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检查材料个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P:62

第一章 总 则 P:62

第二章 监督职责P63

第三章 监督制度P66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P:66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P:67

第三节 述职述廉P:68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P:68

第五节 信访处理P:69

第六节 巡视P:70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P:70

第八节 舆论监督P:71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P:71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P:72

第四章 监督保障P:72

第五章 附 则P:73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

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
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3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hjt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 “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
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
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xxxx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
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
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高校既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又是创造知识、培育民族道德精神的殿堂和引领社会思潮的标竿,高校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应担负的社会使命,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这是因为:

1、高校党组织中拥有数以十万计的党员干部,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这个群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质量的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依法相对独立的行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额度使用、土地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录取招生、人事及分配等若干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是公共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其规范运作。

3、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参与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高校内部自主权相对扩大,但一部分党员干部抵御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如原同济大学副校长受贿案,西北农林大学常务副校长受贿案等),给大学的社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人们甚至怀疑大学还是不是神圣的清白的。因此,加大高校党内监督力度,规范高校微观经济运作,扼制腐败现象继发势头,是时代赋予高校党内监督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对于我们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内监督,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首先,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从政治的高度,站在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的立场上,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做到熟悉《条例》、精通《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主要负责人,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不仅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倡导监督;
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jzm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学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
人事安排;
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其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有效形式;
也是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知情权,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校务公开的程度和教代会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发挥的情况,应是衡量我们党内监督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学校各院、系、部都已成立了二级教代会组织,学校也专门就校务公开的机制和程序,须公开的事项及内容下发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制度,保障工作的落实到位。

其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创建的、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负的责任,其核心是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所以,严格按照责任制落实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执行。俞正声同志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身上没有发生作用的时候指出:“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一定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校近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发生了一些问题:1998年至今,校纪委查办贪污和违规收受回扣的案件共有xxxx,涉及金额达xxxx4千余元,分别有xxxx同志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这说明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些问题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严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本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百度直接输入“ 大 秘 书”第一个网站便是 )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监督和管理。

从总体看,学校有健全的基层组织和一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和规范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有畅通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的氛围,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这些都为我们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我们要按照hjt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类 别:条例 属 性:党内法规

作 用:加强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就《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1]

目录

一、《条例》简介分块、

试行版:200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7条、6600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二章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第六章是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主要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的关系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别就分类处臵、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责任的严肃问责。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包括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这部党内法规?

答: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问:修订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
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问: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答: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条例(试行)》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二、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

第二,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第四,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臵决定的。“关键少数”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五,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炼有效做法,提出具体招数,增强可操作性。

3.关于《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的解读?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

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4.《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其中要求“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5.《条例》规定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应当从哪些方面抓好落实?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严格贯彻《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着力突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三是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五是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是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和水平。有关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6.《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在现实中,如何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又如何避免揭发的党员被打击报复?

党章规定,“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是党员的权利。《条例》贯彻党章要求,将党员民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党一贯是支持、鼓励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对避免党员因行使揭发、检举权利而被打击报复作出了详尽的考虑和制度安排,努力为党员行使相关权利创造良好环境。

7.《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请问这方面工作目前开展得如何?纪律检查机关如何防止“灯下黑”?

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更要过硬。截至2016年8月,中央纪委机关查处魏健、曹立新等严重违纪违法纪检干部14人,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6795人。

一是持续转变作风,要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动广大纪检干部磨炼党性心性,提高政治觉悟,着力改变不敢担当、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等

问题,做到无须扬鞭自奋蹄;
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纪检干部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研究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督执纪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认真查找关节点和风险点,严密流程制约,强化监督制衡,规范权力运行。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继续办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坚持开门搞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对相关渠道反映的纪检干部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不护短、不遮丑,确保纪检机关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7]

专章规定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问:《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这样的规定? 答:《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条例(试行)》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从近年来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问:《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臵,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6] 解读二

关于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有删减) 1.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体现继承和创新的统一?这次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试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是这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方面,试行条例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需要继续坚持的,新《条例》都予以了继承和发展。比如,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的规定,与试行条例基本一致;
监督的主要内容中有关遵守党章党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要求,试行条例中也有类似要求;
将6类主体整合归纳为4类,分别明确其监督职责,是对试行条例相关规定的丰富和发展;
有关具体监督措施的规定,有的来源于试行条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结合新情况进行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总的来看,修订后的《条例》,较好解决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做到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有利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01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16党内监督条例解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201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聚焦“2016年最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道入口点击进入↓↓↓)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最新升级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何新意?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学习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 体会

最新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 ......

中心组学习资料

2004年第3期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公司宣传部 2月18 日

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
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看法:“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 2 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表示,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 3 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波表示,“一把手”要以权谋私搞腐败,首先要破坏党内民主,破坏监督制度。“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位专家表示,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
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黄苇町 4 说:“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专家指出,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黄苇町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
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 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负责人 5 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黄苇町也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黄苇町认为,“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完)

复杂多变的台湾局势

过去的一年,是台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两岸关系经历严峻考验的一年。一年来,泛蓝、泛绿两大政治势力围绕2004年的所谓“总统”选举展开角逐,竞选异常激烈;
陈水扁当局纠合各种“台独”分裂势力加快谋独步伐,特别是企图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
“台独”分裂势力的猖獗活动,使两岸间的紧张局势进一步加剧,但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人员往来与各项交流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总统”选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定于今年3月20日举行的台湾“总统”选举,是当前台湾各派政治势力之间最大的权力争夺战。目前是泛蓝(由连战所在的国民党、宋楚瑜所在的亲民党

6 等组成)连战、宋楚瑜与泛绿(由陈水扁所在的民进党、李登辉主导的台联党组成)陈水扁、吕秀莲两组候选人对决的态势。这次选举结果不仅决定今后台湾各派治实力的消长,更关系到未来台湾政局和台湾前途走向,并将对两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蓝绿双方全力以赴,斗争空前激烈。

去年初,国亲两党成功实现“国亲合”、“连宋配”,标志着“泛蓝”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使陈水扁失去了再次坐收渔翁之利的机会。一段时间里,连宋的支持率一直以10个左右百分点领先于陈水扁。陈水扁为扭转这一局面,一是拉高选举层次。陈水扁将这场选举定位为“一场‘一边一国’对‘一个中国’的选战”,相继提出公投、“制宪”,将选举焦点集中于重大政治议题,转移选民对经济状况和民进党执政能力的不满,激化省籍矛盾和统独争议。二是刺激经济景气回升。通过大幅举债、增加大型建设、放宽对境外资金投资股市的限制、加紧对外招商等,扩大内需,拉抬股市,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好转。三是通过“扫黑金”、“抓弊案”,打击“泛蓝”。这是陈水扁的“杀手锏”,现在“剑已出鞘”。前不久,台检察机关已就“兴票案”传宋楚瑜到庭说明,并要宋让其小姨子陈碧云自美回台作证。最近,民进党紧紧抓住国民党党产问题不放,并由党产延伸到连战的家产,质疑国民党1900亿新台币党产、及连战200亿新台币家产的“来源不正”。四是蓄意在两岸关系方面频频制造“台独”事端,对我挑衅,企图以此“制造悲情”、刺激选情。五是千方百计地争取美国的支持。

从前一段时间看,陈水扁的支持率有所上升,与连宋的差距在缩小。其主要原因,一是陈水扁在公投、“制宪”等重大政治议题上,对泛蓝步步进逼,占据了主导优势。二是美国放宽对陈水扁过境的政策限制,给一些台湾民众造成了美国支持陈水扁的印象。三是台湾经济在世界景气上升的带动下,情况出现好转。四是李登辉一再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对一些本省籍选民产生了刺激作用。泛蓝面对泛绿的攻势,基本上以守为主,守中有攻。

7 目前两大阵营大体上势均力敌、旗鼓相当,整个选情十分复杂,形势还不明朗。现在选情的基本态势是:泛绿取攻势,支持率有所上长;
泛蓝处守势,支持率出现下滑。从近期台湾的一些民调看,“连宋配”的支持率略高于陈水扁,但已非常接近(泛蓝领先3到5个百分点)。总的来看,双方胜率均为“五五波”,连宋和陈吕都有当选可能,但均无胜选的把握。

二、公投**仍在发展中

民进党自1986年成立以来,就主张台湾的前途应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自决”。后来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但始终没有放弃公投“自决”的基本主张。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同时声称要“认真思考公投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这番话,反映了他的“台独”本质,也为他现在推动公投埋下了伏笔。

民进党当局去年“参与世卫组织”的图谋再遭挫败后,5月20日,陈水扁提出要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对此,我们迅即表明了坚决反对的原则立场。6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与布什会晤时,就台公投问题郑重表明了我立场,引起美方高度重视。6月初以后,美方通过国务院、美在台协会对台当局拟举行公投可能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表示“高度关切”,并强调美国“严肃看待”陈水扁上台时作出的“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实际上警告台不要搞“统独公投”,如举行其他议题公投也须“后果自负”。对此,台当局不得不向美方承诺不搞“统独公投”。6月27日,陈水扁宣布就“核四”等民生议题举办公投。陈水扁选择此时推动公投,既是出于竞选的考虑,也是为了落实以公投决定台湾前途的主张,为今后进行“台独公投”创造条件。

陈水扁在推动公投的同时,竭力推动“公投立法”。去年11月27日,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台“公投立法”的形势发展到目前状况,首先是陈水扁当局推行分裂路线的必然结果。美方提升陈水扁过境美国的待遇,客观上起到了 8 助长其“台独”气焰的恶劣作用。但最直接的原因是泛蓝在“公投立法”问题上的立场出现重大退让。去年

5、6月间,国亲两党出于选举的考虑,害怕被扣上反民主、反改革、“联共卖台”的帽子,丢失票源,放弃了原先反对“公投立法”的立场。9月份台“立法院”新会期开始后,国亲两党提交了“公投法”草案,其中所谓“全国性”公投适用事项包括法律复决、立法原则的创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原则创制,与民进党的主张几乎一致,但国亲两党版草案当时还列有“排除条款”,即公投不适用“宪法制定及中华民国国号、国旗及领土之变更”等事项,对实施“台独公投”作了限制。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陈水扁把国亲两党的“公投法”草案说成是“鸟笼公投法”,说它仍在限制台湾民众的民主权利。结果,国亲两党在压力之下,再次作出了重大让步,11月13日宣布,对公投事项“不做范围限定”,即放弃了“排除条款”,不再排斥“统独公投”,实际上为民进党推动“公投立法”开了绿灯。

台“公投法”的通过,并不等于已经实现了“台独公投”,更不是实现了“台独”,但它为“台独”分裂势力日后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提供了条件,留下了隐患。从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的表决过程及最后结果看,有几点值得注意:

1、民进党“立委”蔡同荣主张进行“台独公投”的条款,即公投事项适用于“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遭到否决。

2、公投的适用范围,没有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但也未明确排除进行此类公投的可能性;
民进党主张公投包括“制宪议题”的条款遭到否决。

3、国亲两党关于发动公投的“门槛条款”获得通过,对举办公投作了较严格的技术限制,其中包括公投提案人需达选民千分之五以上;
设立公投审议委员会决定公投议题;
“行政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公投。

4、台“行政院”版主张的“防御性公投”条款获得通过(即:第十七条:“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 9 民投票”),为“台独”势力在特定情况下扩大解释、搞“台独公投”预留了空间。

由于我坚决斗争和各方面压力,台湾当局未敢在“公投法”中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也未敢进行赤裸裸的“台独公投”,但围绕公投问题的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去年11月29日,陈水扁借口台湾正“遭受大陆导弹威胁”,提出要引用“公投法”的“防御性条款”,在2004年3月20日“总统”选举当天同时举行“防御性公投”,并将公投的议题初定为要我撤除部署在台湾对面地区的导 弹和要我放弃对台使用武力。这是对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海和平的严重挑战。我与之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特别是温家宝总理在去年12月出访美国时积极开展对美工作产生了重大效应。美国奉行“以台制华”战略,阻挠我解决台湾问题,但不愿因“台独”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而损害美国的利益,最近公开表示,美国反对台湾举办任何会改变台湾地位或走向“台独”的公投。布什直接点名台湾当局领导人企图单方面改变现状,并明确表示反对。陈水扁当局为了争取美国的理解和支持,试图派团赴美解释,遭到了美国的拒绝。但出于选举的需要,陈水扁尽管受到很大压力,仍不愿意放弃公投,否则可能导致败选。在此形势下,陈水扁当局骑虎难下、进退两难。1月16日,陈水扁发表电视讲话,声称坚持推动3·20“和平公投”,并宣布两个公投议题,用和平色彩和进口美国武器装备等对原来的议题进行包装,以迎合美国的需要、争取美国的支持,而实质没有变化。因此,我们反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搞“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远没有结束。

三、两岸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随着台湾局势和围绕台湾问题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两岸关系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究竟怎样判断当前的形势,看法不尽一致。我们的看法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岸关系基本格局,虽然受到严峻的挑战,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台 10 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的大背景下,“台独”分裂势力膨胀迅速、活动加剧,力图改变现状,两岸间围绕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空前尖锐、激烈。有关台湾问题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都在快速发展,解决台湾问题的历史进程已经逼近关键期。

现阶段,最大的问题是台湾当局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并在危机感的驱使下,开始将“台独”分裂主张付诸行动。陈水扁上台以来,在两岸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陈水扁上台初期,竭力隐藏自己“台独”分裂的真面目,围绕一 个中国原则问题与我周旋,并且不断表现出改善两岸关系的姿态(提出“四不一没有”、“统合论”、取消戒急用忍政策等)。2001年底台湾“立委”选举后,民进党实力有所增强,陈水扁开始显露“台独”分裂本质,加紧进行“渐进式台独”,直至公开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去年以来,陈水扁在竞选连任目标驱使下,危机感加深,明显加快了“台独”分裂的步伐,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去年最明显的特点是,陈水扁当局在两岸关系上交替使用两手,但以硬的一手为主。

陈水扁软的一手,是在两岸交流、“三通”协商等问题上作出某些姿态。去年8月13日,陈水扁提出“三阶段”的两岸直航时程表,第一是准备阶段,在选举前提出两岸货运便捷化措施;
第二是协商阶段,在选举后开始协商;
第三是实现阶段,时间是今年底。15日,台“行政院”发表“两岸直航之影响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承认直航有助于大幅降低两岸货运和人员旅行成本,扩大两岸贸易,发展台湾经济;
但强调直航将对台湾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扩大协商“三通”时的两岸政治分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难度,没有提出如何开启直航协商的办法。因此,这份报告实际上是一份不直航的报告。

陈水扁硬的一手,就是蓄意推进“渐进式台独”活动,并且大肆攻击一个中国原则、“一国两制”,猖狂鼓吹两岸“一边一国”,对我挑衅。陈水扁去年5月20日提出要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9月28日宣称2006年要“催 11 生台湾新宪法”,此后逐步形成了一个“台独”时间表:2004年实施首次公投;
2006年“公投制宪”;
2008年正式实施“新宪法”使“台湾成为正常的、完整的国家”。最近甚至鼓吹今年的选举是“台湾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圣战”,提出“两边三国论”,逼我作出过激反应。陈水扁的“台独”分裂活动在不断升级。他把过去不能讲、不敢讲、不便讲的等极端“台独”言论,都明目张胆地讲出来了,过去的“政治禁忌”已变成堂而皇之的“选举诉求”。李登辉为保住“台独”政权、延续其分裂路线,一再向激进“台独”势力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扁李联手策动了去年9月6日“台湾正名”大游行和10月25日“公投制宪”大游行 。随着选举的临近,“台独”分裂活动有可能更加猖獗。陈水扁与李登辉等商定,要在2月28日举行100万人参加的大游行。事态的发展表明,陈水扁不仅仅是为了选举,他正以选举为掩护,有计划、有预谋地争取在2008年前,完成公投、“制宪”、“建国”三个重大步骤,最终实现“台独”目标。

形势表明,当前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尖锐、复杂,但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外部环境没有改变。一年来,在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下,我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对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紧紧抓住遏制“台独”分裂、争取台湾民心两个重点,以两手对两手,妥善应对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坚决遏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和“公投立法”进行分裂活动。克服“非典”疫情给对台工作造成的困难,继续大力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保持了两岸贸易、台商投资继续增长的势头。去年1~11月,新批台商投资项目4025项,合同金额74.98亿美元(增长26.5%),实际利用30.1亿美元;
两岸贸易522亿美元(同比增长29.8%),年贸易额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大关。从1988年到去年11月,大陆方面累计批准台资项目6万多个,合同台资超过695亿多美元,实际利用台资超过360亿美元;
两岸贸易总额累计超过3000亿美元,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
两岸人员往来现在每年达 12 300多万人次。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地开展涉台外交工作,第7次挫败台湾当局挤入世卫组织的图谋、第11次挫败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的图谋。从总体上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的大框架没有改变,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综合各方面情况看,陈水扁上台后,我们通过坚决的斗争和艰苦的工作,基本遏制了公开“台独”危险,避免了出现最坏的状况,维护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并且促进了两岸交流与往来的发展,维护了两岸关系大局的基本稳定。目前台湾问题的总体战略态势是:两岸力量对比继续朝着对我有利的方向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持续发展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大多数台湾同胞不支持“台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行一个中国政策,以及美国政府不支持“台独”,制约着台湾分裂势力贸然实施彻底的分裂步骤。但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遏制“台独”势力、抵御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斗争,仍面临复杂的形势,斗争尖锐、激烈,形势严峻。当前对台工作的首要战略任务依然是遏制“台独”、防止“台独”。(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共45题)

一、单选题

1.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 )相结合。

A.人大监督 B.人民群众监督 C.党外监督 D.司法监督 答案:B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P45)

2.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一条包括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 )情况。

A.宪法法律B.党纪法规C.法律法规 D.党纪法律 答案:A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6)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A.政治纪律B.廉洁纪律C.群众纪律

D.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答案: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6)

4.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 )。

A.干净担当B.忠诚担当C.忠诚干净D.忠诚干净担当 答案: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6)

5.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 )。

A.关键岗位领导干部B.地方领导干部

C.中央领导干部D.主要领导干部

答案: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P47)

6.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不能代替监督。

A.信任 B.教育 C.问责 D.执纪 答案:A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P45)

7.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A.廉洁自律 B.认真勤奋 C.踏实肯干 D.严于律己 答案:A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P51)

8.党的领导干部应当( )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A.每月 B.每季 C.每年 D.二年 答案: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P54)

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机关。

A.专门 B.专职 C.专责 D.专属 答案: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P55) 1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 )职责。

A.监督检查 B.监督执纪问责 C.执纪审查 D.执纪 答案:B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P55)

11.下级纪委至少( )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A.每月 B.每季 C.每半年 D.每年 答案: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P56) 12.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 )放在首位。

A.维护党章权威 B.保障经济建设 C.执纪审查 D.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答案: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P57)

13.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问题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 )会同被监督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A.每一月 B.每一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答案: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P57)

14.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 )签字后报上级纪委。

A.本人 B.党小组长 C.分管领导 D.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答案: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P58)

15.接到对干部( )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A.一般性 B.个别 C.轻微 D.疑似 答案:A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P58)

二、判断题

1.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P45)

2.党内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P45)

3.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5)

4.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 答案:错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条(p64)

5.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常态。 答案:错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P47)

6.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P50)

7.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执行主体是党的工作部门非监督部门(P51)

8.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P51)

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P53)

10.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P54) 11.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P55)

12.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P56)

13.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P56)

14.派驻纪检组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P57)

15.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问题的给予严肃处理。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P59)

16.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P62)

17.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p62) 18.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答案: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p51)

三、多选题

1.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 )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A.群众反映 B.巡视反馈 C.自身不足D.组织约谈函询

答案:AB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P53)

2.以下属于坚持党内监督,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 )能力。

A.自我净化 B.自我革新 C.自我提高 D.自我完善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P45)

3.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 )。

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用权受监督 D.失责必追究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P45) 4.党内监督的重点是解决( )问题。

A.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B.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C.管党治党宽松软 D.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答案:AB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5) 5.以下属于党内监督主要内容的有( )。

A.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B.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C.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D.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6)

6.以下属于党内监督体系组成部分的是( )。

A.党中央统一领导 B.党委(党组)全面监督 C.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 D.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 E.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 F.党员民主监督 答案:ABCDEF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P48) 7.党委(党组)履行以下哪些监督职责( )。

A.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B.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C.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D.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P50)

8.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A.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 B.执行党的决议 C.公道正派选人用人 D.责任担当、廉洁自律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P51) 9.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重点是( )。

A.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C.违纪案件查办情况 D.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答案:AB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P54) 10.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 )。

A.不收敛不收手

B.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C.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D.屡教不改的

答案:ABC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P59) 11.以下属于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问题( )。

A.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B.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

C.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 D.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P59)

1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A.政治意识 B.大局意识 C.核心意识 D.看齐意识 答案:ABCD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P46)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目标和要求: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全系统党员干部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党内监督条例》主体内容和特点。

授课重点:

1、深化思想认识,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

2、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党内监督条例》内容和特点 授课过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的发布施行,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的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条例》的发布施行,是我们党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一项重大举措。《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谈三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条例》起草制定的过程和背景

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 1 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

(二)《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在延安整风时期,我们党创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迄今为止

2 仍不失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

3 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为突出。

(四)《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

二、《条例》的主体内容和特点

(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

4 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5 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监的情况;
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主体。

《条例》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六大主体,并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样规定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对上述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的规定,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对于具体的职责,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对于党委和纪委委员的监督责任,都严格限定了监督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

6 人和事行使的是委员的监督责任,超出这个范围的就只是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来进行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二是对于党员,规定监督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所谓权利,这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而对于党委、纪委及其委员,则只是一种职责或责任,这是不能不行使的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对于党代表的监督责任,由于党代会常任制还在试点之中,因此只作原则规定。

总的来说,《条例》确立的这六大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四)党内监督十项制度

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起核心作用。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没有保障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没有秩序的监督,而且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要有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条例》在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了十项监督制度。

十项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党的历史上有的传统的制度,包括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第二类是近年在实践中创造形

7 成的制度,包括巡视、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这是把近年好的作法、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的。第三类,依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的报告创设的、目前在党内还没有实行的、探索性、创新性的制度,这就是询问质询和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二项。这十项制度,涵盖了上级对下的监督(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撤换要求及处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以及联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信访处理、舆论监督)。

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

第二项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保障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知情权的问题,这是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三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从执行中看,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单位只是笼统地报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的单位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家底”亮给群众。所以,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内

8 发扬民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一个主要载体。但个别地方、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为此,《条例》抓住主题确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通报、群众意见处理等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

第五项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并用制度采保障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把党员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

第六项制度: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第七项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这项制度是在总结了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的是上级党委和纪委为了加强与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 第八项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设立这项制度,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9 第九项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这是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其一,询问和质询只适用于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
其二,明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范围,限定为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则不属这个范围;
其三,明确询问和质询的方式;
其四,明确质询只能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情况下才能进行;
其五,为防止党内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项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罢免和撤换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考虑到党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条例》只对这项制度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稳妥起见,只规定在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中实行;
二是对提出罢免和撤换建议作了严格要求;
三是罢免和撤换要求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上级党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五)《条例》的几个特点

从以上这些内容上看,《条例》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权威性。《条例》作为中共中央发布的规范党内监督的基本党内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党章。

2、民主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

10 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3、针对性。针对性也是《条例》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条例》通篇就是针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党内监督的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用的监督制度。

4、可行性。《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解决所有问题。

5、系统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建了一个多层面的、各种形式的、相互配套的相对完整系统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6、创新性。《条例》中有许多观点和提法等方面在我党制度建设历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的:如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内容;
首次正式确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首次明确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
首次就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
首次把有关监督办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7、开放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党内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体会

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体会,供大家

11 下一步深入学习时作一些参考。

(一) 首先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要从保持党的纯洁性,提高我们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一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性的认识,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已回答,我们找到了一条道路,这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我们党从执掌全国政权开始到现在,经过几十年的学习探索和艰苦努力,我们党在怎样把我们党建设好,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面,已经探索出一条基本的思路,总结出一些有效的办法,这是一个过程,一个很长的过程。期间有很多经验,也有很多教训,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这些办法、经验和教训的产物。

因此,《党内监督条例》不能等同于反腐败条例,我们可以说,《条例》是一部反腐败的重要法规,但同时《条例》又不仅仅只是一部反腐败的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其所体现的立法思想,倍加珍惜这部法规,每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从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精神,来遵守和执行这部法规。

二是要从密切联系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一高度来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我们党每年都要处理一大批违纪的党员干部,当然个人原因存在很大因素,我

12 们还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来寻找原因。既要加强教育,又要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方面,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二)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强化制度意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

制度在实践执行中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还要靠人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三个意识,对于学习贯彻《条例》采说十分重要。

一是制度意识。《条例》所构建的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了特别重要的位臵。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是民主意识。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基础。因此,前面也已经说过,《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

三是责任意识。《条例》通篇贯穿了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有效增强责任意识,把自觉接受监督和自觉行使监督职责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责任来看待,这也应当成为我们学习《条例》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 树立和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创造性地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13 求真务实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精神,加强求真务实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保证。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从其真正得以落实、收到实效的漫长征程来看,现在只是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小步”。要贯彻实施好《条例》,就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要切实把《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各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监督,大胆开展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要做好与《条例》配套的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逐渐形成以《条例》为基本法规,由若干配套规定和解释所组成的比较完备、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不断赋予《条例》以新的内容。

思考题: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内容是什么?

1、

2、《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点一览

11月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发布。《条例》共8章47条,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等。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等作出规定。

· 党内监督的任务

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 党内监督的8个主要内容

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 四类监督主体及监督职责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党委(党组)的监督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承担的任务包括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等。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应履行的监督职责包括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应履行的监督义务包括: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1.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述职述廉

1.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2.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

1.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2.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五、巡视的主要任务

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谈话和诫勉

1.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

1.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八、询问和质询

1.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2.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九、监督保障

1.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处分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监督委员会主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党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对照检查材料 督查督办

监察局长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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