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1、 为认真贯彻TSG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和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

 2、 锅炉结构,型号的不同选用相适应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 进行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项目如下。

 1) 每月进行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浊度的化验。有条 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

 2) 当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 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给水(软水)、 汽质量的化验。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的锅炉,在水处理 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

 3) 采用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 验一次。

 4)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的锅炉,给水应进行除氧, 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 0.050mg/L ;若 采用化学除氧,则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

 3、 锅炉水质应符合 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 求列出来。

 4、 及时、正确、清晰、完整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 据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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