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不予追究公司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 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 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轻伤1人以上(含2人);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

(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

2、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

(1)所在地区客户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

(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1、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1000元以下,含1000元)”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

(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

(4)因过失造成的。

2、“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警告处分。

(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处分。

(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

1、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的;

2、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

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
1、拒不承认、不及时纠正过错的;

2、过错责任的发生是因故意、徇私舞弊、索受贿赂而造成的;

3、多次发生拒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的受理:
1、综合部在接到举报时的受理;

2、综合部自行调查发现的受理;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转送材料受理;

4、总裁、副总裁交办的案件由综合部受理。

5、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涉及责任追究过错行为的,应主动、及时上报综合部,如隐瞒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理和调查:

综合部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登记后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各职能部门的调查范围:

(1)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过程管理涉及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单位牵头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综合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2)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主管副总裁牵头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综合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3)车辆安全事故由综合部牵头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4)涉及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治安事件,由综合部牵头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5)行政类及客户投诉事件由综合部根据问题涉及部门责令当事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当事部门调查完毕后向综合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综合部提请总裁决定,必要时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7)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调查事项:

(1)调阅有关材料;

(2)询问被追究责任人;

(3)向有关证人、举报人调查取证;

(4)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追究程序

1、调查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在调查核实后 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过错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行为;

(2)过错行为依据本制度需要追究;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后果具体,责任明确;

(5)处理意见及决定。

2、处理决定的执行程序为:综合部制作《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当日按程序下达具体执行部门,并监督执行。

3、具体执行部门在接到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3日内,向工会提请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工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10日内向总裁办公会提交责任追究复审意见书,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责任追究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答复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所作出的各类决定,人力资源部应向相关部门下达并督促执行,相关部门应将执行情况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汇报,人力资源部接到汇报后应即时向总经办通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对尚未发现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有溯及力。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3、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4.1计划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
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4.2计划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4.3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4采购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5采购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6采购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7供应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4.8 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4.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4.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4.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办结的重要事项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的。

4.17公司员工违反规定,接受供应商吃请和礼品礼金的;
或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的;
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或违反规定,向供应商透漏商业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8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
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凡属违反集团党纪政纪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集团按党纪政纪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纪检委员和公司管理部部长、办公室主任配合并负责具体的追查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 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 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三) 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 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 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
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保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薪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 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

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
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
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管理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管理部会同综合管理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

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处罚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处罚金额标准。在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内的,按不良担保项目当年实现担保费收入的2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超出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外的部分按其应实现担保费收入的10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
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
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 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2、担保客户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
发生担保损失;
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
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
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 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
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
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根据公司( )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某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不再追究责任承诺书

公司不签辞职报告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不批准

推荐访问:不予 追究 责任 辞职报告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