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一次十分重要大会,认真学习胡总书记报告和中纪委工作报告(同名33312)_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认真学习胡总书记的报告和中纪委工作报告,领会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统一思想,推进包括案件检查工作在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强调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做出的郑重承诺!这就要求我们,特别是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同志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同时形成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尚需一个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以及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影响不可低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仍有一些基层组织存在管理不严、软弱涣散的问题。这些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反腐败必然面临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我们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念,充满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查办案件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查案不力不称职”的理念,全力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在此,我重点就加强市直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市直机关查办案工作的现状

 市直机关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指挥机关,担负的任务重要而艰巨,这个指挥机关能否廉洁高效、健康运转,对全市540万人民是至关重要的。市直机关现有55个纪检监察组织,编制纪检组长48名,监察室主任42名,纪检监察干部142人,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困难多、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

 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05年至今年10月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共立案18件,给予党政纪处理18人,其中市公安局7件,市法院5件,市环保局3件,市政府办1件,市城建局1件,市人防办1件。以上18件中自办案件只有9件,年平均才3件,其他9件都是上级或司法机关调查后,移送处理的案件,98%单位三年来没有1件案件。从近年来市纪委监察局批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317件信访件反馈情况看,初核转立案的极少,不难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更不用说从信访举报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就更少了。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2005年至今年10月市直机关各纪检组监察组织所办的18件案件,涉及乡科级只有6件,占总数33.3%,其它12件,占总数66.6%,给予开除党籍1人、开除公职1人两案均属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很低水平。

 二、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体制不顺,不敢办案。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对发案单位实行 “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约束,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案件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同时也出现了对上级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敷衍了事的现象。

 (二)力量分散,办不了案。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分散在55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02年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到位。

 (三)精力分散,顾不上办案。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多数都分管有行政工作任务,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有的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的现象。市直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行等占了大部分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业务生、能力差,不会办案。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能独立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往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方法切实可行,市纪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参加办案的同志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培训。

 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更新观念增长知识。除市纪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1、整合办案力量。一是建立市直机关办案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和协调查办大要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建立部门协作办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检察院、公安局、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积极性,明确分工,协同办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抽调精干办案人员参与,联合办案,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2、适时介入,强化帮扶。为保证案件质量,市纪委监察局应经常向市直单位提供政策依据,传授办案技巧,开展业务帮扶。如市直单位办案需要银行查询,跨区跨行业取证不能独立完成的,我们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阻力大、困难多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主动介入,排除阻力。帮助解决其在办案中存在的因领导意见不统一,案件查处不力,等诸多矛盾。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都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转变查办案件工作中被动局面,成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靠得住,打得赢的反腐尖兵。

 总之,市直部门查办案件工作在整个案件查办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不断创新的精神加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积极搞好组织协调,把市直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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