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名单

 总 河 长:县委书记

 副总河长:县政府县长

 附件2

 表一 宜黄河主干流及支流基本情况和“河长”名单

 干流

 名称 水系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县河长 乡河长 村河长 支流名称 发

 源

 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

 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宜黄河 临水 166.49 35.3 凤冈 桥头、河东、东关、渡东、新中、中渡、集贤、岱塘 县委

 副书记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陈家水 棠阴祝家 13.2 9.5 棠阴 河里 镇长 村长 凤冈 河东 镇长 村长 侧源水 凤冈侧源 15.1 6.2 凤冈 中渡 镇长 村长 桃陂 桃陂大港、梅坊、荣前、万家、增坊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娄溪水 桃陂圣华 18.7 8.2 桃陂 圣华、增坊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注:宜黄河重要支流:梨水河、曹水河、黄水河、宜水河等四大水系单独列表说明。

 表二 梨水河干流及支流基本情况和“河长”名单

 干流

 名称 水系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县河长 乡河长 村河长 支流

 名称 发

 源

 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梨水河 梨水 南源 北山 305 45 南源 黄家地、南源、港口、下坪 人大副主任(农环工委) 乡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东源水 南源三坑 33.3 8.2 南源 东源、港口 乡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棠阴 君山 镇长 村长 田西水 棠阴西坑 22.7 8.2 棠阴 田西 镇长 村长 梨溪 尚源、里阴、外阴、中和、九车、桐源、梨溪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上狮

 溪水 梨溪杨士屯 29.3 14.2 梨溪 上狮溪、下狮溪、中和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桃陂 荣前、万家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官坪水 临川茅排 96.5 24.5 梨溪 三陂、官坪、梨溪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表三 曹水河干流及支流基本情况和“河长”名单

 干流

 名称 水系 发

 源

 地 流域

 面积(km2) 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县河长 乡河长 村河长 支流

 名称 发

 源

 地 境内流域面积 境内

 长度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曹水河 曹水 崇仁八角寨 98.7 20 二都 云峰 政协副主席(人资环委) 镇长 村长                 凤冈 陈坊、官仓、新斜、北关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表四 黄水河干流及支流基本情况和“河长”名单 干流名称 水系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县河长 乡河长 村河长 支流名称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备注 黄水河 黄水 新丰廖坊 960 82.2 新丰 新丰、东门、侯坊 副县长(农口) 乡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黄陂水 宁都郭家地 156 32 黄陂 大名、上堡、丰产、秀源、黄陂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另附黄陂水支流情况及

 “河长”名单 店前水

 (蓝水) 中港烂坑 189 34.9 中港 中堡、中港、淡水、二村、邹坊、龙岗、鹿岗 流经行政村村长 另附黄陂水支流情况及

 “河长”名单 二都 三都 村长 东陂 东陂、边山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南源水 新丰上堡 16 6.7 新丰 新丰 乡长 村长 何坊水 新丰何坊 10.6 4.8 护竹 村长 高陂水 新丰上坪 16.4 6.5 乔坑、侯坊 流经行政村村长 干溪水 东陂源头 25.3 9.9 东陂 干溪、层源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黄陂 芒坳、中田、十都、黄陂、塘圩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万坊水 东陂瓦亭下 39.4 12 三溪、江背、东陂 流经行政村村长 万坊水 东陂三溪 39.4 12 三溪、江背、东陂 流经行政村村长 八都水 东陂梅湾 65.5 18.8 梅湾、管坊、边山 流经行政村村长 邬溪水 12.4 5.9 梅湾 村长 际下水 东陂排上 13.8 6.4 排上、边山 流经行政村村长 二都 河口、鸟岭、白槎、二都、三都、帘前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湖溪水 黄陂芒坳 10.9 8 黄陂 芒坳、中田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硖源水 黄陂中田 12.4 6.2 中田 村长 上际水 黄陂西源 43 18.5 西源、霍源 流经行政村村长 二都上际 二都 上际、河口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山前水 二都山前 52.8 14.8 山前、南陂、三都 流经行政村村长 凤冈 马停桥、仙三都、渡东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聂家寮水 14.1 5.9 山前 村长 北源水 11 5.7 山前 村长 官山水 二都严坑 19 8.6 严坑、帘前 流经行政村村长 胥坊水 凤冈澄源 28.9 11.4 凤冈 澄源、大鹿、马停桥 镇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董家水 凤冈龙和 10 7 龙和、马停桥 流经行政村村长

 表四(1)

 黄陂水支流基本情况及“河长”名单

 支流

 名称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徐坊水 黄陂

 上山 18.4 6 黄陂 上堡 镇长 村长 秦坊水 黄陂

 龙坪 62.1 13.7 港南、罗湾 流经

 行政村村长 安槎水 黄陂

 元头 23.6 7.2 大圆、安槎 流经

 行政村村长

 表四(2)

 店前水(蓝水)支流基本情况及“河长”名单

 支流

 名称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中保水 中港

 杨山 15.1 6 中港 中堡、东港 镇长 流经

 行政村村长 柘坪水 中港

 柘坪 11.6 6 东港 后坑水 中港

 谢家排 21.6 8.4 高山、三村 流坊水 中港

 杨上坪 30.6 10.3 店下、邹坊 鹿岗水 二都

 何元坑 10.9 5.7 何坊、鹿岗

 表五

 宜水河干流及支流基本情况和“河长”名单

 干流名称 水系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县河长 乡河长 村河长 支流名称 发源地 境内流域面积(km2) 境内河流长度(km) 流经乡(镇) 流经行政村 乡河长 村河长 宜

 水

 河 宜水 神岗白

 石

 岗 415 68.4 神岗 杨坊、龙上、大山口、卢坊、党口、饶坊、神岗、罗坊 副县长(环保) 乡长 流径

 行政村村长 党源水 神岗柴家边 12 5.6 神岗 党口 乡长 村长 演溪水 神岗里演溪 34.2 14.5 圳口 徐溪、圳口 乡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圳口 圳口 乡长 村长 棠阴 桥上、大岚、雷湾、民主、建设、解放、大河 镇长 流径

 行政村村长 官坊水 神岗中堡 92.1 20.2 神岗 下湾 乡长 村长 圳口 枫林、固源 乡长 流经行政村村长 棠阴 桥上 镇长 村长 凤冈 仙三都、渡东 镇长 流径行政村村 麻坑水 圳口西 21.9 9.7 圳口 麻坑 乡长 村长 郊源水 圳口桑园 22.2 7.7 郊源 村长 鹿源水 棠阴鹿源 15.9 6.8 棠阴 桥上 镇长 村长 小源水 棠阴、里神坑 27.8 12.8 建设 村长 杨坊水 棠阴上源 13.7 6.4 店前 村长

 附件3

 宜黄县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

 根据《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

 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本县实际,通过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3月底前)

 建立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

 根据“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县、乡两级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落实相关人员和工作经费,并设立反映河库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县、乡两级“河长”名单在同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2016年3月底前)

 开展科学试点

 2016年6月底前,完成黄水河二都段“河长制”工作试点,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宜黄河及其支流黄水河桃陂、凤冈、黄陂、东陂、新丰等乡镇河段“河长制”工作。

 开展“四项”排查

 (1)开展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情况排查,特别是入河排污情况调查。(县环保局)

 (2)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排查,特别是入河排污情况调查。(县建设局及各乡镇)

 (3)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情况排查及农业化学肥料、农药购置情况调查。(县农业局及各乡镇)

 (4)开展山塘、水库承包养殖情况调查。(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

 五、集中搞好三项整治

 (1)集中搞好农村生活垃圾整治。

 (2)集中搞好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侵占河道整治。

 (3)集中搞好山塘、水库承包养殖污染治理。

 六、加强水质监测

 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河流重要交汇处、饮用水源区及重要水库、山塘水质、水环境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污染来源追溯机制。(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七、做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各级政府网站及相关报刊的宣传作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一是宣传好各级党委、政府保护河库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二是及时报道“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举措,成功做法;三是为开展河流保护工作采取的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好声势。

 附件4

 宜黄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根据需要,由各县级“河长”对口秘书或对口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预备会。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对口秘书或对口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村河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由“河长制”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制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附件5

 宜黄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办。

 第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下一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督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级“河长”、“副总河长”或“总河长”。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由“河长制”办公室立卷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相关县级“河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附件6

 宜黄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报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县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指导“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县发改委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县级生态补偿机制。

 相关县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附件7

 宜黄县2016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和《宜黄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考核指标

 (一)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科学开展试点(5分)。

 主要考核:1、“河长”名单公布,设立投诉举报平台(1分,县河长制办公室);2、“河长制”工作方案出台(1分,县河长制办公室);3、按规定开展“河长制”试点(3分,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推进水质不达标河库治理(15分)。主要考核:1、开展污染源和污染现状调查(3分,县农业局、县环保局);2、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年度治理方案(2分,县农业局、县环保局);3、界面水质改善情况(10分,县环保局)。

 (三)加强能力建设情况(15分)。主要考核:1、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5分,县河长制办公室);2、建立健全水质恶化倒查机制(3分,县环保局);3、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2分,县河长制办公室);4、成立了“河长制”管理综合执法队伍(5分,县编办)。

 (四)开展河库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情况(45分)。主要考核:1、非入圆工矿企业污染防治(3分,县环保局);2、非入圆工业污水整治(3分,县发改委);3、乡镇所在地生活污水治理(3分,县建设局);4、畜禽养殖污染控制(6分,县农业局);5、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治理(6分,县农业局);6、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9分,县委农工部);7、船舶车辆污染防治(3分,县交通局);8、侵占河库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3分,县水利局);9、非法采砂专项整治(6分,县水利局);10、非法设置入河库排污口整治(3分,县水利局);11、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3分,县农业局);12、非法破坏沿河林木植被整治(3分,县林业局)。

 (五)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等(10分)。主要考核: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10分,县委宣传部)。

 (六)群众满意度测评(10分)。对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满意度在80%以上的得10分,50%以下的不得分,50%-80%的按比例得分(县统计局);有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或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力的每起扣2分(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考核组织级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县级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县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时间安排

 1.2016年12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工作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2.2016年12月底前,县级责任单位完成对乡镇的年度考核工作,将有关结果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汇总。

 3.2017年1月上旬完成对各乡镇自评结果的复核,并完成县级自评工作,将各乡镇复核结果和县级自评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4.2017年2月底前公布县级和乡镇考核结果,并报送县有关部门。

 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各乡镇上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县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最终得分为县级对各乡镇的考评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60分至89分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纳入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评评价体系。

 (三)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中共宜黄县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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