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屠宰场)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完善生猪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条款,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使用未获得国家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

三、不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四、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发现他人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严格遵守兽药、添加剂休药期制度。

六、不出售病死的、未经检疫的动物。

七、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八、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承 诺 人:(养殖场)(签字)

承诺时间: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
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
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屠宰场)

承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完善生猪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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