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摩托车的管理,加强交通治安秩序,四川省人大会颁布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通知》要求,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据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的内容,以及《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30至20:00,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成都汽车尾号限行方案

  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限行区域】

  三环路(含)与二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限行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7:30—20:00

  >>【限行尾号】

  星期一:1、6号限行;

  星期二:2、7号限行;

  星期三:3、8号限行;

  星期四:4、9号限行;

  星期五:5、0号限行;

  >>【特殊情况】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限行首日:多人违反限号上路

  自称不知限行

  19日早上8点,在成都顺江路和龙舟路交叉路口,成都交警三分局民警,在此设置了点位,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这个路口位于九眼桥旁,处于二环内,在新的限行举措下,也属于限行区域。19日是星期一,按照限行规定,当天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成都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但是,从8点到8点半,短短半个小时,便有三位市民开着尾号为1和6的限号车,进入了限行区域。一位女性驾驶员说,她住在二环内,按照原来的限行规定,平时上班送娃娃上学,都不会限行,只是出二环,才会考虑到限行。“这个周末忙晕了,也没来得及看新闻,结果不知道二环内也要限行。”她说。成都交警提示,成都原来的限行范围,是在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不包括二环以内、也不包括三环路至绕城高速之间区域。但此次发布的临时交管举措,是把限行范围从二环到三环的范围,扩大至整个绕城高速内的中心城区,包括二环内、也包括三环至绕城高速之间的区域。

  交警提示:注意限行区域

  建议选择公共出行

  成都交警介绍,截至19日晚20时,在绕城高速(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成都交警共劝返外籍车辆和外地驾驶人,以及现场处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受限尾号“1和6”车辆1019台。交警温馨提示,今天(20日)限行“2和7”,不得进入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道路。尤其是要在二环路出行内的市民,一定要看准了尾号,千万不要违反尾号限行。交警也建议,请广大市民朋友合理选择出行方式,选择合理的出行路线,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障职工安全,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摩托车驾驶人员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2、驾驶摩托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相关证件和手续,且有效证件与所驾车型相符。

  3、证件不齐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

  4、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5、驾驶摩托车应遵守限行速度、标志、标线和交通管理规定。

  6、在厂区内驾驶摩托车,禁止拔打手机。

  7、禁止乱停、乱放。

  8、外单位摩托车进出厂区须经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9、进出厂区摩托车须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到公司保卫部办理摩托车出入证。

  XX公司保卫部

  20xx-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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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确保职工摩托车的驾驶安全,职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驾摩托车必须办理行驶证和车牌,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能遵守此项规定的摩托车驾驶者,公司与交警部门会加强监管力度,禁止无牌、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进入公司,对不予配合的摩托车驾驶者给予严肃处理。

  2、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3、严格遵守摩托车出入公司管理制度,摩托车进入公司时到值班保安处领取《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正证悬挂于摩托车上,副证由车主随身携带。

  4、摩托车离开公司时自觉接受值班保安查核验证,交回《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相对应,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值班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5、发放的《摩托车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转借、遗失,如《摩托车出入证》遗失,即时到保安队报备,必须提供有效摩托车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放行。遗失《摩托车出入证》交工本费10元。

  6、禁止摩托车在厂区内随意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指定车位,摩托车停放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7、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8、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安全和物业小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特征定本规定:

  (1)凡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存车棚内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在路边、楼道口、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车。

  (2)存车是,须将车辆上锁,并将车辆上的物品随身带走。存车处,不负责看管其它物品,如有丢失一概不负责任。

  (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内应减速行驶,严禁骑飞车和横冲直撞,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5)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存入存车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6)外来人员的车辆也应遵守《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存车场。如未按规定停放,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摩托车应当在限速范围内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本规定自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二0xx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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