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外资法体系:中国投资者

  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的外资法体系:中国投资者应有的关切康斯坦丁·沃尔科夫(KONSTANTIN VOLKOV)内容摘要:2013年中国政府正式地推荐“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建设。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国需要查验所有支持该战略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征。“一带一路”最后的目的地为欧盟,从而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对中国投资者十分重要。由于保加利亚是“一带一路”的前沿国,因此本文以该国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为主。本文的目标不是分析所存在的国外投资者待遇的具体法律问题,而是对中国投资者解释涉外投资法律体系的机构以及适用原则。本文把保加利亚的涉外投资法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考察,分别为:宪法、欧盟法、国际投资法以及国内法,以期使中国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保加利亚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促进中国投资者在保加利亚的海外投资。关键词:中国投资者;保加利亚;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引言在今天的国际经济体系当中中国的角色愈来愈大。国家的经济按照统计比1978年设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开始大70倍。据专家的预报,至2027年中国将超过美国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将变成世界上经济最强的国家。其之政策导致中国在经济外交积极的参与: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双边贸易协定,自在非洲实施的援助与投资项目至国际金融管理与气候变化合作。中国在世界经济愈来愈大的角色的重要因素为国家与其他经济主体的贸易投资关系。与此之间,中欧关系为世界上最吸引他人的关注之一。就贸易而言,只有欧美比中欧双边贸易关系更大。该关系就以国内以及国际涉外投资法为依据。因此,本文的基础为中国投资于欧盟的法律条件的分析。该分析从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的视角将进行。由于本文将反映保加利亚不同调整投资法律关系的条款:宪法、欧盟法、国际法以及涉外投资国内法的条款,因此,分为四个部分:适用宪法相关的条款、保加利亚涉外投资的欧盟法、保加利亚国际投资法以及涉外投资相关的国内法。其主要目标为介绍调整中保贸易投资关系存在的法律机构。一、背景2013年中国政府正式地推荐“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建设。该战略等于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或者中国与其他亚洲、欧洲、非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一体化。更具体“一带一路”指的是建设中国与支持该战略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自然能源使用等关系以及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不可缺少的部分就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关系。该关系的建设以及发展仍然是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另外,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法律体系。因此,为了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国需要确定这些所有国家法律体系的特点。尽管目前缺乏具体以及最终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地理线,据习近平主席,欧洲为该战略的一个方向。统计信息的分析指示中国是欧盟最快扩展的出口市场。据欧盟委员会“中国是欧盟贸易关系的唯一最重要的挑战”。因此,欧盟委员会被鼓励为中国提供公开贸易,与此同时,欧盟以及成员国被鼓励为中国的出口产品仍然提供公平公开的进入。其次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国有企业投资于欧盟可以贡献出创造工作机会、经济发展、双边利益以及投资流畅的平衡,从而受热烈的欢迎。欧洲国家之间,大部分都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家。关于欧盟的性质,它的独特法律人格(sui generis)之理论已经取得了公认。于是,欧盟的特征为其既不等于国际组织、也不等于统一国家、并具有特殊法律体系的性质。对中国投资者来讲,他们决定投资于欧盟之后,难度最高几点为欧盟法的存在以及其在所有28个成员国的适用方式。其次,欧盟法在每一个成员国当国内法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另外,成员国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以共同的原则为依据,但是它们也有国内法律体系的特征。因此,中国投资者进入某欧盟成员国之前,应该对其国内法律体系进行查验。下面本文将介绍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与中国的关系以及它外资法体系如何组织。保加利亚是巴尔干半岛上的一个国家。它的地理位置便中国投资者容易进入欧洲的东与西部分,因为中国的投资通过中亚-土耳其-保加利亚直接至其他欧洲国家的距离最小。保加利亚是世界上第二个正式地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的国家。目前中国仍然是保加利亚在东亚最大的贸易伙伴。2012年保加利亚向中国的出口增长88%。于是,除了土耳其之外,中国与非欧盟国家相比,变成了保加利亚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按照保加利亚经济政府部门的统计,2014年1月至10月内国家与中国双边贸易的总额到达1566.6万美元。与2013年同样的阶段相比,本总额增长了2.1%。据保加利亚驻华旅游投资发展促进局的局长保加利亚不能预期中国投资者将投资于国家因为“国家的消费”的原因是保加利亚的人口为750万人。其中劳动力而实际消费者为250万人。因此,保加利亚在中国以“保加利亚:欧盟的门口”为口号。此外,中国已经向保加利亚提供了投资于国内特别经济区的建立。该特别经济区的预算利润为一百亿欧元/年。另外,该提供包括建立物流中心为中国产品传递至欧盟其他成员国。保加利亚2007年加入了欧盟。自此之后,所有欧盟原则、价值、规定在国内适用。适用宪法相关的条款中国投资者进入保加利亚之后,首先需要查验涉外投资保护相关的宪法条款。原因是按照第5条第1款宪法是保加利亚法律体系当中最高的法律,并其他法律不能与宪法冲突。保加利亚宪法理论共同承认“其他法律”的含义包括国会制定的法规、行政机关的法律、保加利亚国际法以及欧盟法。因此,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优先,从而它对中国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最强的保证。其次,按照第5条第2款宪法典的条款享受直接适用。后者意味着每一个法律主体可以适用宪法典的条款寻求权利保护。总而言之,中国投资者查验相关的宪法条款之后,也许发现宪法与其他涉外投资法律之不一致。此时,他们直接可以依靠宪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保加利亚宪法是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之第一关键元素。具体宪法典涉外投资的条款于其第一章“一般原则”以及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可见,凡是涉外投资的条款都于宪法典的最前面。于是,保加利亚以外来投资的建立与保护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该条款的分析指出它们可以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列举保加利亚经济体系的基本原则:1.自由经济动议;2.经济活动的公正待遇;3.禁止滥用垄断与不公平竞争;4.消费者保护;5.国内以及国外自然人以及法人经济活动与投资保护。以上列举的原则是保护外来投资的国内法之基础。若中国投资者发现涉外投资的法规与该原则之不一致,他们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以保护自己的投资权利。第二类型与财产有关系。更具体的该条款指出国内不同种的财产、合法征收的条件以及如何把不动产转移至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就该条款的分析而言,保加利亚强调私人财产的待遇与国家利益平衡的保护。于是,一由宪法典严格地确定合法征收的条件,二又由宪法典调整不动产转移至外国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后者的穷尽式条件件如下:1.欧盟法具有相关的规定;或者2.保加利亚与第三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如此规定,并且该协定:(1)被保加利亚批准;(2)被颁布;(3)生效。该条款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建立的所有法律关系(ex nunc),并不包括2007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国际协定。另外,不动产能通过法定继承转移至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可见,保加利亚加入欧盟之后,国家的经济体系进一步放宽限制,并专门对国外投资开放。总而言之,由于基本上投资以财产为主,涉及到财产,中国投资者可以完全依靠宪法以保护投资的利益。第三类调整国家所有权、国家主权以及它们的行使。国会有权力制定某些领域内创造国家独占的条款,并把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家主权的行使通过特许协议或者许可证转移至国内以及国外投资者。在不同的情形下,法规确定具体哪一个方式有效。该条款对中国投资者十分重要,因为可以便他们确定哪些领域对投资者无限制地开放,或者哪些领域内必须满足具体的法律条件以克服所存在的投资限制。第四类不是专门对外国投资者制定的,但是每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适用该条款,若需要更强的权利保护。它们位于宪法典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尽管本章使用“公民”,但是从条款分析的视角而言,该条款所调整的实际上是基本人权,从而享受普遍的适用。因此,中国投资者也可以依靠第四类条款。综上所述,关于保加利亚投资法律体系,中国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首要方面是宪法:1. 与国内、国际、欧盟法相比,宪法是保加利亚最高的法律;2.宪法享受直接适用,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在以上分析的条件下依靠宪法以保护投资权利;3. 有四类型涉外投资的宪法条款:(1)关于保加利亚经济体系的基本原则;(2)关于调整财产关系;(3)关于国家所有权、国家主权以及国家垄断;(4)关于基本人权。保加利亚涉外投资的欧盟法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加入了欧盟。自此之后,主体可以在国内完全适用所有欧盟原则、价值以及规定。保加利亚享受欧盟成员国人格的结果之一为国内新的法律体系的创造。对中国投资者来讲,最难涉及到欧盟法的几点如下:1.欧盟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它与国内以及国际法的关系如何?2.欧盟法有哪些涉外投资的条款以及它们的适用?以回复第一个问题,中国投资者必须对欧盟法的体系以及渊源有相关的知识。其次,另外一个问题会出现:欧盟法是国内还是国际法?按照欧盟法以及保加利亚宪法理论,欧盟法有独特法律性质(sui generis)。后者意味着,欧盟法不等于国内法,但是为国内法律体系之一个部分。因此,欧盟法不是被国会制定的,但是对国内议题适用。理论上,欧盟法的位置为国家宪法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之间。于是,保加利亚把国家主权的部分转移至欧盟。涉及到欧盟法以及调整涉外投资的关系,值得提到的是,欧盟法相关的条款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欧盟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关系所适用的条款(外部);欧盟制定并在欧盟内适用的条款(内部)。第一类条款于所谓的“欧盟国际协定”。该协定生效之后,为欧盟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于是,在成员国享受欧盟法的等级。因此,该条款高于欧盟法第二级以及成员国的国际与国内法。涉及到投资,相关的条款可以在于其他国际协定或者双边投资协定(BIT)。具体对保加利亚而言,欧州共同体、欧盟所有涉外投资签订的协定在国内适用,并高于欧盟法第二级以及国内法。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查验该协定以能够适用于争端情况下。涉及到外国投资,对中国投资者来讲,中欧谈判的BIT的效果导致一系列其他问题:第一,谁有权能签订中欧BIT:欧盟还是成员国?该问题的回复要求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条款的系统分析。原因是TFEU高于其他欧盟法的渊源、确定涉外投资的欧盟权能并指出行使该权能的效果。相关条款的分析指出以下的条款关系:按照TFEU的第3条第1款(e)在共同商业政策的领域上欧盟有专属权能。共同商业政策解释于TFEU的第207条第1款。该领域包括关税税率的变化、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贸易协定的缔结、外国直接投资(FDI)等。因此,保加利亚在FDI领域上把行使国家主权转移至欧盟。具体涉及到FDI欧盟具有专属权能。后者意味着只有欧可在此领域立法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的指令,成员国仅在获得欧盟授权或为实施联盟指令的情况下才可在此等领域立法或通过具有法律约束的指令。最后,按照TFEU的第3条第2款欧盟也具有缔结某类国际协定的专属权能。该条款的字面解释可以指出TFEU生效之后欧盟有缔结涉及FDI国际协定的专属权能。后者是否等于只有欧盟当中欧BIT的缔约方?实践指出即使TFEU已经不包含相关的条款,在贸易投资领域欧盟趋向签订所谓的“混合协定”。实际上该协定缔结于欧盟以及成员国具有部分权能的情况下。问题在于TFEU不解释具体的FDI范围。于是,中欧谈判的BIT是否等于“混合协定”?由于不存在中欧谈判的BIT的草案,因此本人提供以下的理论分析:(1)若中欧谈判的BIT使用FDI的广义,它就涉及外国直接投资以及外国间接投资。后者是成员国的权能领域,于是这种协定要求以“混合协定“为主。因此,协定的缔约方为欧盟与成员国以及中国;(2)另外一个选择是中国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合作协定,并该协定的部分为投资保护。就欧盟实践而言,由于它们的适用范围部分仍然于成员国的权能,因此这种协定是典型的“混合协定”;(3)也许中国与欧盟签订单独的保护BIT(涉及市场准入之后的阶段)或者BIT包括市场准入之前的待遇。此时值得争论TFEU涉及FDI的范围是否包括市场准入之后还是市场准入之前与之后的投资保护。总而言之,该问题不具有共同的回复。若接受第一个选择,该BIT将有“混合协定”的性质,因为市场准入之前的权能仍然属于成员国。在第二情况下,欧盟与中国应该当唯一的协定缔约方。第二,谈判的BIT是否有“混合协定”的性质有什么差异?若该协定以“混合协定”为依据,协定的缔约方为欧盟与成员国以及中国。因此,以便该协定在每一个成员国生效,必须通过欧盟以及所有成员国的批准手续。此时,中国投资者能够在保加利亚依靠新的中欧BIT以保护自己的投资权利。否则,即使一个成员国不批准该协定,它不能生效。因此,中国投资者在保加利亚仍然要适用中保BIT。至今欧盟没有缔结任何单独的BIT,并中欧谈判的BIT的草案不存在。因此,本人不争论新的BIT是否直接还是间接适用。本人只能建议在缔结中欧单独BIT的情况下,无论FDI的范围包括什么,只有欧盟能够签订该协定,并其成员国把涉外投资缔结国际协定的主权完全转移至欧盟。原因是里斯本的改革之后在国际关系内欧盟具有单独的法律人格,并TFEU不区别涉及FDI的欧盟权能。因此,该协定应该不需要被每一个成员国批准。第三,新的中欧BIT对每一个成员国与中国存在的BIT将有什么影响?具体,中欧BIT生效之后,中保BIT是否仍然适用?该问题的回复在于欧盟条例1219/2012(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按照其第二章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签订的BIT可以仍然有效力。必要的条件如下:(1)BIT是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2)该BIT是2009年12月1日之前或者成员国加入欧盟之前签订的;(3)成员国把愿意适用BIT的通知寄至委员会;(4)该通知包括BIT的复印件。就保加利亚的情况而言,中保BIT符合第一个条件。该协定生效于1989年6月27日,并2007年6月27日缔约方签订了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保加利亚已经通知委员会关于愿意适用BIT。该通知包括中保BIT。因此,按照条例的第3条,该协定仍然有效力,于是中国投资者可以依靠该协定以寻求权利保护。中欧BIT生效之后,将中止中保协定的适用,若前者协定不规定例外。原因是新的BIT将提供更高的投资保护标准。因此若无例外,在后者情况下,中国投资者既不能适用旧的协定,第三国的投资者也不能依靠该协定。欧盟法涉外投资的第二部分条款规定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并在所有成员国有效力。部分在于TFEU。除了以上分析的条款之外,其他在保加利亚适用的条款如下:第 7-17, 26-66, 101-118, 169, 170-172, 173, 174-178, 191, 194-195等条。重要的条款为TFEU的第206条第6款,因为该条款规定保加利亚仍然能制定涉外投资的国内法以保证国内法与国家涉外投资利益的一致。其次,某些条例也包括涉外投资的条款。除了以上分析的条例之外,另外一个例子是条例(欧盟)1286/2014。在欧盟制定条例的情况下,该条例在保加利亚享受直接效力以及适用,并高于国内法。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依靠相关的条例以寻求权利保护。另外,具体涉外投资的指令也存在。该指令不能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因为需要实施。通过后者成员国在涉外投资的领域可以享受更大的灵活性。涉及指令的直接适用,后者为例外的情况。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依靠该直接适用若保加利亚不按时实施具体的指令。最后,欧盟机构有约束力的制定条款为决定。中国投资者应该查验该决定以创造一个完整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关切。本文未讨论剩下的建议以及意见,因为该法律文件不具有约束力。总而言之,中国投资者关于涉外投资的欧盟法所需要关注的是:(1)理论上,欧盟法低于保加利亚宪法,同时高于保加利亚国际法。实际上,在欧盟法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况下,保加利亚必须修改其宪法;(2)外投资的欧盟法在于两个部分:外部以及内部;(3)中欧BIT生效之前,中保BIT可以适用。前者生效之后,若无例外,将取代后者;(4)新的中欧BIT是否在所有28个成员国直接适用不是无矛盾的。该协定的适用方式与方法取决于BIT的适用范围以及同样的TFEU解释。保加利亚的国际投资协定保加利亚国际投资法是国家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当中的第三关键元素。因此,中国投资者也应该查验该元素以保护投资利益。实际上,按照宪法典的第5条第4款国际协定为国内法的部分。但是由于该协定与国内法的不同缔结国方法以及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本人把国际投资法区别于国内法的分析。首先,凡是国际协定符合宪法典的条件都等于国内法。从该视角而言,中保BIT不是例外。其次,国际协定当国内法的一个部分之后,高于所有制定的国内法。对中国投资者来讲,若例如某一个法规符合宪法典以及欧盟法的条件,但是与中保BIT冲突,他们可以直接适用该国际协定。另外,在争端情况下,争端应该按照国际协定来解决。即使中欧BIT生效,并取代中保BIT,中国投资者仍然需要查验保加利亚国际投资法。原因是尽管在FDI领域欧盟具有专属权,但是按照欧盟条例1219/2012的第三章保加利亚仍然有权利与第三国开始谈判或者缔结国际投资协定。因此,可以总结,尽管涉及FDI欧盟获得了更大的权利,但是实际上权能仍然共享。保加利亚以能够行使该权利,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1)委员会获得了保加利亚缔结BIT意向的通知;(2)该通知寄至委员会正式谈判开始至少5个月之前;(3)BIT与欧盟法无冲突;(4)欧盟没决定与同样的国家开始BIT的谈判;(5)该协定符合欧盟在国际关系的原则与目标;(6)该协定不构成欧盟与第三国谈判或者缔结协定的严格障碍。总而言之,若委员会许可保加利亚与第三国开始BIT的谈判,并后者生效,该协定当保加利亚国内法的一个部分。此时,若该协定提供更高的权利保护,中国投资者可以寻求同样的投资权利保护。另外,保加利亚与非欧盟成员国的BIT为36。其中26个协定生效。该协定的法律效果与其他国际协定一样:它们当国内法的一个部分,并除了宪法典之外,高于国内法。若欧盟与同样的国家不缔结BIT,以上列举的协定仍然适用。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依靠该协定以保护投资利益。综上所述,中国投资者投资于保加利亚,需要关注以下列举的几点:(1)保加利亚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在争端情况下,若具体的国际协定在于自动生效的条款,中国投资者可以直接适用该协定;(2)尽管在FDI领域欧盟具有专属权,保加利亚仍然可以谈判并缔结BIT。因此,中国投资者应该查验该协定以保护投资利益。保加利亚涉外投资相关的国内法由于涉外投资的国内法为保加利亚涉外投资法律体系的最后一个元素,因此,中国投资者也需要查验相关的国内法条款。基本上,该条款在于商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金融法。涉外投资国内法的分析指出一下的特征。一,保加利亚采用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国民待遇的原则。后者意味着无论是否涉及市场注入之前还是之后的阶段,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能获得同样的法律待遇。于是,制定的鼓励投资法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同样适用。值得指出的是该法规取代了旧的鼓励外资法。二,除此之外,对外国投资者存在的限制在于宪法,例如以上分析的外籍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条件。另外,宪法还确定国家行使所有权、主权以及独占的领域。因此,在该领域国家有权力限制投资者的经济活动。但是限制的法律条件不区别于国内与国外投资者。以上国内法的分析只以国外投资者待遇的原则为主。由于具体条款的解释将超过本文章的目标,因此,所存在的国内法律问题将成为单独分析的对象。结论以实施“一带一路”的政策,中国需要查验所有支持该政策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征。尤其是它们涉外投资法的元素,因为投资法为经济发展,从而实施该政策的基础。由于“一带一路”最后的目的地为欧盟,因此,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对中国投资者十分重要。本文章以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为主,因为该国家为“一带一路”的前沿国。文章的目标不是分析所存在的国外投资者待遇的具体法律问题,而是对中国投资者解释涉外投资法律体系的机构以及适用原则。因此,以便中国投资者了解保加利亚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本文章把国家涉外投资法分为四个部分:宪法、欧盟法、国际投资法以及国内法。中国投资者获得该法律体系的机构相关的知识之后,可以便他们进一步了解不仅仅投资于保加利亚,而且投资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基本原则。The Foreign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in Bulgaria as an EU Member State: Chinese Investors’ ConsiderationsKonstantin VolkovAbstract: In 2013 Chinese government officially started a new development strategy called “One belt, one road”. In order to fulfill it, Chinese investors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e legal orders in all the countries which support the strategy. One possible direction of “One belt, one road” development strategy is European Union (EU). Thus, Chinese investors need to examine its legal order as well. Bulgaria as one of the EU Member States is among the countries which are situated on the front line of this strategy. Hence, its foreign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is of main importance for Chinese investors and will become a center for analysis in the present paper. This article does not have the purpose to discu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above mentioned system, but only to introduce to Chinese investors the structure and principles of the Bulgarian foreign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Therefore, the present paper will separately analyz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four levels: constitutional, EU law,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he proposed result would be to introduce to Chinese investors how Bulgarian foreign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is organized as well as to increase by this meanthe Chinese investments in the country. Key words: Chinese investors; Bulgaria; Foreign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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