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

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单位: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运祥,姓别:男,1980年10月08日生,身份证号:350102198010086739,昆山钢钻贸易公司法人。联系电话:13671664888,13585993606。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

申请立案的事实:

陈华中系昆山泛日钢材仓储管理公司和上海中泰担保公司法人。2011年陈华中让会计叶秋茑以做帐、报税为由,以欺骗的手段,盗用我公司(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做了虚假报表,并私刻公章,仿造购销合同,虚构事实,串通银行人员,跟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签定了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在江西南昌银行贷款1000万(两张500万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24288182,24288183)并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给申请人带来直接损失。2013年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只为了走走程序,把我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把我在上海松江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唯一的房产也给查封,现正在执行。

昆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昆公(经侦)不立字【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经过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随后申请人就申请复议,昆山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自2013年起就开始报案、申诉、控告,而昆山市公安局一直推脱不作为,甚至说案子太多没空查,一拖就拖了两年多的时间,使我全家生活陷入困境,精神受到折磨。即使如此,在申请人于2014年底书面控诉、向各部门反映,无法再行推脱的情况下也只是以经过

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草草了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以,申请人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现特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立案的理由:

1、贷款是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公司的公章是被盗窃的,关于南昌银行贷款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没拿银行贷款的银行承兑,贷款的钱去哪了,谁拿了昆山市公安局并没有查清。

2、在此案发生之前申请人从未去过南昌,又怎么可能于2011年4月26日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授信办理5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又马上签定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还签定银行承兑放款合同,然后马上就放款,申请人又没拿到钱,这不切实际,也不符合逻辑。申请也没有能力存500万保证金,根本没打过什么保证金。

3、合同诈骗。陈华中以欺骗的行为,盗窃申请人公司公章,并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仿造购销合同、骗取南昌银行永兴支行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8070字第1129号是陈华中盗窃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南昌永兴支行签的银行承兑合同。

4、非法占有为目的。陈华中是欺诈、偷盗不正当手段取得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开出的银行承总,票据24288182,2428813,陈华中并无享有票据权利,属非法持有。

5、银行承兑汇票24288182,242882183是费票。银行承兑合同上的上海旷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矿字不一样),上海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予本人出过证明从未收过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
24288182,

24288183,已经证实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6、银行工作人员内外沟结,存在职务犯罪。永兴支行在整个贷款流程开户、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贷款、放款、贷后管理、永兴支行工作人员,从来都没有跟贷款主体有过任何联系和沟通,在整个贷款流程中银行有重大的过错,给申请人国家和申请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理由,陈华中以“合法”的外衣掩盖犯罪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欺诈的手段,盗用他人公章,又私刻公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扰乱金融制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以构成犯罪。为了维护社会和诣稳定、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给预监督立案,并商请南昌西湖区法院停止拍卖申请人房产,查明整件案子的来龙去脉,还申请人之清白。

此致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祥

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零玖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 月 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 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常武军,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演马办事处亮马村,手机:13782810800。

申请人:王小丽,女,3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常武军之妻。

请求事项:

请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焦作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原马村公安分局)对加害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申请人常武军和王小丽带领十余名工人在其承包的亮马村中心公路上进行修路施工。加害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酒后来到施工现场,借着酒力故意阻挠施工。三人用石头、砖头等器物先将正在工作的磨浆机(价值3000余元)砸毁,然后三人又用石头、砖头等器物在已磨平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路面上肆意乱砸,且在路面上随意踩踏,导致400余平米的路面须重新翻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当场扬言:谁敢报警谁敢上就弄死谁。吓得王小丽及工人皆不敢上前阻止。三人肆意阻挠施工破坏财产的恶劣行为持续长达两小时有余。

王小丽见事态严重,遂拨打110报警。九里山乡派出所出警至事发现场。民警经过讯问后,于5点左右将加害人宋小双带走。但事情并未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终止。加害人张立新、荣麦全见受害人竟敢不听恐吓而报警,加之民警并未对其二人实施强制措施,其行为更加肆无忌惮。随之二人便更加猖狂的用石头砸、脚踩等方式破坏其他路面。导致受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无奈之下受害人不得不再次报警,6点左右民警又将张立新、荣麦全二人带至派出所。

其后受害人得知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被行政拘留。被害人认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极其恶劣,三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受害人常武军、王小丽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三人进行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不仅不立案,也不告知受害人不立案的原因,更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该案至此无果。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但公安机关的做法却令受害人无比失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检查笔录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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