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存在问题、推行原则及

  基层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存在问题、推行原则及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余朝芳 郭正元 李振业

  摘 要:推行阳光检务,亦称深化检务公开,它要求检察机关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有关活动和事项,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推行阳光检务,不仅是密切检群关系、提高办案效率、推进诉讼民主的重要途径,更是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阳光检务;推行原则;对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行“阳光检务”,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人民群众了解与支持、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更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公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保障。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推行原因及相应对策。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存在的问题

 实行检务公开,对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密切检民关系,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均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此项深得民心的工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检务公开的效果。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工作开展不够规范,有的只流于形式,且公开形式单一;有的仅局限在控申部门,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等部门并没有有效推进。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落实,影响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识,有的甚至引发群众误解,给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

  (二)检务公开形式单一

 当前在实行检务公开上,较多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特别是部分地区检察院对群众反映强烈之问题的解决情况、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的反馈情况以及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及处理情况等敏感问题,只公开办案结果,很少公开决策的过程和决策的法律依据,甚至对某些特例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均选择秘而不宣,使群众认为检察机关在搞暗箱操作。同时,由于资金的局限,大多数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形式多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之时,重大活动开展之机。而公开的形式也较为单一,仅仅是发放些资料、宣传单,又或是设置几个公开宣传栏,这些做法均无法实现对检务公开内容的全天候、多领域,全员性传播的目标。相对于大部分人民群众而言,目前检务公开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特定的人了解,在客观上使得检务公开信息的接收方过于局限。

  (三)检务公开信息吸收甚微

 受交通不便和电子信息传播渠道单一的限制,目前农村吸收检务公开的信息缺少便利条件,农村群众对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介的信息接收量较城镇居民偏少,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农村此种情况更为突出。加之农村有文化的群众,大部分已外出打工挣钱,留守的多属老弱病残群体,恰恰这部分群众,他们的文化水平偏低,对社会信息的捕捉和理解能力较差,不能对文字宣传的内容及其精神有一个较好的理解。就他们而言,检务公开的效果收效甚微。

  (四)制度建设缺乏配套措施

 虽然“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起着提高民主决策正确性、准确性的重要作用,但在其出台之时理论上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等方面缺乏学术探讨,没有给予检务公开较为完善的阐述,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致使出台后有关“检务公开”的理论研讨活动少、形式单一,没有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这也给检务公开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中,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此造成实行检务公开只能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必要的监督主体缺位的结果出现。加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等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全由地方部门边实施边修正,制度之间也难免会产生冲突。

  二、推行“阳光检务”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

  (二)真实充分原则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

 检务公开应当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不断执行和落实下去,检务公开的开放程度也应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而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及途径等诸多方面,应当在落实和执行中,继续探索,不断丰富、完善。

  三、推行“阳光检务”的对策

 阳光检务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推行阳光检务就必须贴近检察工作实际,秉承“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真正实现检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提高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广纳百家之言,培养开放意识、民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深入广泛的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认真扎实地落实检务监督的要求,增强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要考虑建立检务公开墙。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资金,争取在每一个乡镇机关所在地建造一堵“检务公开墙”,更加方便当地的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向,增大向人民群众收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概率,增强对口举报的针对性。二要创新形式,搭建阳光平台。在采取散发宣传单、提供法律咨询、召开座谈会等传统形式进行宣传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当地人民群众所熟知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渠道,深化检务开的内容;将巡访、下访经常化、制度化,同时把查办案件、检务公开、检察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其它相关人员、发案单位等告知检务公开的相关知识。三要设置“双屏”,随时阅览检务。设立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设外网网站,开设电子“检务公开”;将检务公开内容挂在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显示;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存储入触摸屏供人民群众随机触摸查阅。另外,对于正在搬迁,部分设施正处在筹建和完善之中的办公楼,应预留检务公开栏,以保证检务公开的主阵地,从而方便社会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了解、咨询。

  (三)完善机制,拓宽公开渠道

 1.建立工作考核制度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能限于原则性的要求和一般性的布置,要把它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来推进,建立正常的工作考核制度,其工作政绩纳入本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年度考核,与工资收入、职务晋升、争先创优等挂钩。成绩优秀者给与奖励;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教育和惩罚。

  2.坚持工作通报制度

 定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有关群众代表进行联系,向他们通报检务公开的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3.试行审查听证制度

 对一些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试行听证制度。以业务部门提请和检察长提议两种方式启动,事先做好听证会的准备工作,确定并提前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研究听证会的操作程序,确定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等。由于实行听证会制度,人为的增加了工作量,加大了各种消耗,所以要讲求实效,严格限定举行听证案件的范围。

  4.建立当事人阅卷制度

 阅卷权是实现当事人参与检务处理程序,实际影响检务裁决形成的前提条件。检务处理程序中的当事人阅卷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拟作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不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阅卷的材料范围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检察机关内部讨论的记录等秘密性材料。

  5.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检务督察部门根据党组要求,对检务公开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效能监察,保障推进落实。另一方面寻求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以及特约检察员的作用,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主动邀请他们视察检务公开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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