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财务稽查制度模版

公司内部财务稽查制度 一、 定义 财务内部稽核是指在财务内部设置稽核岗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系统地检查、复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并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对各项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审查和对其它会计资料的事后复核。

二、 原则性 1、 防范性原则 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风险,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

2、 经常性原则 财务内部稽核依据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监控财务收支的内在要求,按照财务机构设置与相应的职责分工随时随地进行,并对稽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规范性原则 进行财务内部稽核,必须以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价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三、 会计凭证稽核 稽核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制作的会计凭证,是否由经管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复核、签章。会计凭证稽核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核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自制的入库单、出库单、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书、银行回单、收据、刷卡小票、本公司开出发票的记账联以及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等。

(1) 自制的原始凭证格式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规定、是否合理;
凭证填写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是否相符、单据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审批是否通过。

(2) 各种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列明公司名称;
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

品名、数量、单价是否填写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如有更改,是否有原经手人签字证明。

(3) 凡须填写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验收证明(即入库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签字或证明。报销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授权审批人签字同意。

(4) 如果原始凭证遗失或未取得原始凭证,由原填制单位出具证明作为原始凭证或出具由两个以上经办人员签字证明的原始凭证,审核出具证明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查实无重复支付款项现象。

(5) 自制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或经手人签字,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是否齐全并格式是否正确。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公章及经手人签章。

(6) 对不合理、不合法或伪造、变造的原始凭证应严厉查处,按公司报销制度标准,各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 审核记账凭证 (1)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与经济内容是否相符。对于需单独保管的重要原始凭证或文件,以及数量较多,不便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是否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或留复印件等。

(2) 记账凭证的制作是否规范,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

(3) 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日期是否超过 10 天,内容、金额是否一致发,摘要是否言简意赅、文理通顺、符合要求。

(4) 记账凭证的制单、复核、财务经理是否签名盖章,收付款凭证是否有经手人及出纳签名盖章,附件张数是否如实填写。

(5) 对调整账目的凭证,要审核调账依据是否充足、金额是否准确,摘要中简要说明调账原因,是否有相关附件。

四、 总账及财务报表稽核 稽核人员应检查会计人员是否每月核对报表、总账、明细账,发现不符或错漏,是否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是否能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 财产物资稽核 1、 定期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实地盘点法,检查库存现金是否与日记账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金收付不入账等现象。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相符,如有未达款项,是否填制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有无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现象。

2、 参与财务物资清查盘点 稽核人员应每年至少参与两次财产物资清查盘点,监督财产清查过程,核对财产清查盘点表。检查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发现账败不符、账实不符现象,并了解原因。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 关于协助内部稽核人员工作的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对稽核人员的审计工作应给予支持、协助。

2、 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审阅有关文件,检查指定的会计资料,发现问题可向有关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对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部门和个人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严重失职,造成集团公司或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个人,可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干扰、阻挠、拒绝、破坏稽核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可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反映,由行政人力中心根据公司行政规章制度中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七、 附则 1、 本财务内部稽核制度解释权归属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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