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授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的管网资产已全部注入到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江南水务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江南水务公司。考虑到江南水务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市政府授予江南水务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江阴市全境。

 (三)特许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江南水务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江南水务公司整合了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管网资产之日起算。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江南水务公司实现排他性经营。

 (六)江南水务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七)市政府授权江南水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公共土地的权利。因有偿使用土地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八)市政府授权江南水务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因突发、紧急事件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江南水务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予江南水务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江阴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江南水务公司应在其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江南水务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江南水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如江南水务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江南水务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江南水务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十一)市政府授权江南水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江南水务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

 (十二)江南水务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或其他规费,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江南水务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江南水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江南水务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市政府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合理的比例对江南水务公司由此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市政府授权江南水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江南水务公司有权对非由江南水务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江南水务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关于水价政策

 (一)水价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江南水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江南水务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合理成本的确定。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江南水务公司所属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限于直接用于生产和服务,符合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此类投入应使江南水务公司能够具有合理的、可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人口增长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供水能力,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供水水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接近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江南水务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质量标准、供水数量以及供水企业合理历史成本水平确定。

 (三)凡因物价水平上升而导致江南水务公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可由江南水务公司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水价格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价格调整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供水价格经审定并通过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后,及时作出调整。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江南水务公司应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江南水务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价格管制模式。上述“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收费价格”所指之合理利润为江南水务公司供水业务合理利润,在特许经营期内,江南水务公司在确定供水价格时所依据的合理利润水平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六)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江南水务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江南水务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江南水务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江南水务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四、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江南水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江南水务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接受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市政府授予江南水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质押等。

 (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的原因,江南水务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江南水务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江南水务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江南水务公司违反国家和江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江南水务公司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江南水务公司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义务。

 (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江南水务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江南水务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江南水务公司可提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江南水务公司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

 (七)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江阴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江阴市建设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江南水务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八)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市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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