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调研报告

我国法律法规调研报告范文

引导语:调研报告是一种沟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人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人员。以下是搜集整理的我国法律法规调研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政策法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关于政策法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扩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系统的威信。但是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法律法规的边缘问题 我国正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有些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属于新兴部门,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也在所难免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处理上我们的执法人员常常会无所适从,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邮局邮购假药的问题。在法律的规定和可操作性上都不是很明确。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些漏洞打“擦边球”。类似这样的行为我们明知是不合法的但也也很难处理,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要积极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要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不能生搬硬套法条。在保证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质量。不能以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为借口对违法犯罪行为姑息。

二、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部门执法权交叉的情况

现阶段在食品药品的管理上不是由我们单独管理,同时还有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多个部门的交叉管理。这就容易造成许多问题大家都管,都管不到位。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而执法人员往往很难取证。也很难处理。这就要求卫生、工商部门配合工作。还有些食杂店或居民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药品,但是我们不能入室进行搜查。这就需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工作。因此在处理这些权力交叉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关系,执法过程遇到自己管辖范围以外的又关乎到执法结果和质量的情况要做好协调工作,明确权力范围,处理好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大家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有些执法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也各有不同,解决这种情况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用人关。其次,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度,对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上多下工夫,增强执法的能力和素质。在行政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制观念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他们的任职、晋升结合起来。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重实体、轻程序。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在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素质不同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大多数的相对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但是有些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和我们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因此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极不配合。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耐心细致。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事前警示、事中引导、事后回访的原则。事前警示,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媒体宣传、现场检查指导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事中引导,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
另一方面又要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解答、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与帮助,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事后回访,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对存在的问题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其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对药品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行政相对人有渠道反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那些做法不对,应该怎么改进”,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理解存在误区 不少人民群众能够对我们的工作性质不了解,不支持我们的工作甚至阻挠我们工作的情况时有出现,特别是在一些非法的药品宣传会上,他们打着“送药”“义诊”等旗号蒙骗群众当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缔的时候,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会误解我们,认为我们是无事生非,延误他们治病的时机。在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的时候不配合我们工作,有时甚至辱骂执法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取证,防止不法经营者趁乱转移假劣药品,一方面要维护秩序,安抚群众的情绪,向他们解释我们的工作职责和目的,得到他们的理解的同时也是对我们工作的宣传。另外,有利于我们在以后工作的开展。我们还需要在大众媒体上多做宣传,加大“普法”力度,一方面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食品药品监督深入理念人心,这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有利于我们顺利的开展工作。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事故发生。

作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我们还有很长很艰辛的路要走,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增强自身素质,搞好舆论宣传,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普法能力,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的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XX乡纪检工作法规制度调研报告

根据省、市纪委工作安排,为了深度贯彻落实省纪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XX乡开展了乡镇纪检工作法规制度课题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小结如下:

一、涉及各监督主体的法规制度 (1)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不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而对村“两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监督,带有群众自治性的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2)村支部的纪检员工作制度

1、在乡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所在村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和信访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2、在村级信访、理财、村务公开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中任组长或副组长,做好各方面的监督、领导和管理工作,使各项村务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对村组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有监督权、批评教育权。包括对有轻微错误者进行规劝及违纪违法行为先行初查权,并有向上级纪委报告权。

4、要经常走访党员群众(每月至少一遍),变群众上访为纪检委员下访,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使问题解决在最小范围内、萌芽状态。把群众的呼声及时报告镇纪委和村党支部。

5、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及时提示村两委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6、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村纪检支部工作职责

1、协助村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村党支部及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乡、村作出的决议、决定。

2、协助村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负责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责任书签订,每季度排查一次本村党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3、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每年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4、对党支部和党员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督村党支部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及时向镇纪委汇报党员的违纪问题。

5、协助做好纪检信访工作。协助乡纪委开展信访调处工作,建立和规范信访接待日制度,积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参与协调和化解基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严格控制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协助乡纪委调查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做好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工作。

7、参与并监督村重要事项的决策。凡村重大投资项目、党员发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都应参与并监督。对集体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参与项目的预算报价、建设单位的选择、工程质量、决算审计等各环节工作。

8、对村务公开实行监督。重点加强对村财务公开的监督,确保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公开一次,切实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行为。其它与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审批、土地流转、低保人员资格申报、土地征收征用、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热点问题,要加强监督,保证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公开透明,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9、注重调研听取民意。及时了解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广泛听取、收集对村党支部及有关部门党风、政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党支部和乡纪委反映。

10、认真完成村党支部和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4)乡镇党委及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乡镇党委承担着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职能,其职能的发挥事关农村和谐稳定,事关新农村建设成效。各乡镇党委及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5)乡镇纪委工作职责

1、主管乡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所属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

2、协助乡镇党委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3、对党员领导干部及村组、站所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

5、督促落实乡镇党务、政务、财务、村务公开,监督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6、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抓好乡镇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7、承办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6)乡镇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1、主持乡镇纪委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署和精神。

2、协助党委抓好本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和促进本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组织制定乡镇纪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经常督促检查。亲自参与和指导本乡镇违纪违法案件调查。

4、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抓好纪检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和乡镇纪委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5、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针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同时,要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参加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对乡镇党委的事权、财权、人事权等重大决策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负责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纪检工作情况。

7、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乡镇纪委委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2、参与开展农村反腐倡廉教育和推进制度建设;
参与对扶贫、救灾、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业和农民直接补助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参与所属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查处和申诉受理;

4、参与纪委工作计划、总结的讨论,提出工作建议;

5、负责督促指导村、基层站所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村、基层站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指导;

6、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了解群众对党员干部的反映和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7、注重搜集信息源,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形成信息并上报区纪委。

8、承办乡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纪检监督组织对各被监督对象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行政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指示、规定;
组织开展全区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专项治理;
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
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7.负责对全区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政策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对全区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的建议。

8.会同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领导班子,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区直各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
审核区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人选。

9.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乡镇纪检工作如何开展方面的法规制度

(1)加强领导。乡(镇)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乡镇纪委工作的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乡镇纪委工作顺利推进。

(2)认真履职。乡镇纪委要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地促进改革、实现发展、保持稳定。

(3)强化督查。区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纪委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乡镇纪委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乡镇纪委工作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

明确落实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一是坚持汇报督查制度。区纪委每年安排部分乡镇纪委书记向区纪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述职述廉并组织测评,并适时对乡镇纪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坚持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每年区纪委在全委会上通报表彰一批先进乡镇纪委和先进个人,对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乡镇纪委书记由区纪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建议区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三是坚持无案说明制度。对乡镇纪委一年来没有办理一起案件的,应向区纪委常委会进行无案说明。四是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区纪委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纪检干部进行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中的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五是坚持区纪委常委和委员联系点制度。实行区纪委常委和委员联系乡镇和重点村制度,负责联系点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等。六是坚持物质保障制度。乡镇纪委业务装备建设和办案专项经费由乡镇财政足额保障。七是坚持参加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参加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参加乡镇重要项目安排、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之前的酝酿协商和相关决策会议。

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区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六、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 (1)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2.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3.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2)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4.不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5.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3)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 6.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

7.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4)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护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8.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精心准备、在会上不着边际的发言;

9.不准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10.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规划调研报告

八项规定调研报告

普法依法治理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法(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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