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放高龄津贴问答

 哈尔滨市发放高龄津贴问答

 哪些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标准是多少?

 省政府规定,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城乡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

 市政府规定,城区非农业人口中无基本养老金的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2010年已实施)。

 我市同时执行省市规定,即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城乡年龄在90-99周岁之间的所有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继续执行城区非农业人口中无基本养老金的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既是城区非农业人口中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又是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200元;既是城区非农业人口中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又是年龄在90-99周岁之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200元。

 如何申领高龄津贴?

 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民政局和老龄办批准。

 什么时间开始办理高龄津贴手续?

 2011年1月19日至1月30日,社区(村)居委会集中办理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已年满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年满90-99周岁老年人的申请;2011年3月份以后,符合条件老年人在生日的前两个月开始办理申领手续。

 什么时间、在哪里领取高龄津贴?

 我市城区无基本养老金的80-99周岁老年人,已于2010年1月开始领取高龄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随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即可领取高龄津贴。

 2010年7月31日前,已年满80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年满90周岁的城乡所有老年人,自2010年7月领取高龄津贴;2010年8月1日后,年满80周岁和90周岁的上述人员,从生日当月起领取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需持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每月10日以后到哈尔滨银行各网点领取高龄津贴。

 申请高龄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还需出示原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4、提供本人在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帐号复印件三份(已有存折或新开立存折均可);

 5、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高龄津贴审批表》可到社区(村)居委会领取或登录哈尔滨老龄办网站下载。

 六、怎样办理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银行开设活期结算存折所需证件是:享受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享受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享受人和受委托人在有效期内的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无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无法在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开设活期结算存折的,享受人应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将享受人情况通过区老龄办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统一到哈尔滨银行办理。

  在高龄津贴发放期间,下列情况影响到享受人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由津贴享受人承担责任:1、因津贴享受人活期结算存折丢失,享受人开立新账户后,未向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提供新账号及相关资料的;2、擅自将活期结算存折销户的;3、经老龄办统一办理存折,享受人没有及时更改原始密码的。

 七、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怎么办?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通报信息。凭死亡证明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于死亡后的次月停发津贴;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期间死亡的,其亲属不再需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申请,3月1日后,持户口、死亡证明直接到区老龄办办理津贴领取手续。高龄津贴按实际应领取月份数计算。

 哈市所属县(市)执行高龄津贴规定吗?

 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和城乡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的政策,是省政府制定的,我市所属各县(市)都应遵照执行,具体政策和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哈市城区非农业人口中无基本养老金的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津贴100元的政策,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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