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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