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一)

 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一)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企业自我完善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再评价,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可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偏离目标的各种风险,并举一反三,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从而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公众认可度

 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需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事实上,在有关政府部门,比如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组织领导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政府部门实施企业内控监督检查有其自身的做法和特点,但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是基本一致的,比如大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以及重要业务事项管控的有效性等。实施企业内控自我评价,能够通过自查及早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有利于在配合政府监管中赢得主动,并借助政府监管成果进一步改进企业内控实施和评价工作,促进自我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

 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所谓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其中,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如何运行的;

 2、相关控制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

 3、实施控制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和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同时满足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标准的内部控制,受内部控制固有局限影响,也只能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而不能提供绝对保证,不应不切实际地期望内部控制能够绝对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也不应以内部控制目标的最终实现情况和程度作为唯一依据直接判断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是开展评价工作应该注意的原则,与内部控制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根据《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强调的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涵盖范围应当全面,具体来说,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在全面性的基础之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制订和实施评价工作方案、分配评价资源的过程之中,它的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坚持风险导向的思路,着重关注那些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高风险领域和风险点;二是要坚持重点突出的思路,着重关注那些重要的业务事项和关键的控制环节,以及重要业务单位。

 3、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只有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客观性,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安排

 《评价指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应当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形式,特别明确各有关方面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职责安排,处理好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监督的关系,定期由相对独立的人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科学的评价,界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有序地开展。

 1、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形式?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专门机构(下称“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设置条件:一是能够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二是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是与企业其他职能机构就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方面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效率效果上满足企业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四是能够得到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支持,有足够的权威性来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来说,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决定是否单独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对于单独设有专门内部控制机构的企业,也可以由内部控制机构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的部门应适当分离。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此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从业务性质上讲,中介机构受托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是一种非保证服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责任仍然应由企业董事会承担。另外,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2、有关方面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职责和任务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和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职能作用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一般来说: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的责任。《评价指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董事会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对内部控制部门在督促整改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排除障碍。监事会应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2)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际操作中,可以授权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理层应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为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要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3)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根据授权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任务,通过复核、汇总、分析内部监督资料,结合经理层要求,拟订合理评价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理层沟通,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整改方案,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理层报告;沟通外部审计师,督促各部门、所属企业对内、外部内控评价进行整改;根据评价和整改情况拟订内部控制考核方案。

 (4)各专业部门应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积极整改,并报送内部控制机构复核,配合内控机构(部门)及外部审计师开展企业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5)企业所属单位,也应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责任,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开展内控自查、测试和定期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并认定内部控制有缺陷,需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报本级管理层审定后,督促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参考本解读其他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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