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加强监督,提高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面掌控医院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将以下经济活动作为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重点管理:

 (一)医院各项发展目标的确定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二)医院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医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确定或调整,以及大额资金的安排,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金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四)医院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医院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六)与医院多数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

 第三条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规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院务会议”的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到会的情况下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的,可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和医院经济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提出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初步拟定供“院务会”参考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院办。

 (二)审查确认。由院办(协同财务部门)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医院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必须提交“院务会”集体研究,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研究决定。列入重大经济事项的事项,由事项提出部门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喝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事项提出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次报送院办审查,经院办审查汇总后,将该方案再次提交“院务会”讨论。

 (四)讨论决定。在“院务会”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全体参与,占大多数人员一致意见为最终决策结果,决策结果经院长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管理。

 (一)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1、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2、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5、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决不做决策的。

 (三)根据情节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和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甚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和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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