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以严格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学论文:以严格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口夏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们完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从“文革”的无法无天到今日的有法可依,具有里程碑意义。欣喜之余,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呢?我认为,除了加强和改进立法活动本身之外,严格执法对立法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以严格执法来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一整套基本的规范,为现代法治的推进筑起了轨道之网。然而,法律规范体系本身还不等于实现了法治,还不等于实际发挥出了调节社会关系的应有功能。这方面,曾有过深刻的教训。建国之初,也曾启动立法工作且有所建构,虽然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甚远,但是毕竟有宪法、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的出台。问题在于,由于“左”的侵蚀,人大于法,国家根本大法也不能贯彻到底,到了“文革”期间更是名存实亡,甚至无法保护根据它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历史经验表明,有法不依,比没有法还要糟糕。仅有的法律在实施中都打了折扣,如何建设完整的法律体系?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带领我们党痛定思痛,在50年代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环节基础上,强调“有法必依”,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出该环节两方面的具体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在“依法办事”的法治总要求之下形成了16字法治建设方针。30年来,这个方针在我国得到全面推进,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长期的人治传统和“文革”对法治的极大摧残,使得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要艰难得多。社会中的许多乱象,有的是因为立法不足,规范无据;有的则因为执法、司法、守法不到位,失于规制。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后者日显突出,即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地存在着,阻碍了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是法治建设“有法必依”环节的具体要求,但二者针对性有所不同。“执法必严”是对作为执法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责的要求。“违法必究”是对作为个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义务的要求。两相比较,前者在我国当前是更为关键的任务。执法者疏于职责、执法不力甚至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又如何保证大众守法?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法者不积极推动法律的落实,法律如何能够成为区区百姓的武器?就以广大群众关心并担心的食品安全为例,有毒食品层出不穷、此伏彼起,固然黑心生产者和经营者脱不了干系,但失于监管的执法者更是难辞其咎。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类似问题,都是由于该管的不管和不该管的乱管导致的。应当承认,经过30年的法治建设,敢于公开挑战法律权威的人越来越少,但执法中的随意性并不鲜见,经常地表现为选择性执法—一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有的规定执行,有的规定不执行;某些事情上执行,某些事情上不执行;对一些对象执行,对另一些对象不执行,等等。法律体系的构建旨在全面调整社会关系,覆盖各个社会领域,而选择性执法的后果正是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执法不严,必然使看似全面严密的法网实际上漏洞百出、支离破碎、瓦解虚化。因此,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强化执法的完整性,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规范文本层面的完整性,落实为社会生活中鲜活存在并真正有效的完整法网。
  
  二、以严格执法来检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个体系。所谓调整和完善,就是对于现有法律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增加的增加,该取消的取消,该坚持的坚持,从而与时俱进。但是,作为立法活动的立、改、废,都必须以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一项法律规范,如果没有得到完整地、反复地、普遍地执行,或者虽然执行却由于种种原因走了样,那么这项法律规范就没有真正地受到应有的实践检验,就不能准确地得出该项法律规范是优是劣的结论,就谈不上立法活动的立、改、废,也就不能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调整和完善的立法任务。
  
  应当看到,上述道理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还未能很好地领悟和贯彻,往往是在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就急于以改革的名义提出各种否定或者修订、甚至另起炉灶的方案。在一个法律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检验时,首要工作恐怕不是要改变这个法律制度,而应当是先从各个方面排除这个法律制度的干扰因素,不走样地执行这个法律制度,并通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发现问题,找出弊端,权衡轻重,如果真是存在严重缺陷而又难以在制度内改善,才可以考虑改革。即便改革,也要对比新旧方案的利弊得失,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慎重作出选择。遗憾的是,不严格执法,就急于改变立法,劳民伤财,反复折腾,这样的现象何其多也!
  
  严格执法的缺位还会导致重复立法。所谓重复立法,就是对于那些设定同样权利义务的规范,通过不同的形式屡次推出、反复禁止,三令五申。这种看似重视立法的做法似是而非。立法为了实行,实行了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一个法律规范出台,能够持续得到严格执行,这个法律规范就一直保持着有效状态;反之,这个法律规范就处于实际的废弃状态。与其说重复立法是一种重视,不如说是一种无奈,只能证明已经出台的法律规范未能得到严格执行。由于不严格执法,前面的法律规范实际丧失了有效性,后面再出台一个同样或者类似的法律规范就能发挥它的效能吗?因此,要继续完善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不以严格执法为前提。
  
  三、以严格执法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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