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仲裁

篇1: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服务承诺 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服务承诺

一、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

为创立我县劳动仲裁服务品牌,积极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即“诚信服务,真情相助”。“诚心服务”主要是做到“六心”,即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
“真情相助”主要是做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真情投入,帮其所需,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二、落实七项服务要求

(一)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工作场所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

(二)公开服务: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服务准则、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服务场所墙上公开,使服务对象一目了然。

(三)主动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主动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诉要求,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结合实际提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承诺。

(五)重点服务对涉及女职工、产几人和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审、快立、快结。

(六)个性服务: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和个人提供专项和个性化服务。

(七)高效服务: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管理活动,同意服务标准,落实仲裁办案规则,提供高质、高效服务。

三、推广服务文明用语,培养良好的服务言行。

积极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仲裁人员的良好形象。篇2:员工承诺书

员 工 承 诺 书 致:上海有限公司

本人 ,因与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现特作如下陈述与承诺:
1. 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社保金。

( )本人系从 公司派遣至贵公司工作。

2.劳动争议

( )本人未与贵公司以外的其它用人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之调解、仲裁或诉讼。

( )本人曾与原用人单位 (公司名)发生过劳动争议之调解、仲裁或诉讼, 但均已完成终结,本人愿提供证明(如调解书、裁决书等)。

3.法律责任追究

( )本人过去并未被任何机关或单位,以任何原因追究过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也未以任何原因

被列为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的被告、被告人、嫌疑人或被申请人。本人过去亦并未受过劳动教养之处分。

( )本人曾于 年 月因事件遭到 (机关、机构)的 处罚 (行政/刑事),但此事不会影响到本人在贵公司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4.保密义务

( )本人对于贵公司以外的其它用人单位,并无负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
或本人所负

担的保密义务必将不会影响到本人在贵公司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且本人在贵公司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不会导致相关企业向本人及/或贵公司索赔或主张权利。

( )该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已经经过限制期限;
或本人所负担的保密义务必将不会影响到本人

在贵公司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且本人在贵公司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不会导致相关企业向本人及/或贵公司索赔或主张权利。

5.个人信息披露 ( )本人提供给贵公司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地址、目前居

住地址以及工资卡账号等,全部为真实。若有变更,本人承诺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贵公司。

6.个人资料真实性承诺

( )本人向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离职证明、履历表、病历资料),证件(包括身份证、户

口证、学历证明、劳动就业手册)、照片的正本或影本等,全部为真实的。

以上承诺与陈述均为真实可信,绝无欺瞒造假,否则本人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如果贵公司以此为由终止或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本人同意贵公司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特此承诺。

签 名:
日 期:篇3:不签劳动合同承诺书 关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承 诺 书

本人从年 月 日至今在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 部门 职位;
在职期间公司曾多次通知在职员工需统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因本人个人原因虽经公司多次说明解释《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种种利处,仍无法按公司规定签订。现本人郑重确认公司己经为本人履行法定的责任。本人承诺不再以劳动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日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公司参加在××××××项目的投标活动前,近三年内我公司无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其它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特此承诺。

申请人:×××××××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致: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近三年无由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及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引起的法律诉讼、仲裁。

特此承诺。

投标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7 年 1月 20日

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我公司参加了(项目名称)合同段的施工投标,在此声明:

1.我公司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并处于处罚期内。

2.我公司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那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 4.我公司在2014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未被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C、D级及临沧市2013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平为C级、D级施工企业。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格式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字第××号申诉方:×××被诉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案由:……(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写明裁决结果)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年×月×日(印章)书记员:×××2.说明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雷清伦,男,49岁,陕西省白河县宋家镇双喜村五组,系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电话:15991188695 被申诉人: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董事长

地址: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000元

2、请求被诉人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61120元

3、请求被诉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5000元

4、请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20元

5、请求被诉人支付鉴定费:1800元,医疗费:元

6、护理费:200元/天×84天=168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84天=4200元

8、交通费:150元/天×84天=126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营养费:8400元

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15日申诉人被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为职工,从即日起在被申诉人单位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3年10月27日上早班14时许,申诉人在井下放炮过后返回工作面用十字镐清理工作面的石块时被石块下面哑炮炸伤,后被送往白水县医院救治,白水县医院检查伤情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抢救,

随即又转院至西安市凤城医院救治,2013年12月18日西安市凤城医院诊断结论为:

1、创伤失血性休克;

2、左小腿外伤性缺损。

2013年12月20日受理雷清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3年12月26日,白水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雷清伦受伤属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均未提出异议。西产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雷清伦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目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2014年3月31日渭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结论鉴定通知书鉴定雷清伦为劳动能力障碍五级,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可配置假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雷清伦2014年5月20日

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陈春志,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

县泮水镇兴安煤矿职工,住遵义县鸭溪镇同心村新堰组。身份证号:522121198111293035。电话:15085438852

被申诉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注册地址:遵义县泮水

镇西安村。法定代表人:何廷平。

请求事项:

1、裁令被申诉人支付停工留薪一年的工资61200元给申诉人。

2、裁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12240元给申诉人。

3、裁令被申诉人支付配置轮椅器具费7200元给申诉人。

4、裁令被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7500元给申诉人。

5、裁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1560600元给申诉人。

6、裁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338940元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5月份开始与被申诉人建立劳动关系,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的煤矿做运输工,工资按日计算,每日170元。2010年6月13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的煤矿井下运输开耙机作业过程中,由于棚顶掉碴,煤块砸在耙碴机上弹压在申诉人身上,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住院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诊断结论为:

1、闭合性腹外伤;
右肝破裂;
升结肠挫伤;
阑尾挫伤;
胆囊挫伤,后腹腔血肿;

2、闭合性胸外伤;
多发肋骨骨折;
左侧血气胸;
右侧血胸;
双肺挫伤;

3、胸3—5椎休骨折并错位;

4、胸5脊髓损伤;

5、失血性休克;

6、MODS;

7、闭合性脑外伤。

申诉人上述因工受伤,遵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遵县人社工认字[2010]3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伤残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二、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享受下列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的工资:170元/日×30日×12个月=61200元;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1020元/月×12个月=12240元;

3、因日常生活需要配置轮椅,按厂家要求每三年一个,暂要求多四个:1800元×4=72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诉人申请仲裁要求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并请求享受下列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元/日×30日×25个月=127500元;

2、一次性伤残津贴:170元/日×30日×85%×30年×12个月=1560600元;

3、生活护理费:28245元/年÷12个月×40%×30年×12个月=338940元;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依法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遵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2011年8月16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春志,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

县泮水镇兴安煤矿职工,住遵义县鸭溪镇同心村新堰组。身份证号:522121198111293035。电话:15085438852

请求事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发生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使仲裁庭查清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特此申请工友唐国坤、杨登明到庭作证,请予批准。

此致

遵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8月16日

附:证人名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4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经查:申请人200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09年5月14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24578.62元。2010年3月24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15个月工资)1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58元)203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5个月工资)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工资)

7、陪护费、交通费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应当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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