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无形资产

  内部控制制度

  ——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科学规范。

 (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的清晰严密。

 (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公司应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无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总经理室或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

 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无形资产采购过程应规范、透明。

 对于一般无形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及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采购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公司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公司应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公司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全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公司应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留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至少应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检查分析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及对差异及时进行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区分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财会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上报总经理室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金额重大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按规定程序上报总经理室审批后予以出售或转让。金额重大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处置价格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由公司总经理室和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由公司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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