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

  政府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

  一、适用范围

  苏木乡镇场、旗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提名方法

  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采取召开推荐会议、填写干部推荐卡或谈话等方法进行。同时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初始提名。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旗委推荐初始提名领导干部人选。

  三、参加提名人员范围

  1、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在全旗范围内推荐时,参加初始推荐提名的人员包括旗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旗直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苏木乡镇场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部分村(分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群众代表。

  3、旗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

  4、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主管科局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人数较少(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较多(50人以上)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参加。

  5、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干部、群众个人均可以进行推荐提名。

  四、提名程序

  (一)公布提名职位

  旗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或张贴通告等形式,就出现空缺的党政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布。

  (二)推荐提名人选

  1、在全旗范围内推荐提名干部时,旗委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在上述参加初始提名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2、在苏木乡镇场、旗直部门推荐初始提名干部人选时,由旗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组织出现空缺单位的干部群众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提名。

  3、单位党组织集体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写出翔实的推荐提名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

  4、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负责的填写《干部推荐卡》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初始提名考察对象。

  (三)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

  1、旗委组织部对单位集体和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干部群众民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主推荐、谈话推荐情况,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兼顾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从得票较多的人员当中对每个缺额岗位提出两名以上参考提名人选名单。推荐得票率不高的不能做为参考人选,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考察组在提出初步的参考提名人选后,及时和出现空缺职位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进一步确定初始提名人选。

  3、确定考察对象参考人选后,组织部门要征求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建议。

  4、考察组向组织部部办会汇报推荐提名情况,经部办会讨论提出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初步人选,送旗委书记和分管书记酝酿审核。

  5、旗委组织部根据酝酿审核情况,向旗委常委会汇报。常委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一空缺职位确定2名初始提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结果和《干部任用条例》有关程序予以任免。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经理人职场-】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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