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维修办法

  公务用车维修办法

 1、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各用车单位按照车辆的实际

 情况和车辆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

 择(一个单位选择一个维修企业)。有关维修合同经政府采购中

 心鉴定后报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2、 定点维修内容及费用标准:维修内容指除汽车大修和

 事故车辆以外的维修和保养、轮胎更换【更换轮胎须根据轮胎使

 用情况(行驶五万公里必须更换一套轮胎),由车主单位主管领

 导、专职驾驶员和定点维修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

 报告后实施】、汽车打腊等。定点维修实行总额包干,包干标准

 不超过?2011?年汽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详见附件)规定的价

 格。

 3、 资金结算:

 有以下二种结算方式供用户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一个单

 位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结算方式。

 (1)总额包干方式:包干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参照价,包

 干金额由用车单位根据车辆情况与定点维修企业商定后确定,

 维修费用每季结算一次,维修费用结算额按包干总额的序时

 比例计算。用车单位按季填列汽车定点维修情况测评表。

 (2)按实结算方式:维修费用每季结算一次,由定点维修

 企业将发票及维修清单(维修单必须有驾驶员、车管人员和

 单位纪检人员签字),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资

 金结算,全年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汽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规

 定的价格。

 4、 车辆外出长途行驶前,应到定点维修企业做例行检查

 保养,车辆在外地因故障修理的,用车单位驾驶员须及时与定点

 维修企业联系,由该车定点维修企业决定派员前往修理还是请就

 近汽修厂修理,修理费用由定点维修企业在包干总额内承担,其

 中道路清障费、罚款、用户单位的住宿费等由车主单位支付。如

 遇特殊车型因该车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检修的,则维修企业应及

 时与用户单位联系并解决,对需到有关特约维修企业维修,事先

 须有用户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与定点维修企业在包干总

 额内承担,其它费用由用户单位支付。

 5、 公务用车大修操作规程:汽车大修项目【发动机(含

 正时系统的深度维护)、底盘、车身、前悬、后桥、变速器(含

 自动变速器定期深度维护)、转向系统、空调系统、ABS?制动控

 制系统】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大修项目,由用户单位按年初

 预算计划(落实资金)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

 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需大修的车辆进行鉴定,经鉴

 定达到大修标准的,由年初对应车辆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用户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大修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编制好大修费用清单(更换的配件、工时等相关费用),拟定大

 修预算价格,由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履行大修手续。5000?元以内

 的汽车大修项目由用户按规定组织采购。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将办结的大修项

 目的相关材料(合同、验收单、费用清单)送达采购中心。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采购中心组织纪检、财政、物价、

 保险、交通以及采购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根据车辆大修合同和采

 购单位的验收单,以及用户单位对大修车辆的意见反馈单进行集

 中审核,明确最终结算价格(必须不得超过合同拟定的价格)并

 向用户单位及定点维修企业出具大修价格核定通知书。

 定点维修企业根据审核的结果开具发票连同大修合同、验收

 单送达财政监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6、 事故车辆的维修由用户单位与保险公司商定。

 7、 公务车装潢:必须由用户单位向县财政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批准(资金落实)后,如装潢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上

 (含)的项目由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

 单位按规定进行比质比价后确定装潢单位。

 8、 维修验收要求:维修或装潢结束必须由用户单位组织

 接车驾驶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纪检人员等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

 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应在维修竣工单上签字,并盖章。

 9、 车辆管理要求:用户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应对所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单位车管人员应掌握好本单位车辆的质量技

 术状况,对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应当由相关责任

 人承担有关费用。

 10、?台账、报表制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台账、报表

 制度,每月?25?日前将汽车维修报表送财政监督部门。

 11、?采购监督:财政监管部门及采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

 定点维修及大修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如发现有弄虚作

 假、以次充好、分包转包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除按规定给予

 处罚外,将取消该企业定点维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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