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现状

  我国弱势群体现状

  摘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关键词”:弱势群体; 最低生活保障; 医疗保险; 社会救助

  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

 一, 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弱势群体的生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第二, 政治上的低影响力。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三,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等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并且在法律上应允许自力救济。

 参考文献

 1.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5

 2. 冯书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2.

 3.阚先学, 韩秀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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