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极类网络话言着手对“善”的分析

善的困境——从消极类网络话言着手对“善”的分析
  
  薛 凯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院,西安 710127)
  
  摘 要:善是根植于每个人内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善和至善的行为是现代伦理学重要的研究对象。在当今社会生活压力日益增大和节奏加快的过程中,社会中隐藏的善发生了异化,随着体现的语言现象即各种消极的“屌丝”、“房奴”、“矮矬穷”等词汇也在网络这种公共领域中流行。通过分析消极网络语言产生的伦理背景和善的三种异化形态及其一种独善其身的宿命性质道德生活状态,我们应该通过交往活动、社会管理和文化规范去除世俗功利主义的遮蔽,构建善的社会、文化和人及其三者的统一。
  
  关键词:消极类网络语言;善;异化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45-02
  
  消极类网络语言是中国社会最近重要的流行用语,例如各种消极的“屌丝”、“房奴”、“矮矬穷”、等词汇。首先这些消极的网络语言是蕴含着无奈和自嘲的对自己或者别人的称呼,迎合了当今大众的心理状态和趣味,是一种中国式小人物的自我定义。主要是现代社会变化迅速、竞争激烈,容易让人产生压抑、紧张等情绪,这些负面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长期积压在心里,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
  
  一、对消极类网络语言产生伦理背景的分析
  
  消极类网络语言主要是由个人对自己现实境遇感到不满,反求内心发出的丧失自我道德感的呼喊,显示着在社会中小人物无奈的自我定义。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阶层固定化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的双重作用下,辅之以不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社会中的中下层走向了消极的生活态度。尤其当今的网络时代人们开始利用网络工具表达自己对社会的认识,网络语言随之更为流行。消极的网络语言并不是绝对社会消极心态的体现而是用自我内心的善去保持自己的伦理底线,在生活的重负中“善”被窒息在个体之中存在,内心的善不能够通过正义的渠道而抒发和作用于现实世界,但是个人却用消极的语言方式显示自我清醒。
  
  “善”作为一种普世的道德游离和破碎在整个小人物的社会实践之外,“善”只是存在却没有“去善”,这是当今社会道德现实的缺陷。同理个体追求社会和每个人更美好的理想、对周围人帮助的行为、对世俗权力不规范的异议等,这些追求善的实际活动却窒息在简单而无奈的网络语言中,如果就此发展整个广大底层社会陷入静止孤立的消极“独善”之中,普世道德也随之流失,社会道德随之开始滑坡。
  
  二、网络社会中善的概念的分析
  
  善在西方和中国传统社会中都可以指美好的东西中那一部分具有道德实现性的组成。善的具体含义非常复杂,需要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关系的限制,但是善不只是有幸福的含义也包括人所追求的去幸福和美满的对象。
  
  在传统比较封闭领域向网络化公共互动社会的伦理转换中也是“善”从个人为中心向整个社会为中心转变,所以善的核心不是独善其身而是随着善的外部性的不断扩大所导致的善的“社会效应”。在传统社会中善的付出不过是简单的心理快乐或者是一种生活机会成本,而在现代社会对各种关于“善”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讨论形成共鸣甚至加剧对网民的心理暗示从而诱导个人的行动例如“屌丝”式的“良民”宿命生活轨迹,善成为一种伦理资本。(社会学论文 www.fwsir.com)同时善的实现和矫正的手段也不是官方外在的简单说教和个人单纯的内心反省而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空间中立体的交流体系和时间上的多维度影响。
  
  但是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屌丝式小人物中“善”在网络交往中发生了异化。
  
  消极类网络语言是交往活动中产生的,而交往活动(communicative action)是以理解为目的的活动并以“交往性资质”为前提条件,消极类网络语言更多体现的是在交往过程中大量小人物的共同价值共识。如哈贝马斯说“世界当中的资源有一部分……他们则成为立场、资源、感觉方式和认同。”“生活世界”中文化再生产的媒介是语言,而网络做出一种虚拟的随着个人移动的私人通向公共领域的空间,例如微博、人人、贴吧等。贴身和自主的网络媒介开始侵蚀传统传媒的领地,而在生活世界中领地又可以分为两个领域,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同时在这两个领域中青年群体内心的善发生不同异化。
  
  在私人领域的异化主要有善的行为同善个人载体的异化、善和善的载体人的行为的异化和善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三个方面。
  
  首先,善的行为同善个人载体的异化,善的行为通过个人抒发首要体现在“洁身自好”的道德自律之中。但是现实中要想获得超过生活的成本从而提高生活品质就必须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工作强度等,但付出的大量努力却只有三到四千元的报酬,大量的剩余价值归于资本所有者,自己的刻苦自律和回报的落差。如哈贝马斯说“无论是作为自律的存在还是作为个体的存在,实践的自我关系中的自己,而只是通常让其他人的观点来自我确定。”作为善的行为主体的个人不能控制自己自律规范却导致现实落魄的心理落差,从而内心倒向了恶。
  
  其次,善和善的载体人的行为的异化,善在内心必须通过个人的行为展示出来。但是在现实中对于救助他人来说有时候“善”带来的甚至不是相安无事,例如“某老太事件”“钓鱼执法”“碰瓷事件”等。如哈贝马斯说“一名知名的……以至于在许多细微的差异编织的网络中,杀人犯和被善之间的特定类型区分变得十分模糊。”个人不能选择他人的行为,可以选择的只有沉默和纠结的抗争。在这种“至善”的过程中,他人的功利趋向给自己带来了善的风险,在精神层面的不幸福的至善和物质层面的“善不起”。善变成“值不值欲求的商业品”而不是靠自己的内心意愿行为获得,衡量标准也随之变成了有没有足够的气量和经济能力。面对这种明确的对象的“怕”,善窒息在个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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