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
2014-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预案制定主体】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预案分类及侧重点】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案制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预案的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预案修订】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公开】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备案时限和分级】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备案文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查和处理】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的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预案汇总】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备案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责任倒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备案】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领域;
工矿商贸、旅游、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桥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学校、体育场、商场、大型游乐场、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职业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针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班、组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应当简便实用、易操作,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直至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潜在事故危险的风险性分析;
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等。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备案。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科学严密的预案体系。部门应急预案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同级政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以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形式审查分别由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及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

(三)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市属、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
县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

2、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有关颁证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

(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培训与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本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预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化、机构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应急预案演练、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演练决策指挥、协调施救和现场处置有关内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和应急预案参与人员,做到预案进机关、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要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加强数字化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和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3、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或未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现场混乱无序,延误抢险救援工作,造成损失加大和影响后果严重的。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提高对事故事件应急反应救援能力,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事件扩大,项目部按照铁道部大西公司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施工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办法。

项目部应确保应急预案能正常运转,在需要时立即启动。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做好演练记录,持续改进。

二、工作机制

1、项目部及下属各综合队都要建立完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应急体系,针对各自管段的工作实际,按照贯标工作要求,辩识和评价各类重大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实施性应急救援预案。

2、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接到应急事故、事件的信息后,立即向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报告,并及时传达组长的指令,通知应急救援领导组成员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实施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安质科统计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料并存档。

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对外协调工作,确定应急救援措施,救援行动迅速准确,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1)组

长: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决策。

(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履行应急救援的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决策职责。

(3)成

员:认真履行职能部门职责,完成组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调配交通工具、协调应急救援组工作,接待来访,公布有关信息。

工程部(技术室):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相关的复工方案。负责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方案的制定。

机物部(机物室):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物资、机具、设备的调集方案,建立有关救援机械及设备台帐。

调度: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人力资源的调集方案。

安质部:负责与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事件情况,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民爆危险品、火灾、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调动警力维护事故事件现场秩序,参与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按专业系统上报事故事件。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室,值班电话:(市电、传真)

三、应急准备

1、项目部将本管段分为第一综合队、第二工综合队、第三综合队,一但所属区域发生事故,立即汇报项目部并启动应急预案,附近综合队要全力配合。

2、机械物资部根据项目区域,汇总区域内各项目的机械设备信息,收集区域内其他友邻单位专项救援设备(如钻机、大型起重设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等)情况,一但该区域内项目发生重大事故,区域内项目可就近提供及时的设备支援。机械物资部要及时进行更新。

3、综合办公室掌握项目部部领导的行程并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联系,至少有一名领导能够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综合办公室收集管段交通工具情况,并能够随时调动,满足抢险需要。

4、工程部负责项目施工调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图纸、施工过程记录等资料;
负责大型非标设计、临时结构、技术标准、实验检测与检验手段、结构计算及验证等资料。

机物部负责机械设备功能性状、机械设备使用规程规定、物资材料验证等资料。

安质部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工作的文件(电报)要求、应急预案等资料。

应急救援资料分别存放在对应的业务部门,分类分项目保管,一但发生重大事故,各部门必须立即拿出对应资料,保证随时使用。

四、应急响应 1、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事故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发生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综合队队长或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项目部主管生产及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向上级部门办公室通报。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通告后,根据项目部领导当时所在的地点及交通条件,尽快组织安排经理部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

(3)报告内容

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发生事故或险情所在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包括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介入的情况。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原因的初步分析。

采取的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报告责任

发生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各级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时间、规定的程序、规定的内容报告。报告延迟影响事故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项目部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报告程序报 请项目部领导,启动本预案。并同时通知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其他成员待命。

(2)项目部领导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救援。

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领导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3)现场救援

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参与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情况,救援工作分为以下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组:项目领导及领导指定人员组成。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分组组织实施;
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协作要求;
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现场救援组:由工程部、机物部、安质部及对应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

组织管理和技术力量、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技术支持组:由总工和工程部、安质部、机物部组成。

制定抢险技术方案,收集事故有关资料、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对外联络组:由书记、办公室、调度组成。

负责对外沟通、发布信息、对外接待等工作,确保抢险在正常的外部环境下进行。

对局经理部及时汇报,获得局经理部的帮助与支持。

对地方政府加强联系,使地方政府了解事故真相,获得理解与支持。

对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

善后处理组:由党委、办公室、安质部、财会部组成。

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事宜。

3、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

按照应急救援领导组的安排,由一名领导主持区域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工作;
相关部门指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业务,并随时作好补充救援力量的准备。

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对应部门要求上报信息时,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新闻单位介入时,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接待,发布新闻信息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

五、应急终止 应急救援领导组根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宣布本次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领导组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原因;
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
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
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六、保障工作 1、宣传教育

安质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应急预案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预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人员力量保障

管理力量:项目部工程部建立全管段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并掌握人员动向,确保应急救援管理力量及时调集到位;

3、应急救援物资:机物部根据本标段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综合队的施工特点,要检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必须满足应急救援预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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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申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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