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水务局有关开展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XX区水务局关于开展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全面摸清洗车行业违法取用地下水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研究编制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以规范洗车行业取用地下水管理为抓手,依法强化浅层地下水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以取缔一批无证无序洗车行业为手段,努力构建水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畅通水资源公益诉讼渠道,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整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XX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4、《XX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外,凡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活动的开展和效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水政水资源科、节水办用水公室、水政监察大队全体人员,各水务站直属单位水政监察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汇总。

五、工作分工 1、XX镇城区片:XX负责,水政水资源科全体人员为成员;

2、其它镇区片:(1)运河片,XX负责,所属水政监察员及涉镇区水政监察员为成员;

(2)XX片,XX负责,所属水政监察员及涉镇区水政监察员为成员;

(3)XX片,XX负责,所属水政监察员及涉镇区水政监察员为成员 六、工作安排及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8月5日—15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初步摸排和宣传。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6日—8月26日)。全面开展拉网式摸排、调查取证和整治行动。8月31日前,对前期调查宣传中拒不拆除取用设施的用户立案查处,同时组织县检察院、水政、公安、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15日)。开展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确保专项整治的成果;

完善洗车行业浅层地下水整治档案管理,总结专项整治经验,上报工作成效。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氛围,并落实专人、组织专班,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2、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做到有阶段安排、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按序时节点、按目标任务完成整治工作。

3、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做到摸清查实洗车行业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现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活动成果。

附件:1、XX区水务局致洗车行业业主的一封信;

2、XX区洗车行业取用地下水用户调查登记表。

致全区洗车行业业主的一封信 洗车行业业主:    为规范洗车行业用水秩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理条例》第二条、《XX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XX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和要求,近期我局将联合区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车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及对象:全区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用于洗车经营的行为。

各洗车行业业主要严格对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按照要求迅速整改。针对在整治行动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XX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五条 浅层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外,凡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2 XX区洗车行业地下水用户调查登记表 序 号 取 水 单 位 业主 或联 系人 名称 井深 (米)

年取水量(吨)

是否 领有 取水 许可 证 是否 缴纳 水资 源费 是否 持有 营业 执照 联系 方式 拟处理意见 自来 水取 水量 地下 水取 水量 填报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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