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与案件侦破

 物证与案件侦破

 内容提要:

 本专题以“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物证与重现犯罪”为主要内容,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物证与案件侦破”的关系。通过本专题的讲授,力求使刑事犯罪侦查学员了解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提高实战中运用物证的意识。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

 (一) 物证的本质特征

 物证是相对人证而言的一类证据。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均可称之为物证。从广义上讲,物证也包括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书材料,文书材料是一种实物,书证当然也可以视为物证,但它和物证又有一些区别。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条文,也反映了这种区别。可见,物证即不同于人证也不同于书证。

 物证是以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物质性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

 上述物证的概念,即点出了为物证的一般特征,也揭示了物证所具有的双联性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各种物质性客体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的情况,就是因为他具有“双联性”的特征。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无可争议的确定,这样“物质性客体”才可以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有一方面的联系没有从法律上或科学上被正确确定下来,该物质性客体就会失去作为物证的法律效力。

 作为物证的物质性客体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通常用符合法律手续的文字笔录和拍照的方法加以确定,至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一般必须用科学鉴定的方法才能确定。当然有的物证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加以确定。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合法性。物证应当是以法收集的。只有以法收集才能保证来源可靠。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栽赃陷害而伪造物证。二是确实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亦同),可能是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前一种情况当然不能以假当真,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利用刑事技术手段揭穿罪犯伎俩;后一种情况应当对收集物证的方法和物证的具体内容同时进行审查。如果收集来的物证经审查核实,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收集的方法是非法的,还是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的。但是对于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物证的不可替代性。这个特点是有物证的双联性决定的。物证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鞋子丢了,绝不能用犯罪嫌疑人穿的另一双同类鞋子来替换。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原物的照片和模型。这并不是对物证不可替换性的否定,而是对物证这个不可替换性原则的肯定和完善。

 3、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在现代科学技术还没有产生之前,利用物证的范围是很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物证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发现物证到记录物证,从提取物证到检验物证、鉴定物证都不能离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时,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如果办案人员不懂得计算机技术,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将是十分困难的。

 4、物证的客观可靠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原告、受害人、证人、辩护律师、甚至办案人员,都有可能出于这样或那样的个人动机而偏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物证则不然,它是客观存在的。他等待内行人去发现它、提取它,等待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去检验它、鉴别它,并且利用它来证明一定的案情。诉讼实践已经表明,唯有物证不说谎。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一)犯罪现场的分类

 培养驾驭现场的能力并确定一起犯罪涉及多少现场,每一现场的性质、范围、状况,每一物证与现场的联系,对侦查破案尤为重要。目前为止还没有能满足犯罪现场全部要素的一种分类方法。对于每一案件来说,虽包括许多宏观和微观现场,但原始现场最为重要。宏观现场通常按:

 1、犯罪的类型分类(如杀人、盗窃、强奸等);

 2、现场的位置分类(室内与户外现场);

 3、现场的性质分类(身体伤害、房屋倒塌、银行失窃等)。

 微观现场是指涉及犯罪的任何个体和物件(如被害人身体、犯罪嫌疑人所用的工具等)。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联系

 大多数导致破案的线索来源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证,物证与现场的密切联系,是由物证在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侦查破案应当先解读现场物证。物证在各类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把犯罪过程看成是罪犯实施的一个“系统工程” 的话,其中包括:“预谋策划——踩点打探——案前准备——实施犯罪(案发现场)——逃逸躲藏”等犯罪阶段。罪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必然存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场所和某些有关联的物证。揭露和重现犯罪就是要通过案发现场上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证开始入手。物证的形象痕迹特征、所载字迹、声纹和物质性属性无不隐含着犯罪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注重采集、分析、鉴定物证对侦查破案是十分必要的。现代侦查破案工作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广泛利用物证。

 (三)物证在现场遗留的重点部位

 1、现场的进出口

 犯罪嫌疑人总是选择最便捷的路径出入现场,并使用惯用的手段和一定的工具翻越或破坏进出口处的障碍物,以便迅速实施犯罪。因此在现场的进出口处往往会遗留大量的物证

 2、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的区域

 犯罪现场中最有价值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客体和可能触动的部位。现场上被侵害的客体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极有可能留下各种物证,是勘查的重点。

 3、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和运载工具

 发现寻找物证不能仅仅局限在中心现场及其附近,还应扩大到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

 4、犯罪嫌疑人藏身或隐蔽的地点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预谋、策划、踩点、打探的地方,以及作案中受惊或作案后被发觉,在现场附近(如仓库、天棚、柜台下、厕所等处)隐蔽躲藏时,也容易遗留有关的物证。

 5、犯罪嫌疑人身上及其周围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现场上的物质带走。

 (四)现场物证的作用

 现场勘查中只有运用正确的刑事技术方法,去发现、提取、分析鉴定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物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推断案情,才能充分发挥现场物证的作用。

 1、能为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依据;

 2、能为摸、排、查提供范围和线索;

 3、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同特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4、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作案人数等情况;

 5、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点、年龄、文化、职业、身份等提供依据。

 6、能为证明嫌疑人是否在作案现场,核查证人关于案件证言的真伪;

 7、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遗留者,从而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类型的物证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物证,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看,物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证据,另一类是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主要事实的物证,称直接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中主要事实,只能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物证,称间接物证。物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间接证据。

 三、物证与重现犯罪

 对现场物证的充分解析,采用推理(回溯推理和正向推理)的方法可以重现犯罪过程。

 (一)犯罪追踪调查

 现场形态和物证通常可以用来确定“某起特定犯罪”的重要事实。如盗窃案可发现工具痕迹,打碎的玻璃,丢失的贵重物品;杀人案可发现创伤和肢解的尸体;伤害案中被害人的血迹,扯裂的衣服;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体伤痕和阴道上的精液以及施暴的物件和工具,可推测是强奸杀人罪犯留下的。

 案例1 ——跨省擒魔

 提供作案方式

 许多案件都是由其个人犯罪特征的方式构成,物证能帮助确定某种特定的作案方式,为串联、并联案件提供依据。如作案嫌疑人所留的笔迹、声音、习惯动作;入室盗窃的侵入方式、所用工具、被盗物品的种类和特征;纵火案件所用的助燃剂类型、点火方式等。

 案例2——追捕末路狂徒

 (三)确立嫌疑犯与被害人的关系

 物证能够协助确立在暴力犯罪中特别重要的联系。如对被害人身上的嫌疑犯精液进行DNA比对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液、毛发、衣服纤维和化妆品等。发现嫌疑犯拥有被害人的个人物品有时也可确立相互关系。如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信用卡、衣物、私人用品等。

 案例——烧焦的名片

 (四)确定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如要确定某人(嫌疑犯或证人)与犯罪现场是否有联系,可通过勘察现场和分析检验物证实现。如犯罪现场遗留指纹的同一认定;生物学证据中毛发、唾液、血液等比对鉴定;人体形态证据中脚印、耳廓纹、唇迹、字迹等特征比对检验。

 案例4————女出租司机被害

 (五)确定物品与犯罪的关系

 在某一地点或某人身上发现的物证通常能把现场或个人与特定犯罪联系起来。如汽车肇事后逃逸的车辆,可利用残留的多层漆片缩小有关嫌疑车辆的数目和型号范围;对枪击现场弹头的检验鉴定可确定抢的种类,通过痕迹可追查枪的持有人。

 案例5——追踪银行卡

 (六)否定和支持证人的证词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往往能给出结论性的证明,表明某人对所发生的事件的陈述是否可信。如案件发生后,事主谎称事实真相,物证可给出正确与否的答案

 案例6————失控的情感(完美的谎言)

 (七)认定嫌疑犯

 诸多类型的物证可通过实验室比对和分析使之个性化。如指纹、DNA鉴定是用来认定嫌疑犯的最佳物证,结论可对该人做出明确无误的认定。

 案例7——隐形罪恶

 (八)提供侦查方向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可以帮助侦查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为破案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线索。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脚印大小,可以帮助侦查员排除或包括某一嫌疑犯;脚印的数目,可查明在现场的人数;鞋底图案,可提供今后调查的主要线索;脚印的位置,能提供有关事件顺序的信息;脚印的形态,能表现出现场的活动情况。

 案例8——高压电房里的秘密

 注:上述案例均为2008年以来发生的不同性质的典型案件,案件中利用了“物证”的信息作用,使犯罪的真相得以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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