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行为规范及奖惩制度

  行为规范及奖惩制度

 1、违规行为的处理

 ⑴、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给予书面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行政处分,并处如下处理措施:1.当期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2.公司根据情况,可对责任人予以降职或降薪。3.造成公司损失的,可要求责任人以个人财产赔偿公司损失。

 ⑵、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并处如下处理措施:1.当期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2.公司根据情况,可对责任人予以降职或降薪。3.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造成公司损失的,可要求责任人以个人财产赔偿公司损失。5.没收违规所得。

 ⑶、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如下处理措施:1.当期绩效考核为不达标。2.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3.造成公司损失的,可要求责任人以个人财产赔偿公司损失。4.没收违规所得。

 ⑷、上述三大类违纪行为对应的处理措施均可并列使用。

 责任人

 本制度的“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所指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直接操纵或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所指相关责任人是指参与决策或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单位、个人,包括办公室认可的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考核人。

 没收违规所得

  员工违反本手册各章之规定,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对其违规所得,应予没收,违规所得包括: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

  2)违反规定将公司财产借予他人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3)弄虚作假骗取的奖金、实物和骗得提级、提职后增加的工资;

  4)依法应予没收的其它非法所得。

 2、违规行为的区别

  ⑴、从重或加重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1)屡犯不改的;

  2)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3)订立攻守同盟的;

  4)嫁祸于人的;

  5)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6)对查处案件有意制造障碍的;

  7)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发现有多项违规行为的。

 ⑵、减轻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减轻处理:

  1)立案前主动交代,立案后积极坦白的;

  2)揭发检举他人违规属实的;

  3)违法违纪情节轻微,退赃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的;

  4)主动协助查处案件的;

  5)认错态度较好的。

 3、奖励制度

 ⑴、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300元。

 ①、工作努力,业务娴熟,能完成交办的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②、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③、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④、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者;

 ⑵、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颁发奖金5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①、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②、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③、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④、全年累计获嘉奖3次者;

 ⑤、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⑶、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颁发奖金1000元。

 ①、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②、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

 ③、连续3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④、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⑤、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⑥、个人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⑷、公司规定的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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