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校园罪恶仅有立法不够

辽宁省沈阳市近日爆出一惊人的校园罪恶: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小学一名年轻教师程某在课堂内疯狂强奸猥亵女学生长达两年多之久。《辽沈晚报》对此作了连续报道,该报还于13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出台《校园法》大讨论”。    禽兽教师激起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的愤慨和深思,法律也被人们更加重视起来。然而,笔者以为对此类悲剧而言,仅仅立法还不够。这样讲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法律自身是有其局限性的。调控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手段有不少,比如法律,比如道德,比如人情,比如利益,等等,在这其中,法律手段自然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甚至显得无能为力。要从源头遏止罪恶的发生,还需要从教师资格评定、教师日常行为考察、师德考察等方面对一些相关机制加以完善。我们不能否认法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动辄举起“立法”的大旗,以立法来掩盖矛盾,特别是以为“只要一立法则万事大吉”的思想和做法,却是千万需要避免的,因为这样很容易陷入立法泛滥的误区,对保护青少年的利益没有实际意义,对我国法治的建设与发展更是有害无益。    二是问题的根源就不在立法。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程某喜欢上网,并且据其交代其经常浏览黄色网站,长期沉迷其中;程某发泄暴行的地点在教室内,时间大多在课堂上、自习课和放学之后;6名女生几乎每个人都遭到了许多次侵害却一直不被人所知,教育管理者在面对媒体追问时仅是承认自己管理“有漏洞”和工作疏忽,等等。这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单有教师道德的问题,教师心理健康的问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学生的维权意识的淡薄,还有性教育的缺位,校园管理的不力等,可见,校园立法的不健全并不是根本的原因,导致悲剧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因素。而尤其令人感到悲哀的是,类似的问题早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解决措施方案也提出了不少,但遗憾的是悲剧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教育局长等被免去职务,两校长被撤职,2003年被定为苏家屯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年,所有这些“亡羊补牢”的事后之举只能说明有关部门还是在积极补救,但换不回孩子失去的一切。    笔者不反对《校园法》的立法工作,而且迫切希望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尽快建立起来,但要真正做到保护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并不是仅仅依靠立法能解决得了的。一方面,在我们期望的《校园法》尚未制定出来时,我们需要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把这些摆在眼前的问题先解决好;另一方面,倘若《校园法》如愿出台,则希望能够落实好、执行好,不要成为“花架子”之类的摆设。惟有如此,才是对“祖国的明天和未来”真正的关爱和负责。(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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