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党风廉政实施办法

  中国医药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国药总纪[ 2011] 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药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集团及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领导班子、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对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目标管理。坚持与集团发展相适应,与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总结。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所属企业党委和领导班子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国药集团纪委和所属企业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以及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企业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六)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七)加强作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制止、查处本企业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集团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资委、集团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三)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不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四)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与二级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由集团党委书记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签订;所属企业与下属企业签订责任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书由本企业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签订。

  第十二条 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期、责任内容、本期工作重点、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其中,本期工作重点根据集团党委、纪委每年提出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于每年年初签订,年末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期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

 (三)发现和解决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方式以企业自查自评为主、集团重点抽查与综合评审为辅。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

 (一)党委对本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定期检查,每年评价一次,并向党委会进行报告。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有关自查情况作出报告。按规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三)报送自查自评报告。企业将自查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党委通过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集团纪委。

 

 第十八条 集团的重点抽查和综合评审:

 (一)集团对二级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可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与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际情况。

 

 (二)集团纪委负责综合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主要内容有:

 (1)审阅所属企业自查自评报告;

 (2)汇总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

 (3)听取企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查与重点抽查的情况介绍; (4)了解和沟通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提出考核评价结果,报集团党委。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符合责任书的要求,并在责任期内完成责任书确定的工作重点的为合格;不符合责任书的要求,或没有完成责任期确定的工作重点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结果是领导干部重点培养、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加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集团纪委对该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戒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该企业要将有关整改情况上报集团纪委,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纪委负责对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奖励惩处与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室与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政班子及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属地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药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中国医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中国医药集团(以下简称国药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为《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七、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的内容。

 

 三、本期工作重点:

  四、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不应有下列行为和情况的发生: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五、责任期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

 (一)有关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奖励惩处与责任追究由国药集团党委、纪委负责;

 (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集团党委和所属企业党委各执一份。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企业名称:

 党委书记: (签字) 党委书记: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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