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补贴总结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
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
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
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
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
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2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3 (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X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2、量力而行原则。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二、补贴对象

3、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因年龄、身体、换届或组织调整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4、曾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因招工招干,转为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的,不予补贴。

5、“一肩挑”的村只认定党组织书记1人为主职。

三、任职年限计算

6、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

7、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安排到村以外单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前后任村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村以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村干部任职年限内。

8、退伍军人、民办教师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9、多次间断任职的离任村干部,只取最后任职时间段作为连续任职年限。

10、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在任村主职前连续任村会计的,村会计任职时间每两年可折算成村主职一年计算任职年限;
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四、补贴标准

11、村主职任职年限3年以上(含3年)但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00元;
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
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1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下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任职时间在6年以下的村会计,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
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
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13、对任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600元;
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4、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定额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按各50%的比例分别筹资发放。

15、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在村干部离任两个月内及时发放。

16、本暂行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级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7、本暂行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由镇政府负责,镇农业综合中心组织实施,镇财政所、村级财务监督组参与,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

审计主要内容是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情况等方面。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结合村民自治工作,适时公布,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将给予适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3.审计程序

(1)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 在审计组开展工作前,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结清所有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文书汇总入帐,逾期均视作违纪处理。

(3) 审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登记有关审计表格,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4) 审计终结,审计组写出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和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 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将审计事项建立档案。

4.审计方法

(一)帐证、帐据、帐帐审核

(1)缴销所有使用过的税票,专用收据,收款凭证,集体资金专用领条。

(2)分年度审核登记各项收入。

(3)分年度审核各项支出。

(二)帐实审核

(1)严格审核各项收入、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银行、个人借款以及各种返还款、个人捐助赞助款,实行据实登记。

(2)逐笔审核登记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债权债务。

(3)审核各项支出票据,经查证为虚列或重报的票据另行登记造册。

(4)按项合计年度,做好被审计单位收支决算,是否对照核准的债权、债务,盘点现金和存款。

(5)整理有关报表和资料,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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