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福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保福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八)教职员工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决定;

 (十)各类奖励、处罚的决定;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决定;

 二、重要人事任免:

 (十二)中层干部(含副职)的任免;

 (十三)教职员工的合同签订及每学年的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四)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十五)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六)教学奖励资金的使用;

 (十七)教学活动资金的使用;

 (十八)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和总支委会。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总支委会分别审议,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需要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校长办公室和总支组织委员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或总支委会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务会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长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和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校务会、总支委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校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长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七)校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乃至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校务会、总支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保福小学校长室。

 保福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10.3

 保福小学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核心组织,班子成员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沟通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发挥连接学校和学生的纽带作用。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具有甘于奉献的精神、团队协作的精神和强烈的集体主义感。为了严肃纪律,规范班子成员管理制度,创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发挥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工作能力,履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 便更好地为学校及师生服务,特制定学校人事任免制度如下

 一、凡加入校领导班成员必须上交个人简历申请书,经过竞选、投票,由学校原班子讨论并核准,方可成为学校干部。

 二、凡预备退出校班子成员者,必须事先向校长递交辞职申请书,经过班子成员讨论通过后,上报乡教育总支批准,方可退出校班子。

 三、班子成员属于聘用制,聘任时间为一年。在职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尽心尽力地为学校和师生服务。在工作中,如有重大过失和其它错误或者不符合考勤制度要求的,如:成员个人因素导致的工作失误和损失;工作消极、怠慢、不负责任;抵触班子会决议;不遵守班子会的规章制度;以班子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坏学校名誉,可由校长提出,班子讨论直接罢免。

 四、凡受到乡以上教育部门或政府部门纪律处分者,勒令其退出学校领导班。

 五、新老成员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老成员应给新进成员加以指导及介绍工作经验,新进成员应认真听取意见,吸收经验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

 七、从制度的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福小学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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