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用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是国有资产收益不断增长的源泉,是国有资产增量不断扩大的基础,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效益性。

  (2)流动性。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开发使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品种的稀缺性。

  (2)数量的有限性。

  (3)分布的失衡性。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

  2.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3.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4.行政单位从国家取得资产具有无偿性

  5.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具有非经营性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1.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2.国家调拨

  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划拨土地、划拨房产、划拨设备等。

  3.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除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外,行政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收入,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资产,属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4.接受捐赠

  行政单位以政府名义开展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过程中,依法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有明确的单位价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O0元以上;二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三是原有的物质形态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不变。

  (二)流动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

 图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

  从宏观方面来说,是要建立全国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从微观方面来说,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合理配置资产

  合理配置,一是要按照国家行政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尽量避免出现结构性失衡;二是要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行政单位中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积极进行调剂,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2)推动资产有效使用

  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

  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的物质保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4.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1.资产配置方面

  2.资产使用方面

  3.资产处置方面

  4.资产评估方面

  5.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6.监督检查方面

  7.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绝大部分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数量、质量和不同单位之间资产配置的公平性、合理性。因此,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存量的最有效手段,只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抓好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资产管理工作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科学编制预算。因此,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资产管理。同时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也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如果将二者割裂开来,将会导致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形成“两张皮”,既不能真正加强资产管理,也会影响财务管理工作。因此,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有效手段。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主要侧重于保障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价值管理主要侧重于账务管理。账务管理为实物管理提供了根据,实物管理是账务管理的基础。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是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因此,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既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资产的会计核算、保证账实相符的有效手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2.政府分级监管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国家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

  3.单位占有和使用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四项主要权利:一是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二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但其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进行资产处置的权利;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框架

  第一级是各级财政部门。其作为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同时,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的责任。

  第二级是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根据受托管理范围,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并对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级是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图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在《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注意三个关系: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不同级次、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因工作量、机构设置、工作分工等原因,具体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从全国来看,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是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二是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三是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配置一、资产配置的原则

  (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2.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4.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资产配置应当做到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二、资产配置的标准

  目前从全国来说,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和车辆。

  (一)房屋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1.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地方机关

  (1)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甲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O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此外,文件还对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划拨用地范围

  划拨用地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下列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办公用地、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等国家机关用地,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

  3.公益事业用地是指非营利性的邮政、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及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水利、铁路交通、公路交通、水中交通、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指一些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用地。

  (三)车辆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

  车辆配备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根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情况,核定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部长级、副部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定编,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师、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用车根据工作需要来定编,根据部门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一到三辆需要通讯车辆的编制,根据会议的集体工作的需要,酌情核定一到两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三、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O04]1927号附件)和地方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确定审批级次。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管理审批程序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划拨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配置有配备标准的资产的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召开大型会议活动的资产配置管理

  (一)行政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资产配置管理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配置。如果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资产购置应进行验收登记、账务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对于购置的贵重精密仪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填制记账凭单,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并编造完工清册,按照规定将有关技术文件交给建设单位。行政单位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填制验收单。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固定资产。单位自行加工制作固定资产前应编制计划,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合理定价。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取得的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行政单位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依据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

  五、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但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颁布。具体制定方式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拟定集中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地区,财政部门可以申请政府授权,直接制定并颁布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种情况组织实施。第一类是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务项目等,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和单位不许自行采购。第二类是涉及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由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第三类是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采购机构。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要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公开招标按照是否区分供应商国别条件,分为国内公开招标和国际公开招标。国内公开招标只限于邀请本国供应商参加竞争;国际公开招标则没有国别限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必须符合有关条件,主要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才允许采用这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它要求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库以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资格预审,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以随机方式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之后,下一步的程序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同。

  3.竞争性谈判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可就有关采购事宜,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有的国家和地区将这种采购方式称为两阶段招标,即第一阶段通过招标征集方案,第二阶段按照确定的方案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上与两阶段招标形式相似,先就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然后就谈判确定的事项,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即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因不存在竞争,所以在应用上有严格条件限制。

  5.询价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仅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三节 国有资产的使用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的购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二)建立资产采购、入库登记制度

  行政单位购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能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单位内部要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资产送达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保管人员验收就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立资产保管清查、领用交回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分类存放,存放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四)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专业设备的处置,要经过专业人员论证,通过招标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获得最大收益。

  (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

  行政单位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要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应按制度予以处罚,对资产管理有突出成效的,应予以奖励。行政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人代表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针对专项大额资产,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专项资产统计报告,反映专项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七)建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

  1.按照清查对象,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行政单位对本单位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年终决算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开展全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活动时,为了摸清家底需要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只对部分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由于全面清查工作量大,不能经常进行,因此,平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资产进行的清查,一般在年度、季度、月份决算时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事先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它一般在更换资产保管人、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会计主体发生改变等情况下进行。

  (二)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

  1.准备工作

  资产清查盘点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前,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成立清查盘点小组,具体负责资产清查盘点的领导工作,清查盘点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业务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等组成。

  (2)业务准备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应根据清查盘点小组下达的计划,布置好清查前的业务准备工作。会计部门在清查前,将有关账簿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账簿记录正确、完整、及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保管的各种资产整理、排列清楚,将有关资产台账登记齐全,以便盘点核对。

  2. 清查方法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也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的清查盘点。行政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数量少,清查盘点方法比较简单,此处主要介绍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方法。

  (1)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是指通过对放置现场的资产进行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来确定各项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

  (2)技术推算法

  技术推算法,是指通过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数量大、不便于逐一点数或用计量器具计量,价值低的资产,如露天堆放的砂石、煤等。

  (三)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资产,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单位闲置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研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是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

  二是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实物管理和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

  三是建立资产使用人责任制,按照资产使用地点,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三、国有资产的对外担保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担保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担保的特殊规定

  1.行政单位做担保人的特殊情况

  根据《担保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由国家机关充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条件

  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

  其次,需经国务院批准。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机关才可以在转贷过程中作保证人。

  四、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监管

  (一)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

  目前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在名义上已经与行政单位脱钩,转到了行政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的名下,但实际上却还和行政单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

  第二类是司法部门劳改、劳教企业和各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这类企业属于不需脱钩的经济实体。

  第三类是按照政策应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进行投资,资产投入到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中,资产的产权变为了企业产权或股权。

  (二)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监管

  对应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经济实体,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尽快进行脱钩,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在脱钩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未脱钩经济实体上交给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行政单位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第四节 国有资产处置一、国有资产处置的内涵和形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资产处置的内涵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二)资产处置的形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3.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4.报废。是指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5.报损。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闲置资产

  闲置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通常表现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

  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又叫物质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的物质要素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而造成的损耗。

  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

  (三)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1.盘亏。是指行政单位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

  2.呆账。是指行政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一般来讲,行政单位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呆账: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上述情况发生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3.财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4.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5.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处置原则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1.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是指垂直管理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部、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垂管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中央行政单位处置房产、土地、车辆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自行决定。

  2.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

  (2)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3)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4)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平原则

  五、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的种类包括强制拍卖、公物拍卖、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

  (二)招投标

  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的交割,佣金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管理

  (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三)应逐步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研究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逐步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七、行政单位划转撤并时的国有资产处置

  (一)对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界定

  行政单位的划转撤并,是指以下四方面的情况:

  1.“划”。指行政单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地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属于行政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

  2.“转”。指行政单位的性质发生变化。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单位转为企业;二是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三是行政单位转为社会团体。

  3.“撤”。指行政单位被宣布撤销,属于行政单位解散或终止。

  4.“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单位的合并,属于行政单位的重组。

  (二)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资产处理的一般要求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2.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行政单位的资产、应缴和暂存款进行全面清查,核清有关账目,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在此基础上,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应交款和暂存款清单。

  (2)对固定资产评估作价,提出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按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对行政单位暂存款和暂付款,必须认真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足额偿还或积极催收、追索。

  (3)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行政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资产。

  3.如实提出解决各项遗留问题及善后工作的方案

  4.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清算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设立会议或活动的资产管理临时机构,对临时购置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责任制度,明确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临时机构等的责任

  要明确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临时机构等的责任,资产管理临时机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明确管理职责,将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分工,做到管理事项不重、不漏,有效衔接。

  (三)通过捐赠或购置取得资产的处置方法

  1.由财政部门根据掌握的各单位资产需求状况,直接调剂给需要配置资产的单位;

  2.有些资产组织公开拍卖;

  3.有条件的地方,应将捐赠或购置的资产纳入资产管理库,对这部分资产以及各单位闲置资产、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等,进行集中管理,用于各单位资产的调剂使用,以及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周转使用;

  4.其他处置方式,主要是指资产的自然消耗和资产对外捐赠等情况。第五节 国有资产评估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工作程序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

  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情况;

  (2)资产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

  (4)价值类型及定义;

  (5)资产评估基准日;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重要事项的合同。

  3.编制评估计划

  评估计划是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技术思路,合理安排人员,突出评估项目重点,防止出现评估疏漏的有力保证。

  4.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核实监测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环境,掌握评估对象状态的唯一途径和不可省略的环节。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对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二、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时,为了保证资产能够及时入账,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行政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入账,也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估价入账。

  (二)拍卖国有资产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界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三)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四)置换国有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形需要评估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其他情形,也可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

  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办法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

  (一)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以行政单位为委托主体;另一种以财政部门为委托主体。具体以谁作为委托主体,则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来予以明确。

  (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1.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五、行政单位资产评估过程中需履行的义务

  (一)行政单位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客观、真实和合法的情况和资料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行政单位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时间干预。

  (2)收费干预。

  (3)评估值干预。

  (二)行政单位资产评估违规的相关处罚

  对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六节 国有资产产权的纠纷调处一、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情况

  (一)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行政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单位机构变动,发生划转撤并时,发生的产权纠纷。

  2.行政单位共同购建。几个行政单位共同出资购建资产,待购建活动结束,资产投入使用后,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引发产权纠纷。

  3.行政单位互借资产。行政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资产互借的情况,由于资产借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使得资产在几经转借或管理人员变化之后,难以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而导致的产权纠纷。

  4.不同级次间行政单位因使用资产的权属不清引发的产权纠纷。如:一些部门在垂直管理单位上收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发生的产权纠纷。

  (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共同购建。

  2.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间租借资产。

  3.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买卖资产活动。

  (三)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

  行政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单位与个人对财产权属存有异议时发生的产权纠纷。

  1.经租房问题

  2.公车私买问题

  3.著作权问题

  4.挂靠问题

  二、行政单位产权纠纷的调节和裁定

  (一)行政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调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由同级政府进行调解、裁定;跨级次、跨地区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或政府进行调解裁定。

  1.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对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解、裁定,必须重事实、重证据。

  2.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对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解、裁定,不得向行政单位收取费用。

  3.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确认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4.明确权属要遵循“依法划转”的原则。

  5.调处工作要坚持“调解为主,慎用裁决”的原则。

  (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产权纠纷的调处

  1.行政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处理意见

  2.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3.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4.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争议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诉讼第七节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一、国有资产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一)资产登记档案

  资产登记档案,是指记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活动信息的资料和凭据。资产登记档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1.基础法律证明。

  2.账目资料。

  3.电子文件。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1.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统一开发建设

  2.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思路

  (1)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要以全面、彻底的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时更新。

  (2)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在预算编审和预算执行阶段,实时输出资产存量及变化数据,为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科学编制、审核和调整部门预算提供信息支持;在决算报告阶段,形成期末资产统计报告,与决算报告相互印证,作为评价资产使用绩效和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实时查询分析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全面掌握资产信息,促进资产共享共用,并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3)确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三级管理平台,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纠纷等各项管理内容;以技术手段抑制资产管理违规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建立资产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自动提供预警信息。包括日常预警、特定时间预警和年底结算。日常预警:单位资产配置超出规定标准;资产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资产存量及使用方向发生异常变动;影响资产存量及使用方向等事项已发生(如采购资金己拨付、资产变动事项己经批准),相应资产账目未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等。特定时间段预警:跨年度的大型项目的资产形成中,资金拨付与形成资产严重不符;专项工作检查所涉及的不同时间段,资产变动和存量差异反常。年底结算预警:资产总量与财务决算报告严重不符,相同重要指标无法相互印证;重要指标差异未按照要求调整和纠正;单位长期不主动报送资产信息,脱离财政监管等。

  (5)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畅通。

  (6)实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预算管理系统、国库支付管理系统、总账管理系统、现金管理系统、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财政经济景气预测与分析系统、标准代码系统、外部接口系统等)及部门、单位其他系统之间的有效对接。

  3.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模块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八个功能模块: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使用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综合分析、政策法规和系统管理。

  (1)资产清查功能模块,包括资产清查报表管理和资产清查审批管理。

  (2)资产配置功能模块, 包括资产配置申请、资产配置审核和资产配置执行。

  (3)资产处置功能模块, 包括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处置审核和资产处置执行。

  (4)资产使用管理功能模块, 包括资产使用管理、资产使用审核和资产使用监督。

  (5)资产统计报告功能模块,包括资产基础信息和资产统计报表。

  (6)综合分析功能模块,包括完全汇总、指标分析、查询和打印。

  (7)政策法规功能模块,包括信息录入和信息浏览。

  (8)系统管理功能模块,包括系统设置、权限设置和参数设置。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一)资产统计报告的概念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的文件。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

  资产统计报表的设计思路,应在符合资产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产统计数据与部门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的衔接,尽量与其他报表保持一致,适当增加资产管理需要的信息。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等信息。

  2.人员及机构情况表,主要反映行政单位的机构数、人员情况等信息。

  3.固定资产汇总表,主要反映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4.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主要反映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增减变动及存量情况等信息。

  5.重要资产明细表,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填报重要资产明细情况等信息。

  6.国有资产收入及分配情况表,主要反映国有资产处置、有偿使用过程中所取得的收益及其支出情况等信息。

  7.其他报表。

  (三)资产统计报告的作用

  1.资产统计报告对预算管理的作用

  2.资产统计报告对资产管理的作用

  3.资产统计报告对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作用

  4.资产统计报告对实物费用定额的作用

  三、资产统计报表的种类

  (— )按照反映的经济内容划分

  反映资产管理活动一定时点状况的静态报表,如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反映资产管理活动过程的动态报表,如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重要资产明细表等。

  (二)按照编制单位划分

  基层单位报表是由基层单位编制的资产统计报表,它反映的内容比较具体详细。

  汇总报表是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资产统计报表汇总而成的报表,它一般要根据有关要求,对基层单位的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汇总编制,反映的内容更具一般性和可比性。

  (三)按照编制的时间划分

  资产统计报表按照编制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四、资产统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真实性

  资产统计报告的数字、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能够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

  (二)准确性

  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填报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事项为依据,准确反映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状况、管理情况和收入情况,表表之间、表内数据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一致。

  (三)及时性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四)完整性

  行政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必须编制齐全。

  五、国有资产绩效考核

  (一)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概念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行政单位为实现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所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配置环节。

  2.使用环节。

  3.处置环节。

  (三)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应当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需要出发,选取一系列指标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

  1.资产管理情况指标: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情况,按照账证卡管理、实物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等分别确定;

  2.资产保全率=(实有资产/账面资产)× 100%: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流失和账外资产;

  3.资产完好程度指标: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使用的破损程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分级确定;

  4.资产超标率: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存在资产超标准配置;

  5.固定资产利用率:该指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利用状况;

  6.其他指标。

  六、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批复和审计

  (一)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汇总报来的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政策性审核。

  2.技术性审核。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批复

  财政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计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和产权登记

  (一)国有资产的清查

  1.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2.地方资产清查的具体做法

  3.全国资产清查工作的安排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第八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财政部门、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行政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对有关人员任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计:

  1.国有资产是否得到有效管理,核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国有资产是否得到保值、增值,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

  3.国有资产在转让、出借、出租、拨付过程中有无流失现象。

  (二)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本办法第八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责,并在以后各章明确了财政部门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报告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和加强对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管理权,强化财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方式

  (一)按监管的主体分

  按监管的主体分,可分为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1.内部监督。

  2.财政监督。

  3.审计监督。

  4.社会监督。

  (二)按监管环节分

  按监管的环节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

  2.事中监督

  3.事后监督

  (三)按监管的内容分

  按监管的内容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

  2.专项检查

  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环节

  1.将取得的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行政单位将取得的国有资产,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又未批报的情况下,擅自出租或出借,脱离职能部门的监管,利用国有资产为本部门谋取利益。

  2.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捐赠物资,应视同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部分行政单位将这部分资产视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3.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核算环节

  1.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为部门牟取私利。

  2.行政单位将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立账目或不设账目,脱离监督和管理,进行各类非法活动。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环节

  1.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有:

  (1)行政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将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以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等方法,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

  (3)将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未实施有偿使用的原则,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将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4)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核定其价值,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并使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不实。

  (5)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国有资产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

  3.擅自随意核销债权。

  四、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同意,擅自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以及虽未制定出台文件、措施,但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财政收入资金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向单位、个人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在当期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不及时征收,而作暂缓征收处理以及对应收的财政收入不予收取的行为。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明令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项目,严格禁止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是指除以上第(一)至(五)之外,在财政收入收取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款项,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行为。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非主观有意不缴、不上划超过国家规定上缴期限的形成滞留;主观有意不报、不缴、不上划的为截留;对滞留、截留收入款项违反规定予以挤占使用视为挪用。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以收抵支”,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执收管理中,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入国库,造成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次之间混淆和收入科目之间混淆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户款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退付审批权限、退付程序、退付范围等的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是指除上述(一)至(五)项以外的违反财政收入上缴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

  六、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具体违法形式主要是:

  1.行政单位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

  对于有关单位的经济行为,主要是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的行为,行政单位以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等形式,向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2.行政单位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

  行政单位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向外提供担保。

  3.行政单位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行政单位以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用财政机关名义,实际就是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能构成犯罪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贪污罪(《刑法》第383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等。

  本办法执行的范围包括行政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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