法》《清障人员任务定额浮动计酬综合考评办法》,使考核工作更具体、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靠严格的考核、严格的纪律和严格的制度保证了全队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重培训,确立业务保证支柱。我们认真开展了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了“学习+激励”的考核制度,对业务培训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和“末位淘汰”制。同时,尝试开展了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学习活动,队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扬正气,确立文化保证支柱。坚持以先进的团队精神激发工作热情,以正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体行为,以丰富的主题活动陶冶队员情操,成立了宣传工作组,利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同时利用五·

一、七·

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举办了首届运动会,充分展现了路政队员良好的精神风貌,为建设高素质的路政队伍培育和奠定了丰厚的文化底蕴。

(四)以实施“阳光执法”战略为主线,健全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手段,精心打造太旧路政的“阳光品牌”。推进“阳光光工程”建设,是促进路政管理队伍提高综合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路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化服务化转变的可靠保证。今年以来,我们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创建“五佳路政队和“十佳路政员”活动为导线。继续贯彻落实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的管理原则,首先,要求全体队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严格遵守省厅“六条禁令”,同时,制定了“路政人员文明执法六项纪律”和“上岗执法十不准”,建立了严格的班前检查制度和班中稽查制度,使全体队员时时刻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每一位走上太旧路的司乘人员。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实施“阳光执法”战略,在坚持做到路赔标准、清障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审批程序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开”的基础上,设立了执法监督台,建立了社会问卷调查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聘请了“义务路风监督员”,把路政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效地杜绝了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路政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同时,在“阳光办案大厅”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齐全,不仅大大方便了广大司乘人员,而且有效地增强了路政许可、案件处理等的公开度、透明度,更好地杜绝了“暗箱操作”。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案件勘察和结果录入程序》、《案件处理逐级备案、审批和集体讨论程序》、《路产恢复通知和检查验收程序》,较好地实现了内部权力的相互约束和制衡,使案件查处等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打造太旧路政执法“阳光”品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转变工作作风,明确创建目标,树立太旧路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我们从构建创建机制入手,成立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组”,建立完善了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保证机制,制定了详细的《创建方案》、《创建标准》、《创建规划》、《考核办法》等,并将创建工作与大队的各项管理目标紧密相连,形成了创建工作与管理工作、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的良好氛围和态势。在具体的创建工作中,我们重点开展了三项“工程”。

一是执法形象工程。要求全体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和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现象,对来队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和有关来访人员,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年、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充分展示路政队伍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执法形象。

二是优质服务工程。根据路政工作的特点,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活动,“有将求必应、有需必办、有困必帮、有难必解”作为我们的服务宗旨,千方百计为过往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受到了广大司乘人员的称赞。为了拓展服务层面,我们在创建工作中,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共建活动,如路警共建、路医共建,为快速处置事故现场、快速救助事故伤员提供了保证。为保证“顾客满意度”、减少顾客有理投诉,我们积极实施“阳光执法”战略,实行了“青年文明号”信用卡和服务监督卡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行为的规范,保证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是窗口建设工程。在创建活动中,我们还十分重视驻地的形象建设和巡查车、清障车的车容、车貌管理。投资50余万元装修了办公楼,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为了保持环境的整洁,我们确定责任人员,建立检查制度,小事当作大事抓,坚持杜绝办公、住宿环境脏、乱、差的现象,努力营造优美、舒适、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对巡查车、清障车坚持逐日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树立路政大队良好的“窗口”形象。

三、二00年的主要工作思路

二oo年,我们的工作取的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许多工作都处于逐步调整和整合阶段,有很多课题和问题还需我们认真地去面对、去研究、去解决,二00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思路是:

一,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从思想上、作风上、业务上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采取有效措施,使路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一个质的变化。

二、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建设,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三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增加路政执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三、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提升路政服务品位和文明形象,力争把路政大队创建成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四、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管理机制,重点在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清障工作的及时性和内业工作的规范性上做文章。

第一章:法律知识培训~~~~~~~~~~~~~~~~~~~~~~~~~~~~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9

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

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31

5、公路路政执法程序~~~~~~~~~~~~~~~~~~~~~~~~~~~~~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42

8、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5 第二章:职业道德培训~~~~~~~~~~~~~~~~~~~~~~~~~~~~48 第三章:职业礼仪培训~~~~~~~~~~~~~~~~~~~~~~~~~~~~51

法律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

1 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2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

3 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4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5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6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9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12 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

14 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
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

16 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
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

17 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

18 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

19 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

20 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
危及交通

22 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23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

(三)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宜;

(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

24 运输,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第九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有别于公安部门的示警灯(器)。

第十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给有效、足额票据;

(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四)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五)刁难、勒索、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扣留车辆、处理证照;

(七)从事非职责范围内活动;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

25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在公路渡口和引道上堆放物料或者装卸作业;

(五)填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六)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横穿公路,可能造成公路损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方可穿行。

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

26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损毁、污染、涂改、移动、拆除和侵占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
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拆除平面交叉道口时,由道口使用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路上发生造成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及时赶到肇事地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
县道不少于5米;
乡道不少于3米。

27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行车视距。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依照第一款规定,发布公告,设置标桩。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
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

(二)不得影响公路排水;

(三)有保障公路正常畅通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28 第三十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各类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不能在国家规定的距离内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和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市贸易的规划和管理,不得妨碍公路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公路行道树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滥伐或者损坏行道树的,责令补种滥伐或者损坏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或者损坏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

29 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具有下列损害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一)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二)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的;

(三)在公路上擅自进行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

(五)在公路上倾倒物品、垃圾,排放污水、污物以及占用公路停放车辆的。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车辆在停放期间由公路管

30 理机构负责妥善管理,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在7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因车辆运载贵重、危险、鲜活、易腐物品等特殊情况不宜长时间停放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需要暂扣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

第三十八条 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程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31 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以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

32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3 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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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公路路政执法程序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 简 易 程 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35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程 序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6 第九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一)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

37 措施保全证据。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四)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第十一条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38 第三章 听 证 程 序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39 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

40 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41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42 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3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44 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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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
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

46 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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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培训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二、职业道德的境界

(1)极端自私自利的道德境界。

(2)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境界(常人之德)。

(3)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道德境界(美德)。

(4)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圣人之德)。

三、职业道德的建设原则: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我们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为企业,他人和自己。

一、强调企业的集体利益。

二、尊重员工合理的个人利益。

第三、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自觉的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48

四、职业道德的内容:

1、文明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待人热情

2、爱岗敬业:树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技能

3、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

4、办事公道:坚持真理、公私分明、公平公正、光明磊落

5、遵纪守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遵守企业纪律和规范

6、团结互助:平等尊重;
顾全大全;
互相学习;
加强协作

五、如何培养职业道德 (1)牢记礼仪宗旨:
A、尊重为本

尊重上级是一种天职:总经理永远是对的。

尊重同事是一种本分:团队精神,杜绝没必要的非正式组织。木桶理论。

尊重下级是一种美德:做任何事情不能搞个人主义 尊重客户是一种常识:一切生意上,顾客最重要 尊重所有人是一种教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B、尊重自己

尊重自身: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

尊重自己的职业:把自己的工作当做自己的事业来奋斗。

尊重自己的单位:爱岗敬业,绝不诋毁自己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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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着装:

1、着制服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着穿,不得混穿。

2、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要扣好衣扣、领钩。

3、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外露内衣的颜色应尽量与制服相近。

4、严格按规定佩带领花,肩章:领花尖端朝下,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线相平行(人民服式衣领),领花尖端正对小领尖,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相平行(小翻领);
肩牌上盾牌位置适中,左右一致,尖朝外。

二、仪容:

1、着制服时,女同志不得化妆、涂口红、抹眼影,男同志不得留胡须、蓄长发。不准染发。

2、着制服时不得围围巾,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不得戴口罩、戴有色眼镜。

3、着制服时不得随意佩带各种徽章、证章、纪念章。

4、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针、戒指等,尽量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或手机。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2、着制服时不得袖手、背手或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吸烟、

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3、着制服时不得进入酒吧、按摩室、桑拿浴、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消费娱乐场所。

4、着制服时不得围观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着制服时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四、执法:

1、尊重管理服务当事人,为其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导程序,不得怠慢、故意刁难当事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管理相对人敬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用语,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冷、横、硬,不准口出脏话、粗话和服务禁语。

3、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得对管理相对人使用暴力,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4、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检查、处罚、裁量等执法活动,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

五、纪律:

1、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2、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

品。

3、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4、不得收款不开票据或者大头小尾开票据,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准截留、挪用和私分罚没款物。

六、惩戒:

路政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戒勉谈话。

2、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三个月。

3、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4、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处理的,报市局批准备案。

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十不准)

1、不准办事推诿、拖延、懈怠,敷衍塞责。

2、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或打击报复管理相对人。

3、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客、送礼。

4、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5、不准在被管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徇私枉法,利用职权接受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8、不准酒后驾车和非执行公务时驾驶路政专用车辆。

9、不准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学校等非公务场所。

10、不准违反国家及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减免赔补偿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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