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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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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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

 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 2013〕

 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

 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 社会团体 ” )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

 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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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

 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把主要精

 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

 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

 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

 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

 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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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

 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

 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

 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 任期届

 满拟继续兼职的, 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 2

 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 其兼职管理按

 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 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

 应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

 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 本人填写 《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并附拟

 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

 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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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

 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

 (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 要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

 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

 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

 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

 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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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 任职前

 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

 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 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

 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

 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

 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

 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 其兼职可

 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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