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城乡规划环境景观设计考验题库城市绿地规划复习资料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层次:一般应包括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分区规划、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设计等5个规划设计层次。

 目前,我国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①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作编制;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进行调整、论证和审批;③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成果经专家和领导部门审定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指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包括:总则、规划目标与指标、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和分区、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树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古树名木保护、分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措施、附录。

 目前,我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体系主要由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中心区绿地率(%)、城市中心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等构成。计算原则:①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②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③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程序①建制市(市域与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主管部门(通常为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技术评审并备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②建制镇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技术评审并备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③大城市或特大城市所辖行政区的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策划能够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包括:城市概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保护资料)、城市绿化现状(绿地及相关用地资料、技术经济指标、植被资料)、绿化管理资料。综合资料分析。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文件的技术评审原则:①城市绿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与城市生态景观优化相结合;②城市绿地规划指标体系合理,绿地建设项目恰当,绿地规划布局科学,绿地养护管理方便;③在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总体布局中,要贯彻“生态优先”的规划思想,把维护居民身心健康和区域自然生态环境质量作为绿地系统的主要功能;④注意绿化建设的经济与高效,力求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⑤强调在保护和发展地方生物资源的前提下,开辟绿色廊道,保护城市地区的生物多样性;⑥依法规划与方法创新相结合,规划观念与措施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要求;⑦发扬地方历史文化特色,促进策划能够市在自然与文化发展中形成个性和风貌;⑧城乡结合,远近期结合,充分利用生态绿地系统的循环、再生功能,构建平衡的城市生态系统,实现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

 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绿原则;②生态优先原则;③因地制宜原则;④系统整合原则;⑤远近结合原则;⑥地方特色原则。

 树种规划的原则: ①符合自然规律,重视“适地适树”的原则;②符合城市的性质特征,注意特色的表现;③以人为本,尽量满足市民对绿化的需求;④应注意园林建设实践上的要求。

 树种规划的依据:①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绿化的文件、法规;②遵照本市气象、土壤、水文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③从本市的环境污染源及污染物的实际出发进行规划;④配合绿地布局规划的要求选择树种;⑤参照本市绿化现状、现有绿化树种生产、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

 树种规划的方法:①调查研究;②确定骨干树种;③指定主要的树种比例;④树种规划文字编制;⑤附表

 绿地: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两个层次: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教好的区域。

 绿地系统:由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开敞空间中各类绿地的设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城市规划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城市中心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绿色植物为主要手段、绿地比例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用地。特别说明: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

 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用地。生产绿地的指标必须占城市建设用地2%以上。

 防护绿地: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音、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

 附属绿地: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

 其他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娱乐条件较好或急需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绿地面积:城市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园、街头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特殊用地的绿地等面积的总和。

 绿地率:是公园绿地面积、生产绿地面积、防护绿地面积和附属绿地面积之和与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绿化覆盖面积:在城市一定范围内所有用于绿化的乔木、灌木和地被、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也包括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地被草地不重复计算。

 绿化覆盖率:在城市一定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百分比。

 屋顶绿化面积:指各类建筑屋顶、地下和半地下建筑顶层的绿化面积。

 绿地指标计算原则:(1)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汇总计算。(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依次。(3)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①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性。“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的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②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③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分军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

 城市绿化现状综合分析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①在全面了解城市绿化现状和生态环境情况的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整理,真实反映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主要绿化建设指标和绿地空间的分布状况;②研究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情况、绿地规划建设有利和不利的条件,分析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采取的发展结构;③研究城市公园绿地与策划能够市绿化建设对策划能够市人口饱和容量,反馈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和比例是否合理,并提出调整意见;④结合城市环境质量调查、热岛效应研究等相关专业的工作成果,了解城市中主要污染源的位置、影响范围、各种污染物的分布浓度及自然灾害发生的频度与烈度,按照对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适宜度的标准,对城市环境的质量做出单项或综合优劣程度的评价;⑤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的绿化指标规定和国内外同等级绿化先进城市的建设、管理情况,检查本地城市绿化的现状,找出存在的差距,分析其差产生的原因;⑥分析城市风貌特色与园林艺术风格的形成因素,提出城市园林绿地规划目标。

 城市绿地系统总体布局模式有 8种基本模式:点状、环状、网状、楔状、放射状、放射环状、带状、指状。在我国常用的绿地空间布局形式有4种:块状绿地布局、带状绿地布局、楔状绿地布局、混合式绿地布局。

 居住区内的绿地,按其功能、性质和规模,可划分为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和配套公建所属绿地。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城改建区不小于25%的指标。

 

 城市绿地分类新标准的目的、意义:(1)目的,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个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满足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环境与经济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分类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协调了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对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绿地的建设与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园林城市的遥感核实、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生产绿地新老标准区别:老标准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中类,新标准将两类绿地氛围两个大类,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用地。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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