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制度,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 zhì dù,意思有 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谈话函询制度 3 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谈话函询制度·1

“非常感谢组织的提醒教育,我内心感到很惭愧,由于我在工作中没有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群众对我们工作的不满,接下来,我将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改正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日前,南华县某局副局长在接到县纪委监委的函询后,深有感触地说。

南华县纪委监委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准确运用谈话函询制度,做到潜在问题早发现,露出苗头早提醒,发现违纪早处理。

前段时间,南华县某局副局长遇到点“小麻烦”,因为有群众到南华县纪委举报其工作态度恶劣的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后,根据问题导向对信访举报件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信访举报件属于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是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根据新的《规则》要求,案管室将此线索交给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对被反映人采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理。

经过函询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信访人到该局申请办理业务,但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副局长在向其解释沟通中没有把握好情绪,从而造成信访人的误会,将其举报到县纪委监委。

经过组织的谈话函询,及时给该副局长提了醒,事后及时对发生的错误进行补救,得到了信访举报人的谅解。同时,也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认识到自身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其红脸出汗正视自身问题、促使其知错就改、轻装前进。2018 年,南华县妥善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 589 人次,占“四种形态”总数量的 56%。

谈话函询制度·2

谈话函询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干部监督室处置问题线索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是落实落细日常监督第一职责,加强教育提醒、纠正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切实推进谈话函询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日前,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在不断探索、总结内部监督中谈话函询工作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对标“高质量办案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监督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对谈话函询的内容、程序、文书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具体明确了 6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精准谈话函询的使用方式。明确使用谈话函询方式的 5 种情形,结合被反映人的职务、日常表现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综合研判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二是规范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根据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对制定谈话函询方案、组织谈话函询实施、报批谈话函

询情况和处置意见等流程均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提高谈话函询工作效率。对确定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就下一步相关文书起草、呈报均明确了具体时限。四是强调谈话函询工作质量。为落细落实“高质量办案”相关要求,《办法》对举报材料研判不够,谈话函询对象反映问题避重就轻、不深不透,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均明确了处置方式。五是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后半篇文章”。《办法》明确了谈话函询工作后的思想疏导、抽查回访、案卷资料留存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六是通过澄清正名体现对干部“厚爱”。在督促监督干部做好整改、“严管”干部的同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坚决做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谈话函询制度·3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为方便读者准确把握《工作规则》内涵,促进在实践工作中将规则精神执行到位,本版开辟针对如何落实《工作规则》的相关栏目,精选各级纪检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对规则实践与思考的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编者

《工作规则》第四章“谈话函询”共四个条文规定了对谈话函询的要求。第十八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的启动程序,第十九条是关于谈话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函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

1 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属性

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2013、2014 年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也明确了谈话函询问题处置方法。可见,《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区分谈话函询与其他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括谈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

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也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

把握谈话函询的制度价值。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问题。在《工作规则》中对谈话函询作出规定,有利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 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规定

谈话函询的启动和审批权限

《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谈话函询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即可,需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则须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还要理解把握以下问题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鉴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不仅仅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谈话函询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干部监督室在处置问题线索中都会使用谈话函询,这没有异议。但《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这就意味着今后执纪审查部门将不再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工作规则》没有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

谈话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

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里要重点把握几点

谈话人员的组成。《工作规则》规定了三种情形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可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可委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上述规定理解,“谈话”至少要由两人进行,一名领导同志担任主谈话人,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谈话的内容。《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书面说明。《工作规则》没有对被谈话人就谈话事由写出书面说明作硬性规定。考虑到谈话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原则上要就谈话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

函询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函询的通知。目前我们的操作模式是,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委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经办,编信访室函询号。《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由办公厅(室)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要求抄送其所在纪委(纪检组)。

函询的报告程序。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承办室。承办室报领导批准了结或暂存,另复印给信访室备案。《工作规则》规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同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里要特别重视谈话函询成果运用。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

3 完善谈话函询配套制度

制定或完善谈话函询实施细则。坚持合规性,对于已出台的相关谈话函询办法,应当对照《工作规则》修订校准。强化针对性,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完善总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单项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场所的安全要求,谈话人的确定、谈话的内容、谈话记录的要求、谈话回复材料的要求,对函询谈话回复的分类处置、谈话函询的时限及材料归档,谈话函询的相关保障措施、纪律要求,等等。

规范文书格式。为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议借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文书格式的方式,根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设置相应文书格式,如《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记录格式》《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情况说明》《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格式。

廉政档案建设。从《工作规则》规定来看,建设廉政档案主体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参考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各级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档。分步推进,由各室对联系地区或部门的干部建档,逐步纳入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信访举报材料、谈话函询材料等各方面廉政材料,不断充实完善。集中管理,廉政档案建议由党风室或案管室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保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和《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函询是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县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党委负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并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

(三)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存,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 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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